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故也。云“坐役之数存於司寇”者,《司寇》云:“重罪,旬有三日坐,期役;其次九日坐,九月役;其次七日坐,七月役;其次五日坐,五月役;其下罪三日坐,三月役。”是其坐役之数也。

  其有过失者,三让而罚,三罚而归於圜土。(圜土,狱城也。过失近罪,昼日任之以事而收之,夜藏於狱,亦如明刑以耻之。不使坐嘉石,其罪已著,未忍刑之。
  ○近,附近之近。)

  [疏]“其有”至“圜土”
  ○释曰:此经论圜土之刑人。云“三让而罚”者,亦如上三度责让乃治罚之,三罚讫,乃归与司寇,使纳之圜土也。
  ○注“圜土”至“刑之”
  ○释曰:云“过失近罪”者,谓对[B103]恶未近罪,此圜土之刑人,近五刑之罪,故入圜土也。云“昼日任之以事”者,亦使司空使之。云“收之”者,以其罪重,使人收敛之,不使漫游。云“夜藏於狱”者,此与嘉石者异。云“亦加明刑”者,亦如嘉石以书其罪状著於背以耻之。云“不使坐嘉石,其罪已著”者,彼坐嘉石者,罪轻未著,须坐嘉石,使众人知之。此等罪重已著,不须坐嘉石也。云“未忍刑之”者,比五刑之罪又轻,故未忍刑之也。

  凡岁时有天患民病,则以节巡国中及郊野,而以王命施惠。(天患,谓灾害也。节,旌节也。施惠,周恤之。)

  [疏]注“天患”至“恤之”
  ○释曰:“天患,谓灾害也”者,谓天与人物为灾害,谓水旱之灾及疫病之害也。知节是旌节者,道路用旌节,此炯洳国及郊野是道路之事,故知旌节也。

  调人,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。(难,相与为仇雠。谐犹调也。)

  [疏]“调人”至“和之”
  ○释曰:此一经与下经为总目。言“万民之难”即下经“凡和难”已下是也。
  ○注“难相与为仇雠”
  ○释曰:言“仇雠”者,案《左氏桓公传》云“怨耦曰仇”,则仇是怨也;雠谓报也,即下文“父之雠”已下,皆是怨当报之,故云仇雠也。

  凡过而杀伤人者,以民成之。(过,无本意也。成,平也。郑司农云:“以民成之,谓立证佐成其罪也。一说以乡里之民共和解之,《春秋传》曰‘惠伯成之’之属。”)

  [疏]“凡过”至“成之”
  ○释曰:此谓非故心,是过误攻杀或伤於人者。成平也。既非故心,故共乡里之民共和解之。
  ○注“过无”至“之属”
  ○释曰:先郑虽为两说,後郑以後说为是,故下注云“上说立证佐成其罪,似非”也。此过失即《司剌》云“再宥曰过失”是也。引《春秋》者,《左氏》文七年传云:“鲁穆伯娶於莒,曰戴己,其娣声己。戴己卒,又聘於莒,莒人以声己,辞则为襄仲聘焉。”又云:“且为仲迎,及鄢陵,登城见之,美,自为娶之。仲请攻之,公将许之,叔仲惠伯谏曰:‘臣闻兵作於内为乱,於外为寇。寇犹及人,乱自及也。今臣作乱而君不禁,以启寇雠,若之何?’公止之,惠伯成之。”注云:“平二子,使仲舍之,公孙敖反之,复为兄弟如初。”是其事也。

  鸟兽亦如之。(过失杀伤人之畜产者。
  ○畜,许又反。)

  [疏]“鸟兽亦如之”
  ○释曰:亦谓过误杀伤人之鸟兽,若鹰隼牛马之属,亦以民平和之。案:今杀伤人牛马之等,偿其价直耳。和之使辟於此,不得就而仇之。

  凡和难,父之雠辟诸海外,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,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,君之雠氐父,师长之雠氐兄弟,主友之雠氐从父兄弟。(和之使辟於此,不得就而仇之。九夷、八蛮、六戎、五狄,谓之四海。主,大夫君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晋荀偃卒而视不可含,宣子盥而抚之,曰:事吴敢不如事主。”
  ○辟,音避,下同。从,才用反。氐,音视。盥,音管。)

  [疏]“凡和”至“兄弟”
  ○释曰:云“父之雠辟诸海外”已下,皆是杀人之贼,王法所当讨,即合杀之。但未杀之间,虽以会赦,犹当使离乡辟雠也。是以父之雠辟之海外,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。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,别国即得。云“君之雠氐父者,谓同国人杀君,氐犹比,比父亦辟之海外。云“师长之雠氐兄弟”者,师长谓见受业师,与兄弟同。云“主友之雠氐从父兄弟”者,注云:“主,大夫君也。”此经略言,其不言者,皆以服约之:伯叔父母、姑姊妹、女子子在室及兄弟子、众子,一与兄弟同;其祖父母、曾祖父母、高祖父母,其孙承後,皆斩衰,皆与父同。其不承後者,祖与伯叔同,曾祖、高祖齐衰三月,皆与从父兄弟同,以其同绳屦故也。自外不见者,据服为断也。其兄弟及从父兄弟、师长、主友皆为无子,复无亲於己者,故据己亲疏为远近;若有子及亲於己,则自从亲为断。
  ○注“和之”至“事主”
  ○释曰:云“和之使辟於此”者,此谓海外、千里外之等。云“九夷”之等,据《职方》、《明堂位》而言。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