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疏]“冠六”至“属厌”。
  ○注“纟毕谓”至“伏也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冠六升”者,据斩衰者而言。齐衰以下,冠衰各有差降。云“纟毕谓缝著於武”者,古者冠吉凶皆冠,武别材,武谓冠卷,以冠前後皆缝著於武。若吉冠,则从武上乡内缝之,纟毕馀在内谓之内纟毕。若凶冠,从武下乡外缝之,谓之外纟毕,故云“外之者,外其馀”也。云“缨条属者,通屈一条绳为武,垂下为缨,属之冠”者,吉冠则缨武别材,凶冠则缨武同材,以一绳从前额上以两头乡项後交通,至耳各缀之於武,使乡下缨结之。云“属之冠”者,先为缨武讫,乃後以冠属著武,故云属也。云“厌,伏也”者,以其冠在武下过,乡上反缝著冠,冠在武下,故云厌也。五服之冠皆厌,但此文上下据斩衰而言也。
  衰三升。(衣与裳也。)
  [疏]“衰三升”。
  ○注“衣与裳也”。
  ○释曰:经直云“衰”,郑兼言“裳”者,以其衰裳升数同,故经举衰而通裳。但首对身,首为尊,故冠六升,衰三升,衰裳同三升也。是以吉时朝服十五升,至於麻冕,郑亦为三十升布,与服一倍而解之。
  屦外纳。(纳,收馀也。)
  [疏]“屦外纳”。
  ○注“纳收馀也”。
  ○释曰:案《丧服》斩衰而言,此则菅屦也。云“外纳”者,谓收馀未乡外为之,取丑恶不事饰故也。
  杖下本,竹、桐一也。(顺其性也。)
  [疏]“杖下”至“一也”。
  ○注“顺其性也”。
  ○释曰:案《丧服》为父斩衰,以苴杖竹,为母齐衰,以削杖桐。桐、竹皆下本,本谓根本。郑云“顺其性”者,谓下其根本,顺木之性。但为父杖竹者,义取父者子之天,竹性自然圆,象天父,子自然至孝。为母杖桐者,义取桐者同也,同之於父,言至孝同之於父,故《丧服》贬於父,非自然之意也。
  居倚庐,(倚木为庐,在中门外东方,北户。)
  [疏]“居倚庐”。
  ○注“倚木”至“北户”。
  ○释曰:知“在中门外东方北户”者,一释案《丧服传》云:居倚庐,既虞,翦屏,既练,舍外寝。郑彼注云:“舍外寝於中门之外,屋下垒墼为之,不涂,所谓垩室。”郑以《子夏传》以既练居垩屋而言外,外为中门外,则初死居倚庐,倚庐亦中门外可知也。东方者,以中门内殡宫之哭位在阼阶下,西面乡殡,明庐在中门外,亦东方乡殡,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。云北户者,以倚东壁为庐,一头至地,明北户乡阴,至既虞之後,柱楣翦屏,乃西乡开户也。
  寝苫,枕块,(苫,编{蒿禾}。块,也。)
  [疏]”寝苫枕块“。
  ○注“苫编{蒿禾}块也”。
  ○释曰:孝子寝卧之时,寝於苫,以块枕头。必寝苫者,哀亲之在草;枕块者,哀亲之在土。云“苫,编{蒿禾}”者,案《尔雅》“白盖谓之苫”,郭云:“白茅苫也。”与此不同者,彼取白之义,此不取白,故郑因时人用{蒿禾}为苫,而言编{蒿禾}。云“块,也”者,亦《尔雅》文。
  不说带。(哀戚不在於安。)
  [疏]“不说带”。
  ○注“哀戚不在於安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不说带”者,冠衰自然不说,以其带在冠衰之上,故周公设经,举带而言也。
  哭昼夜无时。(哀至则哭,非必朝夕。)
  [疏]“哭昼夜无时”。
  ○注“哀至”至“朝夕”。
  ○释曰:此谓殡後在庐中,除朝夕入哭於庐中,思忆则哭,无时节,故郑云“哀至则哭,非必朝夕”也。
  非丧事不言。(不忘所以为亲。)
  [疏]“非丧事不言”。
  ○注“不忘所以为亲”。
  ○释曰:《丧服四制》云:“不言而事行者,扶而起。言而后事行者,杖而起。”庶人面垢而已,则天子诸侯有臣,不言而丧事得行者,丧事亦不言。大夫士是臣降於君,言而事行。若然,此士礼亦言而事行,故於丧非丧事不言也。《孝经》云:“言不文。”亦据大夫士也。云“不忘所以为亲”者,则丧事也,是以《曲礼》云:“居丧,未葬读丧礼,既葬读祭礼,丧复常,读乐章。”丧事而言亦兼此也。
  ヱ粥,朝一溢米,夕一溢米,不食菜果。(不在於饱与滋味。粥,糜也。二十两曰溢,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。实在木曰果,在地曰。)
  [疏]“ヱ粥”至“菜果”。
  ○注“不在”至“曰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不在於饱”者,案《周礼廪人》中岁“人食三”,注云:“六斗四升曰。”三为米一斛九斗二升,三十日之食,则日食米六升四,合今日食米二溢二升有馀,是不在於饱。又案《檀弓》云:“必有草木之滋焉,以为姜桂之谓也。”彼姜桂为滋味,此郑以菜果为滋味,则姜桂之外,菜果亦为滋味也。云“粥,糜也”者,案《尔雅》饣糜,谓粥之稀者。故郑举其类,谓性不能食粥者,糜亦一溢米,同也。云“二十两曰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