堂。(为求神於庭。孝子不忍使其亲须臾无所冯依也。堂,谓尸东也。凡奠设于序西南者,毕事而去之。)
  [疏]注“为求”至“去之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堂谓尸东也”者,谓如尸东堂上陈设之次第,故云尸东也。云“凡奠设于序西南者,毕事而去之”者,言“凡奠”,谓小敛奠、大敛奠、迁柩奠、祖奠,但将设後奠,则彻先奠於西序南,待後奠事毕,则去之。故小敛奠设之於此不巾,以不久设故也。
  醴酒位如初。执事豆北南面,东上。(如初者,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。执醴尊,不为便事变位。)
  [疏]注“如初”至“变位”。
  ○释曰:前设小敛奠于尸东时,醴酒先升,北面西上,执豆俎者立於俎北,西上。至此执豆俎者,豆北东上,为便事,事讫,向东为便,故东上变位,以执醴者尊,仍西上,是不得“为便事变位”也。
  乃馔。(东方之新馔。)
  [疏]注“东方之新馔”。
  ○释曰:以其将设大敛,新馔於室,故知是新馔也。
  帷堂。(彻事毕。)妇人尸西,东面。主人及亲者升自西阶,出于足,西面袒。(袒,大敛变也。不言ヮ免髻发,小敛以来自若矣。)
  [疏]注“袒大”至“若矣”。
  ○释曰:知袒为“大敛变”者,前将小敛袒,今言袒,下文即行大敛事,故知为大敛变也。云“不言ヮ免{髟舌}发,小敛以来自若矣”者,决前小敛袒,男有{髟舌}发免,妇人有ヮ,今大敛袒,不言者,自小敛以来有此,至成服乃改。若,如也,自如常有,故不言之也。
  士盥,位如初。(亦既盥并立西阶下。)
  [疏]注“亦既”至“阶下”。
  ○释曰:言“亦”者,亦如小敛时,士盥二人并立于西阶下,以待迁尸也。
  布广如初。(亦下莞上簟,铺於阼阶上,於楹为少南。)
  [疏]注“亦下”至“少南”。
  ○释曰:“布席如初”,初谓小敛时下莞上簟。云“铺於阼阶上”者,案《丧大记》云“小敛於户内,大敛於阼”是也。云“於楹为少南”者,取南北节,以其言阼阶上,故知於楹为少南,近阼阶也。
  商祝布绞、纟今、衾、衣,美者在外,君衤遂不倒。(至此乃用君衤遂,主人先自尽。)
  [疏]注“至此”至“自尽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至此乃用君衤遂,主人先自尽”者,《丧大记》“君无衤遂大夫士”,注云:“不陈,不以敛。”彼无衤遂大夫士止谓不陈,为小敛用之,故云无衤遂大夫士。以其上文士丧始死,君使人衤遂,何得云君全无衤遂大夫士也?故以不陈,不以敛解之,至大敛乃用君衤遂,於小敛所用,主人先自尽也。
  有大夫,则告。(後来者,则告以方敛。非敛时,则当降拜之。)
  [疏]注“後来”至“拜之”。
  ○释曰:案《檀弓》“大夫吊,当事而至,则辞焉。”注云:“辞犹告也。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。主人无事,则为大夫出。”《丧大记》云:“士之丧,於大夫,不当敛则出。”注:“父母始死,悲哀,非所尊不出也。”上文有君命,则出迎于门外,是始死唯君命出。若小敛後,则为大夫出,故《杂记》云:“当袒,大夫至,虽当踊,绝踊而拜之,反,改成踊。”若士来,即成踊,乃拜之也。
  士举迁尸,复位。主人踊无。卒敛,彻帷。主人冯如初,主妇亦如之。
  主人奉尸敛于棺,踊如初,乃盖。(棺在聿中,敛尸焉,所谓殡也。《檀弓》曰:“殡於客位。”)
  [疏]释曰:士举迁尸,谓从户外夷床上,迁尸於敛上。下云“奉尸敛于棺”,谓从阼阶敛上迁尸乡西阶,敛於棺中,乃加盖於棺上也。
  ○注“棺在”至“客位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棺在聿中,敛尸焉”者,欲见先以棺入聿中,乃奉尸入棺中。云“所谓殡也”者,即所引《檀弓》“殡於客位”者是也。以尸入棺名敛,亦名殡也。
  主人降,拜大夫之後至者,北面视聿。(北面於西阶东。)
  [疏]注“北面於西阶东”。
  ○释曰:小敛後,主人阼阶下。今殡後,拜大夫後至者,殡讫,不忍即阼阶,因拜大夫即於西阶东,北面,视聿而哭也。
  众主人复位。妇人东复位。(阼阶上下之位。)
  [疏]注“阼阶上下之位”。
  ○释曰:众主人与妇人於宾无事,故殡後即乡东阼阶上下之位也。
  设熬,旁一筐,乃涂,踊无。(以木覆棺上而涂之,为火备。)卒涂,祝取铭置于聿。主人复位,踊,袭。(为铭设付,树之聿东。)
  [疏]注“为铭”至“聿东”。
  ○释曰:上文始死,则作铭讫,置于重。今殡讫,取置于聿上,铭所以表柩故也。云“聿东”者,以不使当聿於东可知。
  乃奠。烛升自阼阶。祝执巾,席从,设于奥,东面。(执烛者先升堂照室,自是不复奠于尸。祝执巾,与执席者从入,为安神位。室中西南隅谓之奥,执烛南面,巾委於席右。)
  [疏]注“执烛”至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