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,天子必自射其牲。”)

  [疏]“凡祭”至“弓矢”
  ○释曰:言“凡”,语广,则天地宗庙皆有射牲之事。
  ○注“射牲”至“其牲”
  ○释曰:言“杀牲,非尊者所亲,惟射为可者”,按《礼记》“君亲制祭”,《诗》云“执其鸾刀,以启其毛”,则射外兼为,而言惟射者,彼亦示行之,非正制之耳。引《国语》者,欲见有射牲之事,彼据祭天而言。

  泽,共射椹质之弓矢。(郑司农云:“泽,泽宫也,所以习射选士之处也。”《射义》曰:“天子将祭,必先习射於泽。泽者,所以择士也。已射於泽,而后射於射宫,射中者得与於祭。
  ○与,音预。)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於祭”
  ○释曰:此所共弓矢,据王、弧,故上云“王弓、弧弓以射甲革椹质”。引《射义》,欲见射椹质是试弓习武在泽宫也。

  大射、燕射,共弓矢如数并夹。(如数,如当射者之数也。每人一弓乘矢,并夹,矢{尔}也。
  ○夹,音甲,注同。乘,绳证反,四矢曰乘矢。{尔},刘奴辄反,又女十反。)

  [疏]注“如数”至“{尔}也”
  ○释曰:知每人四矢者,见《大射》、《乡射礼》皆人各乘矢也。云“并夹矢{尔}也”者,矢{尔}之言,出於汉时。

  大丧,共明弓矢。(弓矢,明器之用器也。《士丧礼下篇》曰:“用器弓矢。”)

  [疏]“大丧共明弓矢”
  ○释曰:云“明器之用器也”者,明器中有用器、役器,役器中有甲胄、干笮,用器中有弓矢,故郑还引用器为证也。

  凡师役、会同,颁弓弩各以其物,从授兵至之仪。(物,弓弩矢ゅ之属。
  ○从,才用反。)

  [疏]“凡师”至“之仪”
  ○释曰:言“师役”,据王巡狩、征伐而言,与会同异,颁弓弩则不殊也。

  田弋,充笼ゅ矢,共矢。(笼,竹ゅ也。矢不在ゅ者,为其相绕乱,将用乃共之。
  ○笼,也东反。为,于伪反。)

  [疏]注“笼竹”至“共之”
  ○释曰:田,谓四时田时。弋,谓弋凫与雁。云“充笼ゅ矢”者,笼ゅ,皆盛矢物,及矢皆共之。云“共矢”者,谓矢之有缴者。云“矢不在ゅ”者,以其共矢,在ゅ下别言之,故言不在ゅ也。

  凡亡矢者,弗用则更。(更,偿也。用而弃之则不偿。
  ○更,音庚,注同。)

  缮人掌王之用弓、弩、矢、ゅ、、弋、抉、拾。(郑司农云:“抉者,所以纵弦也。拾者,所以引弦也。”《诗》云:“抉拾既次。”《诗》家说或谓抉谓引弦区也,拾谓也。玄谓抉,挟矢时所以持弦饰也,著右手巨指。《士丧礼》曰:“抉,用正王棘若棘。”则天子用象骨与?著左臂里,以韦为之。
  ○抉,古穴反,注同。区,苦侯反。,古侯反,刘云区字之异者。,胡旦反。挟,子协反,一音户牒反。著,丁略反,或直略反,下同。,刘音泽,又音亦,一音徒洛反。与,音馀。)

  [疏]“缮人”至“抉拾”
  ○释曰:此缮人所掌王之用弓弩者,谓司弓矢选择大善者入,缮人以共王用也。
  ○注“郑司”至“为之”
  ○释曰:先郑所解抉拾,二家为说,前非後是,故後郑增成其义,引《士丧礼》者,欲见凶时有文,吉时无文,约出吉礼也,无正文,故云“天子用象骨与”。用韦,虽不言“与”,亦同疑可知。

  掌诏王射,(告王当射之节。)

  [疏]注“告王当射之节”
  ○释曰:王射,先行燕礼,以大夫为宾,宾与王为耦。所告之事,亦如《大射礼》大射正告公之仪。

  赞王弓矢之事,(授之,受之。)

  [疏]注“授之受之”
  ○释曰:按《大射礼》,大射正授弓,小臣授矢。天子礼,缮人授之,受之。按《大仆职》已授之受之,此又为者,大仆尊,大仆赞时,此官助赞也。

  凡乘车,充其笼ゅ,载其弓弩,(充笼ゅ以盛矢。)

  [疏]“凡乘”至“弓弩”
  ○释曰:缮人惟主王所乘之车而言吉,凡乘车,则除革路之外,玉、金、象、木之车,车皆有右,备制非常,皆充其笼ゅ及所载弓矢。
  ○注“充笼ゅ者以矢”
  ○释曰:以笼是盛矢器,今云充之,明所充实者是矢可知也。

  既射则敛之。(敛,藏之也。《诗》云:“彤弓召兮,受言藏之。”
  ○召,昌遥反。)

  [疏]注“敛藏”至“藏之”
  ○释曰:所敛者,惟据王所乘车上有弓矢者,既射,还敛取藏之,引《诗》,证既射弛而藏之义也。

  无会计。(亡败多少不计。
  ○会,古外反,下“大会”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