耦”。
  ○注“於是”至“及宾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於是言唯上耦者,嫌宾、主人射亦作之”,郑言此者,若二耦射,下即言所作唯上耦,则宾、主人射作之未可知,故於众宾射讫乃言此,明宾、主射不作可知,故於此乃言“所作唯上耦”,明除宾、主矣。故郑云:“於是言唯上耦,嫌宾主射亦作之。”引《大射》者,公尊,公与宾射,不作直请,记云:“宾、主人射,则司射摈升降。”是虽不作,犹为摈相之,但不请也。
  卒射,释获者遂以所执馀获,升自西阶,尽阶,不升堂,告于宾曰:“左右卒射。”降,反位,坐委馀获于中西,兴,共而俟。(司射不告卒射者,释获者於是有事,宜终之也。馀获,馀也,无馀则空手耳。俟,俟数也。)
  [疏]“卒射”至“而俟”。
  ○注“司射”至“数也”。
  ○释曰:云:“宜终之也”者,决前番射,司射告卒射,此二番射不告卒,使获者告,是宜终之也。云“馀获,馀”者,一耦不必尽中,故有馀也。云“无馀则空手耳”者,或宾、主八矢尽中,释八,故空手告也。
  司马袒、决,执弓升,命取矢,如初。获者许诺,以旌负侯,如初。司马降,释弓,反位。弟子委矢,如初。大夫之矢,则兼束之以茅,上握焉。(兼束大夫矢,优之,是以不拾也。束於握上,则兼取之,顺羽便也。握,谓中央也。不束主人矢,不可以殊於宾也。言大夫之矢,则矢有题识也。肃慎氏贡椐矢,铭其括。今文上作尚。)
  [疏]“司马”至“握马”。
  ○注“兼束”至“作尚”。
  ○释曰:自此尽“司马乘矢”,论取矢之事。云“束于握上,则兼取之,顺羽便也”者,握上则兼取之顺持之处,全束於握之上,取持於中央,握之向下顺羽便,故乘矢总束之也。云“不束主人矢,不可以殊於宾也”者,主人乡大夫,则是大夫官当束之,不敢殊别於宾,若主人是州长,则士自然不束也。肃慎氏者,《国语》文。引之者,证矢有题识,以有题识,故束者得知是大夫之矢也。
  司马乘矢如初。
  司射遂西阶西,释弓,去扑,袭,进由中东,立于中南,北面视。(释弓去扑,射事已。)
  [疏]“司马”至“视”。
  ○注“释弓”至“事已”。
  ○释曰:凡言“遂”者,因上事。司射於上无事,而言“遂”者,以司射与司马递行事,今以司马进乘矢,司射遂西阶西,释弓去扑也。云“射事已”,此始再番射未已,而言已者,前番不释获,今据第二释获之,功成则为已,是以下记云:“司射释弓矢,视,与献释获者释弓矢。”注云:“唯此二事,休武主文。”休武者,射讫数,主文者,洗爵献释获者是也。
  释获者东面于中西坐,先数右获。(固东面矣,复言之者,为其少南就右获。)
  [疏]“释获”至“右获”。
  ○注“固东”至“右获”。
  ○释曰:释获者在中西东面。释之时,宾党於右,主党於左。今将数,宜就之,是以少南就右获,更东面也。
  二为纯。(纯犹全也。耦阴阳。)
  [疏]“二为纯”。
  ○注“纯犹”至“阴阳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耦阴阳”者,阴阳对合,故二为耦阴阳也。
  一纯以取,实于左手,十纯则缩而委之。(缩,从也。於数者东西为从。古文缩皆为蹙。)
  [疏]注“缩从”至“为蹙”。
  ○释曰:凡言“从”、“横”者,南北为从,东西为横。今释者东面而言从横,则据数东为正,是以东西者为从,南北者为横,故郑云“於数者东西为从”也。
  每委异之。(易校数。)
  有馀纯,则横於下。(又异之也,自近为下。)
  [疏]“有馀”至“於下”。
  ○释曰:此则以南北为横也。
  一为奇,奇则又缩诸纯下。(奇犹亏也。又从之。)
  兴,自前左,东面。(起由中东就左获,少北於故,东面乡之。)
  [疏]注“少北”至“乡之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少北於故”,故则右也。又移至左之後,东面乡之,是以云少北於故。
  坐,兼敛,实于左手,一纯以委,十则异之。(变於右。)
  [疏]注“变於右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变於右”者,右则一一取之於地,实于左手。此则总敛於左手,一一取之於左手,委於地是变也。必变之者,礼以变为敬也。
  其馀如右获。(谓所缩所横。)
  司射复位,释获者遂进取贤获,执以升,自西阶,尽阶,不升堂,告于宾。(贤获,胜党之也。齐之而取其馀。)
  [疏]“司射”至“于宾”。
  ○注“贤获”至“其馀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齐之而取其馀”者,解经“取贤获”,以为获,以其唱获则释,故名为获。左右数齐,有馀则贤获,故以告也。
  若右胜,则曰“右贤於左”。若左胜,则曰“左贤於右”。以纯数告。若有奇者,亦曰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