总为簿书,而致其事之功状,以待考也。

  正岁,则帅其属而观教法之象,徇以木铎曰:“不用法者,国有常刑。”令群吏宪禁令,法纠职以待邦治。(宪,表县之。)

  [疏]“正岁”至“邦治”
  ○释曰:大司徒以正月之吉始和十二教之等,正岁建寅之月悬之。此小司徒佐大司徒,於正岁悬教象之时,率其六十官之属,於雉门之外而观教法之象也。“徇以木铎”已下者,谓观教象之时,恐阍人杂合,不听用其教,而徇行振以木铎,使静听之。告之曰:“不用法者,国有常刑。”言此者,使人惧而用之。又“令群吏宪禁令”者,谓禁人使行不为非。宪谓表悬之也,谓若小宰悬禁令文书使百官用。云“修法纠职”者,谓修其法制,纠察职事。“以待邦治”者,以待国家有治则供之。
  ○注“宪表县之”
  ○释曰:此“宪”与“布宪”之字同,彼是表县刑禁以示人,此宪亦是将以示人,故云“宪,表县之”也。

  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,平教治,正政事,考夫屋及其众寡、六畜、兵器,以待政令。(四郊之吏,吏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。夫三为屋,屋三为井,出地贡者三三相任。)

  [疏]“及大”至“政令”
  ○释曰:言“及大比”者,亦是三年大校比户口。云“六乡四郊之吏”者,谓是六乡之内,比长、闾胥已上,布列在於四郊。云“平教治”者,以其三年大比之时,大黜陟之礼,故断其教治文书。“正政事”者,复须正直其政事公状。“考夫屋”者,考练其三夫为屋,出地贡之时以相保任,不得隐误。“及其众寡”者,谓人民多少。“六畜兵器”者,谓民之资生及征伐之器。“以待政令”者,以待国家政令,所须则供之也。
  ○注“四郊”至“相任”
  ○释曰:“四郊之吏,吏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”,远郊之外为六遂,内为六乡。六乡之民非直在城中,亦在四郊,故比长、闾胥六乡之吏等布在四郊之内,主民事者也。云“三夫为屋,屋三为井”者,乡遂之吏既不为井田,而为沟洫之法,今云夫三为屋、屋三为井者,以其沟洫虽为贡,出贡之时,亦三三相保任以出税,故郑云“出地贡者三三相任”也。一井之内九夫,三夫为屋,是一屋三夫,自相保任,故云三三相任,据一井而言也。似一井田之法亦八家锄一夫,税入於公,相保任以出者也。

  乡师之职,各掌其所治乡之教,而听其治。(听谓平察之。
  ○治,直吏反,下“六乡之治”同。)

  [疏]“乡师”至“其治”
  ○释曰:云“各掌其所治乡之教”者,乡师四人,其乡有六,二人共主三乡,故言各掌其所治乡之教也。云“而听其治”者,自乡大夫以下至伍长,各自听断其民。今乡师又听其治者,恐乡官有滥失,审察之,故郑云听谓平察之。

  以国比之法,以时稽其夫家众寡,辨其老幼、贵贱、<疒发>疾、马牛之物,辨其可任者与其施舍者,掌其戒令纠禁,听其狱讼。(施舍,谓应复免,不给繇役。
  ○复,音福。)

  [疏]“以国”至“岳讼”
  ○释曰:云“以国比之法”者,案《小司徒职》云:“九比之数,以辨其贵贱、老幼、<疒发>疾。”此乡师以小司徒国比之法。云“以时稽其夫家众寡”者,谓四时稽考其夫家男女众寡多少。云“辨其可任”者,谓上地家七人,可任者家三人之等。云“与其施舍”者,郑云谓应复免不给繇役,即上云<疒发>疾老幼者是也。

  大役,则帅民徒而至,治其政令;既役,则受州里之役要,以考司空之辟,以逆其役事。(而至,至作部曲也。既,已也。役要,所遣民徒之数。辟,功作章程。逆犹钩考也。郑司农云:“辟,法也。”
  ○辟,婢亦反。)

  [疏]“大役”至“役事”
  ○释曰:言“大役”者,谓筑作堤防、城郭等。大役使其民,乡师则於当乡之内帅民徒而至。至谓至作所也。云“治其政令”者,於所帅民徒之中政令也。云“既役,则受州里之役要”者,所役之民出於州里,今欲钩考作所功程,须得所遣民徒本数,故云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。役要,则役人簿要。云“以考司空之辟”者,辟谓功程。司空主役作,故将此役要以钩考司空之功程。云“以逆其役事”者,逆则钩考也。钩考役事者,恐有滥失。
  ○注“而至至作部曲也”至“法也”
  ○释曰:云“而至,至作部曲也”者,所营作之处皆有部曲分别,故云部曲也。云“辟,功作章程”者,功作之事,日日录其程限,谓之章程。“郑司农云:“辟,法也”,考功作章程则是法,於义得通,故引之在下。

  凡邦事,令作秩叙。(事,功力之事。秩,常也。叙犹次也。事有常次,则不逼匮。
  ○逼,鄙力反。匮,其位反。)

  [疏]“凡邦”至“秩叙”
  ○释曰:邦,国也。凡国家有功作之事,故云邦事也。“令作秩叙”者,秩,常也。功作之处皆出政令,使多少有常,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