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。

  [疏]“掌士”至“吊劳”
  ○释曰:《大仆》“掌三公孤卿之吊劳”,注“王使往”。此不言王使往,亦王使往可知。

  凡大事,佐大仆。

  祭仆掌受命于王以视祭祀,而警戒祭祀有司,纠百官之戒具。(谓王有故不亲祭也。祭祀有司,有事於祭祀者。纠谓校录所当共之牲物。)

  [疏]注“谓王”至“牲物”
  ○释曰:知此上下是有故使人祭者,观此文势得知。故云:“受命於王以视祭祀,既祭,帅群有司反命於王,以王命劳之。”明是王合祭,有故使人摄之者也。

  既祭,帅群有司而反命,以王命劳之,诛其不敬者。大丧,复于小庙。(小庙,高祖以下也。始祖曰太庙。《春秋》僖八年“秋七月,於太庙”。)

  [疏]“大丧”至“小庙”
  ○释曰:大丧,王丧也。王生时所有事之处皆复。此祭仆复小庙,其夏采复太庙,小寝大寝下隶仆复也。
  ○注“小庙”至“太庙”
  ○释曰:其二祧不言复,亦应此祭仆复,但无寝耳。引《春秋》者,证鲁以周公为太庙,其馀为小庙。

  凡祭祀,王之所不与,则赐之禽,都家亦如之。(郑司农云:“王之所不与,谓非郊庙尊祭祀,则王不与也。则赐之禽,公卿自祭其先祖,则赐之禽也。”玄谓王所不与,同姓有先王之庙。
  ○与,音预,注同。)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之庙”
  ○释曰:先郑云“王之所不与,谓非郊庙尊祭祀,则王不与也”,後郑不从者,按《司服》六冕所祭,皆王合亲为,何有非郊庙王不与者乎?故不从之。先郑以则赐之禽,谓卿大夫自祭其先亦赐之禽,後郑不从者,卿大夫自祭其先,是其常事,何有王皆赐之禽也?故以为同姓有先王庙者。若然,经都家谓畿内三等采地,则文云祭祀,是畿外同姓诸侯鲁卫之属者也。

  凡祭祀致福者,展而受之。(臣有祭祀,必致祭肉於君,所谓归胙也。展谓录视其牲体数。体数者,大牢则以牛左肩臂折九个,少牢则以羊左肩七个,特牲则以豕左肩五个。
  ○胙,存故反。,奴报反,《字林》人于反,又羊吴反。折,之舌反。个,古贺反,下同。)

  [疏]注“臣有”至“五个”
  ○释曰:云“所谓归胙”者,按《左氏传》,丽姬欲谮申生,谓申生曰,齐姜欲食,使太子祭,祭讫,归胙于公,姬置药而馈公。是有归胙之事也。云“体数者,大牢则以牛左肩臂折九个”已下,并《礼记 少仪》文。凡祭祀,周人尚右,故右胖皆祭,故以左胖致人。祭言大牢,天子大夫已上。少牢,谓天子之士,彼注云羊豕不言臂,因牛序之可知。言肩臂折九个者,则一体折为三段,则牲少体不得全,自外皆然,以人多故也。皆用前体者,前体贵故先用也。

  御仆掌群吏之逆及庶民之复,与其吊劳。(群吏,府吏以下。)

  [疏]注“群吏府吏以下”
  ○释曰:大仆掌诸侯复逆,小臣掌三公孤卿复逆,此官所云群吏,对庶民是府吏以下。言“以下”,兼胥徒。若然,不见大夫士者,《小臣》孤卿中兼之矣。

  大祭祀,相盥而登。(相盥者,谓奉授巾与?登谓为王登牲体於俎。《特牲馈食礼》:“主人降盥出,举入乃匕载。”
  ○奉,芳勇反。为,于伪反。)

  [疏]注“相盥”至“匕载”
  ○释曰:上《小臣》云沃,此又云盥,明是奉授巾,以其《少牢》、《特牲》尸盥时有奉授巾之事,故云也。以无正文,故云“与”以疑之也。云“登谓为王登牲体於俎”者,以其文承祭祀之事,故引《特牲》“匕载”,即登牲体於俎也。

  大丧,持た。(た,棺饰也。持之者,夹蜃车。
  ○た,所甲反。蜃,辰轸反,刘薄忍反。)

  [疏]注“た棺”至“蜃车”
  ○释曰:依《丧大记》注引汉礼,た以木为匡,广三尺,高二尺四寸,方,两角高,衣以白布。画者,画云气谓之画た,画之以黼谓之黼た之类是也。天子用八,诸侯用六,大夫用四,士用二。在路夹蜃车两旁,入圹则树之四旁,故云棺饰也。

  掌王之燕令,(燕居时之令。)

  [疏]注“燕居时之令”
  ○释曰:以御侍近臣,故使掌燕居时之,令施之於外也。

  以序守路鼓。(序,更。
  ○更,音庚。)

  [疏]注“序更”
  ○释曰:此即《大仆》所云“速逆御仆与御庶子”者也。序更者,即上郑云“直事鼓所”者也。

  隶仆掌五寝之埽除粪洒之事。(五寝,五庙之寝也。周天子七庙,惟祧无寝。《诗》云“寝庙绎绎”,相连貌也。前曰庙,後寝。埽曰埽,埽席前曰拚。洒,氵丽也。郑司农云:“洒当为氵丽。”玄谓《论语》曰:“子夏之门人,当洒埽应对。”
  ○埽,素报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