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门,据有禁守者言之。其实王之五门,皆使墨者守之。或解以为王有五门,四面皆有中门,故言每门,义亦通也。案《礼记》云:“古者不使刑人守门。”彼郑注谓夏殷时。《公羊》云:“阍杀吴子馀祭,近刑人,轻死之道。”彼据人君加之宠,故云近刑人,轻死之道。若君有防卫,不亲近,则非近刑人。其劓者使守关,以其丑恶远之,不得约彼即以十二门皆使墨者也。《诗》云“昏靡共”,笺云“皆奄人”。彼据后宫门,故使奄者也。又云“囿御苑”者,案《诗》云:“王在灵囿”,注:“所以养禽兽,天子百里,诸侯四十里。”案《孟子》:齐宣王问《孟子》云:“文王之囿方七十里,犹以为小,寡人囿方四十里,犹以为大,何也?”孟子答:“文王之囿,刍荛者往焉,雉兔者往焉,与民同之,故以为小,不亦宜乎!君之囿,民杀其麋鹿者,如杀人之罪,民以为大,不亦宜乎!”则文王之囿方七十里者,大於诸侯,小於天子故也。《白虎通》又云:“天子百里,大国四十里,次国三十里,小国二十里。”与《孟子》不同者,《白虎通》细别言之也。又云“游,离宫”者,囿是大苑,其门皆使阍人守之也。此离宫,即囿游之兽禁,故彼郑云,谓囿之离宫小苑观处也。或以为游亦谓城郭中兴公所为者也。

  寺人,王之正内五人。(寺之言侍也。《诗》云“寺人孟子”。正内,路寝。)

  [疏]“寺人”至“五人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王之内人及女宫之戒令”,故在此。
  ○注“寺之”至“路寝”
  ○释曰:云“寺之言侍”者,欲取亲近侍御之义。此奄人也。知者,见僖二十四年:晋文公既入,吕、欲焚公宫。寺人披请见,公使让之,且辞焉。披曰:“齐桓公置射钩而使管仲相,君若易之,行者甚众,岂唯刑臣。”彼寺人披自称刑人,明寺人奄人也。若然,寺人既掌内人,不掌男子。而秦诗云:“欲见国君,先令寺人”,而掌男子者,彼秦仲,宣王命作大夫,始大,有车马,其官未备,故寺人兼小臣,是以寺人得掌男子。《诗》云“寺人孟子”者,引证经寺人、孟子同也。又云“正内,路寝”者,寺人既不得在王之路寝,而云内正五人者,谓在后之路寝耳。若王之路寝,不得称内;以后宫,故以内言之。故先郑下注后六宫,前一後五,前一则路寝。

  内竖,倍寺人之数。(竖,未冠者之官名。
  ○冠,古乱反。)

  [疏]“内竖”至“之数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内外之通令,凡小事”。故与寺人连类在此也。
  ○注“竖未”至“官名”
  ○释曰:《春秋左氏传》叔孙穆子幸庚宗妇人而生牛,以为竖官。则亦童竖未冠者。必使童子为之者,郑於其职注云:“使童竖通王内外之命,给小事者,以其无与为礼,出入便疾也。”

  九嫔。(嫔妇也。《昏义》曰:“古者天子后立六宫,三夫人、九嫔、二十七世妇、八十一御妻,以听天下之内治,以明章妇顺,故天下内和而家理也。”不列夫人于此官者,夫人之於后,犹三公之於王,坐而论妇礼,无官职。
  ○嫔,符真反。治,直吏反。)

  [疏]“九嫔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以其有妇德。其职云:“掌妇学之法,以教九御”,同是内宫之官,故亦在此。
  ○注“嫔妇也”至“官职”
  ○释曰:引《昏义》者,彼是周之妇官之数,与此经妇人数同,故引以为证。案《礼记 上檀弓》云:“舜葬仓梧,盖三妃未之从。”郑注云:“帝喾时立四妃,象后妃四星,其一明者为正妃,其三小者为次妃,帝尧因焉。至舜,不告而娶,不立正妃,但三夫人而已。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,为十二人。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,合三十九人。周人上法帝喾而立正妃,又三二十七,为八十一人,以增三十九并后,合百二十一人。其位:后也,夫人也,九嫔也,二十七世妇也,八十一女御也。”又云“不列夫人于此”,惟有九嫔已下,是无三夫人之数也。又云“夫人之於后,犹三公之於王,坐而论妇礼,无官职”者,谓三百六十官无三公之官。案《大司徒职》云:“二卿则公一人。”郑注云:“三公者,内与王论道,中参六官之事,外与六卿之教。”又案《冬官 考工记》云:“坐而论道,谓之王公。”注云:“天子、诸侯。”然则公中合有三公,坐而论道无正职,故云“中参”、“外与”而已。三夫人亦然,故云“坐而论礼,无官职”,故不列之也。

  世妇。(不言数者,君子不苟於色,有妇德者充之,无则阙。)

  [疏]注“不言”至“则阙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祭祀、宾客、丧纪、帅女宫而濯溉”,故亦在此。九嫔言数,而世妇、女御不言数者,君子不苟於色,有妇德乃充之。不言王而云君子者,谓君子为王,乃能不苟色也。九嫔言数者,欲见世妇、女御有德亦充。若九嫔无德,亦与世妇女御同阙,故特互其文,令义两得见耳。

  女御。(《昏义》所谓御妻。御犹进也,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