节犹”至“之信”
  ○释曰:案其职云:“邦国之使节,山国虎节。”凡节者皆行道所用,无节者不达,有节乃得行,故云“行者所执之信”。

  遂人,中大夫二人;遂师,下大夫四人。上士八人,中士十有六人,旅下士三十有二人。府四人,史十有二人,胥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(遂人主六遂,若司徒之於六乡也。六遂之地,自远郊以达于畿,中有公邑、家邑、小都、大都焉。郑司农云:“遂谓王国百里外。”)

  [疏]“遂人”至“十人”
  ○释曰:遂人主六遂,如司徒主六乡,但官卑校一节。司徒六命卿一人,小司徒中大夫二人,乡师下大夫四人。此遂人中大夫二人,当小司徒处,遂师下大夫四人,当乡师处,但无六命卿一人。以其六乡为正,六遂为副,故尊卑不同。以主事相似故,上士已下其数与司徒同。自此已下至旅师,皆是地事,故在此。
  ○注“遂人”至“里外”
  ○释曰:郑知“遂人主六遂,若司徒之於六乡”者,既名遂人,下文承以遂大夫遂官之等,似若大司徒下即有乡大夫乡官之等,故知遂人主六遂若司徒之於六乡也。云“六遂之地自远郊以达于畿”者,案其职云“遂人掌邦之野”,下文“以达于畿”,是其义也。云“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焉”,但六遂之地,只在二百里内亦有公邑,故《载师职》云“公邑之田任甸地”,其公邑,自二百里以出至五百里皆有焉。家邑,大夫采地,在稍地三百里。小都,卿之采地,在县地四百里。大都,三公王子弟,在疆地五百里。故《载师职》云:“家邑任稍地,小都任县地,大都任疆地。”遂人虽专六遂,以其言掌野,郊外曰野,大总之言,以言达于畿,故知兼掌此等焉。郑司农云“遂谓王国百里外”者,以其在二百里中,故知百里外。

  遂大夫,每遂中大夫一人。县正,每县下大夫一人。鄙师,每鄙上士一人。ガ长,每ガ中士一人。(
  ○ガ,作管反。)里宰,每里下士一人。邻长,五家则一人。(县、鄙、ガ、里、邻,遂之别属也。)

  [疏]“遂大”至“则一人”
  ○释曰:此遂大夫於六遂各主一遂,以乡大夫各主一乡,但遂大夫已下,其官皆卑於乡官,命数皆减一等。是以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,不使乡为之。差次至邻长,五家则一人者,是不命之士为之。其乡内比长亦五家一人,彼使下士为之。
  ○注“县鄙”至“别也”
  ○释曰:以其邻长已上至县正,皆属於遂大夫,故言遂之属别,与上文州党族闾比乡之属别相似。

  旅师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八人,徒八十人。(主敛县师所徵野之赋者也。旅犹处也。六遂之官,里宰之师也。正用里宰者,亦敛民之税宜督其亲民。)

  [疏]“旅师”至“十人”
  ○释曰:六乡之内所有赋税,闾师徵之,闾师敛之。此二百里以外至五百里,其地广,故县师徵之,旅师敛之。徵敛别官,故官属与胥徒多也。
  ○注“主敛”至“亲民”
  ○释曰:案其职云“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”,言野,故知主敛县师所徵野之赋者也。云“旅犹处也,六遂之官里宰之师也”者,里训为居,旅者众也,众之所处即与里义同,故郑云里宰之师也。遂官之内县鄙已下,正用里宰为徵敛之官名者,亦是敛民之税,宜督其亲民。若似六乡之中取闾名为徵敛之官,故郑云“亦”,谓亦闾师也。

  稍人,下士四人,史二人,徒十有二人。(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也。距王城三百里曰稍。家邑、小都、大都自稍以出焉。
  ○为,于伪反。甸,绳正反,又如字。)

  [疏]“稍人”至“有二人”
  ○释曰:其官在此者,其职云“掌令丘乘之政令”,音丘乘,即三等采地也,故与县师、遂人等连类在此。
  ○注“主为”至“出焉”
  ○释曰:云“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也”者,案其职云“若有会同师田行役之事,则以县师之法”,故云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也。云“距王城三百里曰稍”者,案《载师》,家邑任稍地在三百里内,故知三百里曰稍。云“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焉”者,以其家邑在三百里,小都在四百里,大都在五百里,从三百里向外,故言自稍以出。

  委人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徒四十人。(主敛甸稍刍薪之赋,以共委积者也。
  ○委,乌伪反,注同。)

  [疏]注“主敛”至“者也”
  ○释曰:案其职云“掌敛野之赋敛薪刍,凡疏材木材,凡畜聚之物”,故郑云“主敛甸稍薪刍之赋”。共与遗人,在道以供宾客,故云“以供委积者也”。亦与徵敛之官连类在此。

  土均,上士二人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(均犹平也。主平土地之政令者也。)

  [疏]“土均”至“十人”
  ○释曰:土均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平土地之政,均地守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