席右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执烛者先升堂照室”者,以其设席于奥,当先照之为明也。云“自是不复奠于尸”者,郑欲解自始死已来袭奠,小敛奠皆在尸旁,今大敛奠,不在西阶上,就柩所,故於室内设之。则自此已下,朝夕奠、朔月奠、新奠皆不於尸所,总解之。知“执烛南面”者,以其烛先入室,南面照之便故也。云“巾委於席右”者,以巾为神,故知委於席右也。
  祝反降,及执事执馔。(东方之馔。)士盥,举鼎入,西面北上,如初。载,鱼左首,进,三列,腊进柢。(如初,如小敛举鼎、执匕俎扃、匕载之仪。鱼左首设而在南。,脊也。左首进,亦未异於生也。凡未异於生者,不致死也。古文首为手,为耆。)
  [疏]注“如初”至“为耆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左首进亦未异於生也”者,案《公食》右首进,此云左首,则与生异,而云亦未异於生者,下文注“载者统於执,设者统於席”,彼《公食》言右首,据席而言,此左首,据载者统於执,若设於席前,则亦右首也。云“不致死也”者,《檀弓》云:“之死而致死之,不仁而不可为也。”今进鱼不异於生,则亦是之死不致死之,故引为证也。
  祝执醴如初,酒豆笾俎从,升自阼阶。丈夫踊。甸人彻鼎。(如初,祝先升。)
  [疏]注“如初祝先升”。
  ○释曰:以其小敛祝执醴,醴在先,此云“如初”,故知祝先升也。
  奠由楹内入于室,醴酒北面。(亦如初。)
  [疏]注“亦如初”。
  ○释曰:以其小敛之醴酒先升,北面西上,此经亦言“北面”,明与小敛同,故云“亦如初”。谓如初,小敛经不言如初,文略也。
  设豆,右菹,菹南栗,栗东脯,豚当豆,鱼次,腊特于俎北。醴酒在笾南,巾如初。(右菹,菹在醢南也。此左右异於鱼者,载者统於执,设者统於席。醴当栗南,酒当脯南。)
  [疏]注“右菹”至“脯南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设豆,右菹”者,凡设醢菹常在右,今特言之者,此从北乡南而陈,嫌先设者在北,故言右。言右菹,则醢自然在左,是以郑云右菹菹在醢南也。注云“此左右异於鱼者,载者统於执,设者统於席”者,郑以上文鱼言左首,据载者统於执,故云左首,及设则右首,此言设豆右菹,据设者统於席,前若执来即左菹也。云“醴当栗南,酒当脯南”者,以其陈馔要成,尊者後设,故先设栗脯於北,乃於南设醴酒,酒在东,故醴在栗南,酒在脯南也。
  既错者出,立于户西,西上。祝後,阖户。先由楹西,降自西阶,妇人踊。奠者由重南,东。丈夫踊。(为神冯依之也。)
  [疏]注“为神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释曰:郑解丈夫见奠者,至重即踊者,重主道,为神冯依之,故丈夫取以为踊节也。
  宾出,妇人踊。主人拜送于门外。人,及兄弟北面哭殡。兄弟出,主人拜送于门外。(小功以下,至此可以归,异门大功亦存焉。)
  [疏]注“小功”至“存焉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北面哭殡”者,案《丧大记》云:“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”注云:“哭殡,谓既涂也。哭柩,谓启後也。”此哭不言杖者,文略也。云“小功以下,至此可以归”者,案《丧服》记云“小功以下为兄弟”,则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。云“异门大功亦存焉”者,大功容有同门,有同财,故《丧服》以小功以下为兄弟。但大功亦容不同门,不同财之义,以异门疏,至此亦可以归,故云亦存焉,谓存在家之注也。既殡虽归,至朝夕朔奠之日,近者亦人哭限也。若至葬时,皆就柩所,故《既夕》反哭,云“兄弟出主人拜送”,注云“兄弟小功以下也,异门大功,亦可以归”是也。
  众主人出门,哭止,皆西面于东方。阖门。主人揖,就次。(次,谓斩衰倚庐,齐衰垩室也。大功有帷帐,小功缌麻有床笫可也。)
  [疏]注“次谓”至“可也”。
  ○释曰:凡言“次”者,庐、垩室以下总名,是宾客所在,亦名次也,故引《礼记传》为证。案《传》云:“父母之丧居倚庐,寝苫枕块,不说带。齐衰居垩室,苄翦不纳。大功寝有席,小功缌麻,床可也。”齐衰既居垩室,故大功以下有帷帐也。
  君若有赐焉,则视敛。既布衣,君至。(赐,恩惠也。敛,大敛。君视大敛,皮牟服,袭裘。主人成服之後往,则锡衰。)
  [疏]注“赐恩”至“锡衰”。
  ○释曰:案《杂记》云:“公视大敛,公升,商祝铺席,乃敛。”注引《丧大记》曰:“大夫之丧,将大敛,既铺绞纟今衾,君至”,此君升乃铺席。则君至为之改,始新之。此经上下不言改新者,文不具也。云“敛,大敛”者,案《丧大记》云:“君於士,既殡而往,为之赐,大敛焉。”此经云“若有赐”,明君於士视大敛也。云“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”者,案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诸侯吊,必皮弁锡衰。”言诸侯不言君者,以其彼是吊异国之臣法。案《服问》云:“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,出亦如之,当事则弁。”不见君吊士服。案《文王世子》注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