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小祭祀也。

  大丧,则叙外内朝莫哭者。哭诸侯亦如之。(内,内外宗及外命妇。)

  [疏]注“内内”至“命妇”
  ○释曰:经直云外内。郑云内外宗及外命妇,则内中以兼外宗,外中不兼内命妇也。经不云内外宗、内外命妇者,意欲见内是内宗,举内以见外,其外中则不得举外以见内,以其内命妇,九嫔叙之也。故《九嫔职》云“大丧帅叙哭者”,注云“后哭,众乃哭”。是内命妇九嫔叙之,故郑亦不言内命妇也。

  ●卷二十二

  冢人掌公墓之地,辨其兆域而为之图,先王之葬居中,以昭穆为左右。(公,君也。图,谓画其地形及丘垄所处而藏之。先王,造茔者。昭居左,穆居右,夹处东西。
  ○夹,古浃反,刘古协反。)

  [疏]注“公君”至“东西”
  ○释曰:训公为君者,言公则诸侯之通称,言君则上通天子。此既王之墓域,故训为君也。云“图谓画其地形及丘垄所处而藏之”者,谓未有死者之时,先画其地之形势,豫图出其丘垄之处。丘垄之言,即下文丘封是也。既为之图,明藏掌,後须葬者,依图置之也。云“先王造茔者”,但王宅之都,有迁徙之法,若文王居丰,武王居镐,平王居於洛邑,所都而葬,即是造茔者也。若文王在丰,葬於毕,子孙皆就而葬之,即以文王居中,文王弟当穆,则武王为昭居左,成王为穆居右,康王为昭居左,昭王为穆居右,已下皆然。至平王东迁,死葬即又是造茔者,子孙据昭穆夹处东西。若然,兄死弟及俱为君,则以兄弟为昭穆,以其弟已为臣,臣子一列,则如父子,故别昭穆也。必知义然者,案文二年秋八月,大事于大庙,跻僖公,谓以惠公当昭,隐公为穆,桓公为昭,庄公为穆,闵公为昭,僖公为穆,今升僖公於闵公之上为昭,闵公为穆,故云逆祀也。知不以兄弟同昭位,升僖公於闵公之上为逆祀者,案定公八年经云“从祀先公”,《传》曰“顺祀先公而祈焉”。若本同伦,以僖公升於闵公之上,则以後诸公昭穆不乱,何因至定八年始云顺祀乎?明本以僖闵昭穆别,故於後皆乱也。若然,兄弟相事,後事兄为君,则昭穆易可知。但置茔以昭穆夹处,与置庙同也。

  凡诸侯居左右以前,卿大夫士居後,各以其族。(子孙各就其所出王,以尊卑处其前後,而亦并昭穆。
  ○并,薄泠反。)

  [疏]“凡诸侯居”至“其族”
  ○释曰:言“凡”者,以其非一,故并卿大夫以凡之。此因上而言。以其王之子孙,皆为天子,庶为诸侯卿大夫士。若出封畿外为诸侯卿大夫士者,因彼国葬而为造茔之主。今言诸侯卿大夫士者,谓上文先王子孙为畿内诸侯、王朝卿大夫士。死者则居先王前後之左右。言“居左右”者,若父为天王是昭,则子为穆居右。若父是穆,则子为昭居左。为卿大夫居後亦然。但昭穆不定,故左右俱言,谓一父之前後左右并有也。云“各以其族”者,谓次第。假令同昭穆,兄当近王墓,弟则远王墓为次第。诸侯言左右,卿大夫士下云各以其族,互相通也。
  ○注“子孙”至“昭穆”
  ○释曰:言“子孙”者,据造茔者所生为子,已後左右,王之所生,累世皆是孙。言以尊卑处其前後者,尊谓诸侯,卑谓卿大夫士。云“亦并昭穆”者,谓兄弟同伦,当昭自与昭并,当穆自与穆并,不谓昭穆并有也。

  凡死於兵者,不入兆域。(战败无勇,投诸茔外以罚之。)

  [疏]注“战败”至“罚之”
  ○释曰:《曲礼》云“死寇曰兵”,注云“当飨禄其後”,即下文云“凡有功者居前”是也。此是战败,故投之茔外罚之也。

  凡有功者居前。(居王墓之前,处昭穆之中央。)

  [疏]注“居王”至“中央”
  ○释曰:云“居前”,则不问为诸侯与卿大夫士,但是有功,则皆得居王墓之前,以表显之也。此则《曲礼》云“死寇曰兵”,兼馀功,若《司勋》王功、事功、国功之等皆是也。言“处昭穆之中央”者,上云“诸侯居左右已前”,即是昭居左,穆居右。今云昭穆之中央,谓正当王冢前,由其有功,故特居中显异之也。

  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。(别尊卑也。王公曰丘,诸臣曰封。《汉律》曰:“列侯坟高四丈,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。”
  ○别,彼列反。)

  [疏]“以爵”至“树数”
  ○释曰:此文自王已下皆有,而云爵等为丘封之度,则天子亦是爵号也。虽云度与树数,天子已下无差次之文。
  ○注“别尊”至“有差”
  ○释曰:云“别尊卑”,尊者丘高而树多,卑者封下而树少,故云别尊卑也。郑知“王公曰丘,诸臣曰封”者,此无正文。《尔雅》云,土之高者曰丘。高丘曰阜,是自然之物,故属之王公也。聚土曰封,人所造,故属之诸臣。若然,则公中可以兼五等也。郑引《汉律》者,《周礼》丘封高下树木之数无文,以汉法况之也。若然,案《春秋纬》云:“天子坟高三刃,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