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郑注《丧大记》云:“姓之言生也。”云子之所生,则孙是也。云“小宗祭而兄弟皆来与焉”者,案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继别为宗,继祢者为小宗。”郑注云:“小宗有四:或继高祖,或继曾祖,或继祖,或继祢。皆至五世则迁。”若然,继祢者,长者为小宗,亲弟等虽异宫,皆来祭;继祖者,从父昆弟皆来祭;继曾祖者,从祖昆弟皆来祭;继高祖者,族祖昆弟皆来祭。是皆据小宗而言也。云“宗子祭则族人皆侍”者,此郑据《书传》而言,案《书传康诰》云天子有事,诸侯皆侍,尊卑之义。注云:“事谓祭祀。”又云宗室有事,族人皆侍终日,大宗已侍於宾奠,然後燕私。注云:“谓卿大夫以下。宗室,大宗之家。”引《礼记》别子为祖,继别为大宗,继祢为小宗,宾寮友,助祭者。若然,大宗子祭,一族之内皆来助祭。引之者,证经子姓兄弟,若据小宗有服者,若据大宗兼有绝服者也。
  有司群执事如兄弟服,东面北上。(士之属吏也。)
  [疏]“有司”至“北上”。
  ○注“士之属吏也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如兄弟服”者,如主人冠端玄。《左传》云“士有隶子弟”,谓此言为属吏而已。
  席于门中,西,阈外。(为筮人设之也。古文作{执木},阈作蹙。)
  [疏]“席于”至“阈外”。
  ○注“为筮人设之也”。
  ○释曰:案《士冠礼》云:“筮与席,所卦者,具馔于西塾。”乃言“布席于门中,筮人执策,抽上卖,兼执之”,此不言具馔于西塾,而经但言席于门中,取筮于西塾,又不云抽上卖者,皆是互见省文之义。
  筮人取筮于西塾,执之,东面受命于主人。(筮人,官名也。筮,问也。取其所用问神明者谓蓍也。)
  [疏]注“筮人”至“蓍也”。
  ○释曰:案《周礼春官》有卜人、筮人,此士礼亦云筮人,故云“官名也”。云“筮,问也,取其所用问神明者谓蓍也”者,案《周礼天府职》云:“季冬,陈玉以贞来岁之美恶。”注云:“问事之正曰贞,凡卜筮实问於鬼神。”谓卜用龟,龟知生数,一二三四五之神。筮用蓍,蓍知成数,七八九六之神,则此郑云神明者也。若然,神既为生成之神,郑云谓蓍者,则蓍亦有神,《易系辞》有“蓍之德圆而神”,非直筮有成数之神,亦有蓍之神也。
  宰自主人之左赞命,命曰:“孝孙某,筮来日某,诹此某事,其皇祖某子。尚飨!”(宰,群吏之长。自,由也。赞,佐也,达也。赞命由左者为神求变也。士祭曰岁事,此言某事,又不言妃者,容大祥之後,礻覃月之吉祭。皇,君也。言君祖者,尊之也。某子者,祖字也,伯子、仲子也。尚,庶几也。)
  [疏]“宰自”至“尚飨”。
  ○注“宰群”至“庶几也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宰,群吏之长”者,赞命之事,非长不为。又天子诸侯宰皆尊官,故知群吏之长也。云“赞命由左者,为神求变也”者,决《士冠礼》:“宰自右,少退赞命。”郑注云:“宰,有司主政教者。自,由也。赞,佐也。命,告也。佐主人告所以筮也。《少仪》曰:赞币自左,诏辞自右。”此祭祀,故宰自左,赞命为神求吉,故变於常礼也。云“士祭曰岁事,此言某事,又不言妃者,容大祥之後,礻覃月之吉祭”者,案下宿宾云“荐岁事”,据吉祭而言。又《少牢》吉祭云“以某妃配”,即与《士虞》记云:“中月而礻覃,是月也,吉祭,犹未配。”此与彼文同,故知是礻覃月吉祭也。云“言君祖者,尊之也”者,天子诸侯名曾祖为皇考,此士亦云皇祖,故云尊之也。云“某子者,祖字也,伯子、仲子”者,以其某在子上,为男子美称,故以某为伯仲叔季五十字。下篇云“皇祖伯某”,郑注云:“伯某,且字也。”不为五十字者,以某在伯下,故为且字解之,与此异也。
  筮者许诺,还,即席,西面坐,卦者在左。卒筮,写卦。筮者执以示主人。(士之筮者坐,蓍短由便。卦者主画地识爻,爻备,以方写之。)
  [疏]注“士之”至“写之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士之筮者坐,蓍短由便”者,决下《少牢》云:史曰若,遂述命既,“乃释卖立筮”,郑注云:“卿大夫之蓍长五尺,立筮由便。”与士不同。知蓍有长短者,案《三正记》云“天子蓍长九尺,诸侯七尺,大夫五尺,士三尺”是也。云“卦者主画地识爻,爻备,以方写之”者,案《士冠礼》云:“筮人许诺,右还,即席坐,西面,卦者在左。卒筮书卦,执以示主人。”郑云:“卒,已也。书卦者,筮人以方写所得之卦。”彼云书卦,即云执以示主人,则筮者书写以示主人也。此经云“卒筮写卦”,乃云“筮者执以示主人”,则写卦者非筮人,故此郑云卦者主画地识爻,爻备,以方写之也。
  主人受视,反之。(反,还。)
  筮者还,东面,长占。卒,告于主人:“占曰吉。”(长占,以其属之长幼旅占之。)
  [疏]注“长占”至“占之”。
  ○释曰:经直云“长占”,知非长者一人。而云“长幼旅占之”者,《士冠礼》云“筮人还,东面旅占”,明此亦是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