祥,五日弹琴而不成声。十日而成笙歌。”注:“逾月且异旬也。”祥亦凶事,先远日。案此礻覃言澹然平安,得行四时之祭,则可从吉事先近日,用上旬为之。若然,二十七月上旬行礻覃祭於寝,当祭月即从四时祭於庙,亦用上旬为之。引《少牢礼》者,证礻覃月吉祭未配,後月吉如《少牢》,配可知也。
  ●卷四十四特牲馈食礼第十五
  [疏]《特牲馈食礼》第十五。
  ○郑《目录》云:“特牲馈食之礼,谓诸侯之士祭祖祢,非天子之士,而於五礼属吉礼。”
  ○释曰:郑知非天子之士而云“诸侯之士”者,案《曲礼》云:“大夫以索牛,士以羊豕。”彼天子大夫、士,此《仪礼》特牲、少牢,故知是诸侯大夫、士也。且经直云“其皇祖某子”,不云“考”,郑云“祖祢”者,《祭法》云:“士二庙,官师一庙。”官师谓中下之士,祖祢共庙,亦兼祭祖,故经举祖兼有祢者,郑达经意祖祢俱言也。若祭无问一庙、二庙,皆先祭祖,後祭祢,是以文二年《左传》云:“文武不先不窟。”子不先父是也。若祭无问尊卑,庙数多少,皆同日而祭毕,以此及少牢,唯筮一日,明不别日祭也。
  特牲馈食之礼。不诹日。(祭祀自孰始,曰馈食。馈食者,食道也。诹,谋也。士贱职亵,时至事暇,可以祭,则筮其日矣。不如《少牢》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已之日。今文诹皆为诅。)
  [疏]“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”。
  ○注“祭祀”至“为诅”。
  ○释曰:自此至“事毕”,论士将筮日之事。云“祭祀自孰始,曰馈食。馈食者,食道也”者,案《檀弓》云:“饭用米贝,弗忍虚也。不用食道,用美焉尔。”郑注云:“食道亵米贝美。”若然,食道是生人饮食之道,孝子於亲,虽死事之若生,故用生人食道馈之也,此释经不言祭祀而言馈食之意耳。云祭祀自孰始者,欲见天子诸侯馈食已前,仍有灌鬯、朝践、馈献之事,但馈食见进黍稷。云馈孰见牲体,而言天子诸侯堂上朝践、馈献後,迎尸於堂,亦进黍稷牲体,其犬、豕、牛、羊亦孰之,同节也。云“士贱职亵,时至事暇,可以祭,则筮其日矣”者,此解经不诹日,谓不如大夫以上,预前十日与臣诹日而筮之,是以郑云“不如《少牢》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巳之日”也。凡士言“不”者,对大夫以上为之,此士言不诹日;《少牢》大夫诹日。《士丧礼》月半不殷奠则大夫已上殷奠。如此之类,皆是也。郑云时至事暇可以祭者,若祭时至,有事不得暇,则不可以私废公故也。若大夫已上尊,时至,唯有丧故不祭,自馀吉事皆不废祭,若有公事及病,使人摄祭。故《论语》孔子云:“吾不与祭,如不祭。”注云:“孔子或出或病,不自亲祭,使摄者为之,不致肃敬,於心与不祭同。”又《祭统》云:“是故君子之祭也,必身亲进之。”有故,则使人可也。虽使人也,君不失其义者,君明其义故也。是君大夫有病,故皆得使人摄祭。若诸侯有朝会之事,则不得使人摄。故《王制》云:“诸侯礻勺则不,则不尝,尝则不,则不礻勺。”郑注云:“虞夏之制,诸侯岁朝,废一时祭。”又《明堂位》云“是故夏礻勺、秋尝、冬”,郑注云:“不言春祠,鲁在东方,王东巡守以春,或阙之。”是诸侯朝会不得摄,以诸侯礼大故也。案桓八年《经》书:“正月已卯,。”《公羊传》云:“者何?冬祭也。春曰祠,夏曰礻勺,秋曰尝,冬曰。常事不书,此何以书?讥。何讥尔?讥亟也,亟则黩,黩则不敬。君子之祭也,敬而不黩,疏则怠,怠则忘。士不及兹四者,则冬不裘,夏不葛。”何休云:礼本下,为士制四者,士有公事,不得及兹四时祭者,则不敢美其衣服。若然,则士不暇不得祭,又不得使人摄。大夫已上有公事,乃有摄可知。
  及筮日,主人冠端玄,即位于门外,西面。(冠端玄,玄冠、玄端。下言玄者,玄冠有不玄端者。门谓庙门。)
  [疏]“及筮”至“西面”。
  ○注“冠端”至“庙门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冠端玄,玄冠、玄端,下言玄者,玄冠有不玄端”者,不玄端则朝服,下记云“助祭者朝服”,不著玄端故也。若然,玄端一冠,冠两服也。对文则玄端有裳、玄裳、黄裳、杂裳,若朝服,缁布衣而素裳。但六入为玄,七入为缁,大判言之。缁衣亦名玄,是以散文言之,朝服亦名玄端。故《论语》云“端章甫”,郑云:“端,玄端也。诸侯日视朝之服。”以端是正幅,非直服称端,六冕亦有端称。故《礼记》魏文侯曰:“吾端冕而听古乐,则唯恐卧。”是冕服正幅亦名端也。云“门谓庙门”,知者,《士冠礼》云“筮於庙门”,为冠礼筮尚在庙门,此为祭庙,筮在庙门可知。若然,《士冠》言庙非祭,恐不在庙,故言庙。此不言庙者,为祭庙筮可知,不须言庙也。
  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,立于主人之南,西面北上。(所祭者之子孙,言子姓者,子之所生。小宗祭,而兄弟皆来与焉。宗子祭,则族人皆侍。)
  [疏]“子姓”至“北上”。
  ○注“所祭”至“皆侍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子姓者,子之所生”者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