屦,使不纵诞也。
  庶衤遂继陈,不用。(庶,众也。不用,不用袭也。多陈之为荣,少纳之为贵。)
  [疏]注“庶众”至“为贵”。
  ○释曰:直云“庶衤遂”,即上经亲者衤遂,庶兄弟衤遂,朋友衤遂,皆是,故云庶衤遂。云“继陈”,谓继袭衣之下陈之。云“不用,不用袭也”者,以其继袭衣而言不用,明不用袭,至小敛,则陈而用之,唯君衤遂至大敛乃用也。云“多陈之为荣”者,庶衤遂皆陈之是也。少纳之为贵者,袭时唯用三陈是也。
  贝三,实于。(贝,水物。古者以为货,江水出焉。笄,竹器名。)
  [疏]注“贝水”至“器名”。
  ○释曰:自此尽“夷可也”,论陈饭含沐浴器物之事。此云“贝三”,下云“稻米”,则士饭含用米贝。上《檀弓》云“饭用米贝”,亦据士礼也。案《丧大记》云:“君沐粱,大夫沐稷,士沐粱。”郑云:“《士丧礼》沐稻,此云士沐粱,盖天子之士也。”饭与沐米同,则天子之士饭用粱,大夫用稷,诸侯用粱。郑又云:“以差率而上之,天子沐委与。”则饭亦用委可知。但士饭用米,不言兼有珠玉,大夫以上饭时兼用珠玉也。《杂记》云:“天子饭九贝,诸侯七,大夫五,士三。”郑注云:“此盖夏时礼也。周礼天子饭含用玉。”案《典瑞》云:“大丧,共饭玉,含玉。”《杂记》云:“含者执璧。”彼据诸侯而用璧,唯大夫含无文。哀十一年《左氏传》云:公会吴子伐齐,陈子行命其徒具含玉,示必死者。春秋时非正法,若赵简子云“不设属卑”之类。文五年,“王使荣叔归含且”。何休云:“天子以珠,诸侯以玉,大夫以璧,士以贝,春秋之制也。”《礼纬稽命徵》云:天子饭以珠含,竟未释。周大夫所用以玉,盖亦异代法。云“贝,水物”者,按《书传》云:“纣囚文王,散宜生等於江淮之,取大贝如车渠以献于纣,遂放文王。”是贝水物,出江水也。又云“古者以为货”者,《汉书食货志》云:“五贝为朋。”又云:有大贝、壮贝之等,以为货用。是古者以为货也。知是竹器名者,以其字从竹,又《聘礼》云:“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,其实枣蒸栗。”《婚礼》妇见舅姑执以盛枣栗。此虽盛贝不盛枣栗,其并竹器也。
  稻米一豆,实於筐。(豆四升。)
  [疏]注“豆四升”。
  ○释曰:昭公三年晏子辞。
  浴巾一,浴巾二,皆用,於。(巾所以拭垢。浴巾二者,上体、下体异也。,粗葛。)
  [疏]注“巾所”至“粗葛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浴巾二者,上体下体异”,此士礼,上下同用。按《玉藻》云:“浴用二巾,上下。”彼据大夫以上,分别上下为贵贱,故上用细,下用粗也。
  栉,於箪。(箪,苇笥。)
  [疏]注“箪苇笥”。
  ○释曰:案《曲礼》云“凡以弓剑包苴箪笥问人者”,注云:“圆曰箪,方曰笥。”则是箪、笥别。此注箪苇笥者,举其类。按《论语》云颜回“一箪食”,注云:“箪,笥也。”亦举其类,谓若ナ麻与麻,雄雌异,而郑注云“ナ麻,麻也”,亦举其类也。
  浴衣,於箧。(浴衣,已浴所衣之衣,以布为之,其制如今通裁。)
  [疏]注“浴衣”至“通裁”。
  ○释曰:知“浴衣,已浴所衣之衣”者,下经云“浴用巾,扌臣用浴衣”,是既浴所著之衣,用之以身,明以布为之。云“如今通裁”者,以其无杀,即布单衣,汉时名为通裁,故举汉法为况。
  皆馔于西序下,南上。(皆者,皆具以下。东西墙谓之序,中以南谓之堂。)
  [疏]注“皆者”至“之堂”。
  ○释曰:谓从序半以北陈之。云“东西墙谓之序”者,《尔雅释宫》文。云“中以南谓之堂”者,诸於序中半以南乃得堂称,以其堂上行事非专一所。若近户,即言户东、户西;若近房,即言房外之东、房外之西;若近楹,即言东楹、西楹;若近序,即言东序下、西序下;若近阶,即言东阶、西阶;若自半以南无所继属者,即以堂言之,即下文“淅米于堂”是也。其实户外、房外皆是堂,故《论语》云:“由也升堂矣,未入于室。”是室外皆名堂也。
  ●卷三十六士丧礼第十二
  管人汲,不说纟,屈之。(管人,有司主馆舍者。不说纟,将以就祝濯米。屈,萦也。)
  [疏]注“管人”至“萦也”。
  ○释曰:自此尽“明衣裳”,论沐浴及寒尸之事。云“不说纟屈之”者,以其丧事遽,则知吉尚安舒,汲宜说之矣。云“管人,有司主馆舍”者,士既无臣,所行事者是府史,故知管人是有司也。《聘礼》记云:“管人为客,三日具沐,五日具浴。”此为死者,故亦使之汲水也。云“不说纟,将以就祝濯米”者,以下经云“祝淅米”,明此管人将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。
  祝淅米于堂,南面,用盆。(祝,夏祝也。淅,氵大也。)
  [疏]注“祝夏”至“氵大也”。
  ○释曰:知是夏祝者,见下记云“夏祝淅米,差盛之”是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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