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之,是以此林衡若斩木材,期於虞边受焉。
  ○注“法万”至“之期”
  ○释曰:案《山虞》云仲冬、仲夏及春秋,是时之期;号令万民斩材有期日,是日之期也。

  川衡,掌巡川泽之禁令,而平其守,以时舍其守,犯禁者执而诛罚之。(舍其守者,时案视守者,於其舍申戒之。)

  [疏]“川衡”至“罚之”
  ○释曰:川,注渎者皆是也。水锺曰泽,泽与川不同官,今川衡兼云泽者,泽与川连者,则川衡兼掌之。谓若济水溢为荥泽,荥泽则与济连,则管济川者兼荥泽掌之,如此之类皆是。
  ○注“舍其”至“戒之”
  ○释曰:此舍其守,谓川衡之官,时复巡行所守之民,当案视其所守,守人当於其舍申重戒敕之也。

  祭祀、宾客,共川奠。(川奠,笾豆之实,鱼、肃、蜃、蛤之属。
  ○奠,音电,下同。肃,所留反。蜃,上忍反。蛤,古答反。)

  [疏]注“川奠”至“之属”
  ○释曰:郑此注皆据《醢人》及《笾人》而言。案《笾人职》云:“朝事之笾,有ナ、白黑形盐、无鲍鱼肃。”《醢人》云:“馈食之豆有蜃醢、[C231]醢。”蜃[C231]是蛤,则鱼肃及蜃皆川中所生之物,故引为证川奠也。言“之属”者,具有蠃醢,亦是川奠,故云之属。

  泽虞,掌国泽之政令,为之厉禁。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,以时入之于玉府,颁其馀于万民。(其地之人占取泽物者,因以部分使守之。以时入之于玉府,谓皮角珠贝也。入之以当邦赋,然後得取其馀以自为也。入出亦有时日之期。
  ○当,丁浪反,後文皆同。为,于伪反,下注同。)

  [疏]“泽虞”至“万民”
  ○释曰:案上《山虞》、《林衡》、《川衡》皆不言国,独《泽虞》云“国泽”者,周公设经,二虞二衡,文有不同,皆是互见为义故也。此《泽虞》云:“以时入之于玉府,颁其馀于万民。”亦据中所出,入玉府者多,故特言之,无妨山虞、川衡之等亦入玉府,亦是互见其义也。
  ○注“其地”至“之期”
  ○释曰:“以时入之于玉府”者,但万民入泽,虽无正文,案《王制》“獭祭鱼,然後虞人入泽梁;草木零落,然後入山林”,则万民入泽可同时。云“谓皮角珠贝也”者,泽中所出,无过此四物。皮谓犀皮;角,麋角、犀角;珠出於奉蛤,奉蛤在泽,其具亦出泽水,故知之也。云“出入亦有时日之期”者,亦如《山虞职》所云也。

  凡祭祀、宾客,共泽物之奠。(泽物之奠,亦笾豆之实,芹茆菱芡之属。
  ○芹,音勤。茆,音卯。菱,音陵。芡,音俭。)

  [疏]注“泽物”至“之属”
  ○释曰:案《笾人职》,加笾之实有菱芡,朝事之主有茆菹,加豆之实有芹菹,是皆泽中所出,故引证泽物之奠也。言“之属”者,兼有深蒲、昌本之等,故云之属。

  丧纪,共其苇蒲之事。(苇以圹,蒲以为席。)

  [疏]注“苇以”至“为席”
  ○释曰:“蒲以为席”者,谓抗席,及《礼记》云“虞卒哭,苄翦不纳”者是也。

  若大田猎,则莱泽野,及弊田,植虞旌以属禽。(属禽,犹致禽而珥焉。泽虞有旌,以其主泽,泽鸟所集,故得注析羽。)

  [疏]“若大”至“属禽”
  ○释曰:莱所田之野,一如山虞之职也。
  ○注“属禽”至“析羽”
  ○释曰:云“属禽犹致禽”者,案《山虞》“致禽”之义,谓输之於公,当致之於虞旗之中,而珥焉以效功。此云属禽者,谓百姓致禽讫,虞人属聚之,别其等类,每禽取三十焉。若然,则致禽与属不同。而郑云属禽犹致禽者,郑欲明《山虞》、《泽虞》文皆不足,故互见为义。彼此有其事,故云“属禽犹致禽而珥焉”。云“泽虞有旌,以其主泽,泽鸟所集,故得注析羽”者,以泽是鸟之所集,故得建析羽之旌。

  迹人,掌邦田之地政,为之厉禁而守之。(田之地,若今苑也。)

  [疏]“迹人”至“守之”
  ○释曰:迹人主迹,知禽兽之处,故知“掌邦田之地政”。云“为之厉禁而守之”者,有禽兽之处则为苑囿,以林木为藩罗,使其地之民遮厉守之,故郑云“田之地,若今苑也”。

  凡田猎者受令焉。(令,谓时与处也。)

  [疏]注“令谓时与处也”
  ○释曰:云“时与处”者,谓若仲春、仲夏、仲秋、仲冬,是其时。云处者,谓山泽也。其受令者,谓夏官主田猎者。

  禁は卵者与其毒矢射者。(为其夭物且害心多也。は,麋鹿子。
  ○は,音迷。卵,力管反。)

  [疏]注“为其”至“多也”
  ○释曰:此谓四时常禁,案《月令》孟春云:“不は不卵。”又《王制》云:“国君春田不围泽,大夫不掩群,士不は不卵”者,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