後“会计”之类放此。)

  [疏]“无会计”
  ○释曰:以其王所费损,故不会计之。

  槁人掌受财于职金,以赍其工。(赍其工者,给市财用之直。
  ○赍音咨,後皆同也。)

  [疏]“槁人”至“其工”
  ○释曰:“掌受财于职金”者,谓有罪人出赎之物,金罚、货罚,故须财者往受之。
  ○注“赍其”至“之直”
  ○释曰:弓弩矢ゅ,皆是冬官百工造之,故云“赍其工者,给市财用之直”也。

  弓六物为三等,弩四物亦如之。(三等者,上中下人各有所宜。《弓人职》曰:“弓长六尺六寸,谓之上制,上士服之。弓长六尺三寸,谓之中制,中士服之。弓长六尺,谓之下制,下士服之。”弩及矢ゅ长短之制,未闻。)

  [疏]“弓六”至“如之”
  ○释曰:《弓人》惟云弓之长短,不言弩之长短,盖当与弓同。但无文,故注亦云“未闻”。
  ○注“三等”至“未闻”
  ○释曰:云“三等者,上中下人各有所宜”者,皆据凡人长短为上中下士,非谓命数者也。此经惟言弓弩,不言矢ゅ,以下经有矢ゅ,因此弩并云未闻。按《矢人》造矢云“五分其长而羽其一”,注云:“羽者,六寸。”其羽六寸,则矢长三尺,而此云矢未闻者,彼矢长三尺,约而言之,亦无正文。且弓之长短既不同,明矢亦当有差等,其矢之差等未闻,及ゅ亦未闻也。但弓六物为三等不言“皆”者,下别言弩,故六弓不言皆。下矢八物皆三等言皆者,矢八物中兼有弩矢,故须言皆也。

  矢八物皆三等,ゅ亦如之。春献素,秋献成。(矢ゅ,春作秋成。)

  [疏]“矢八”至“献成”
  ○释曰:按《司弓矢》注,弓弩各有四矢,应作四等,而言三等,盖据长短为三等法。《矢人》注“矢长三尺”者,假设言之,弩既无长短之文,矢亦未闻长短也。若然,ゅ随矢长,则弓之矢ゅ与弓矢齐,弩之矢ゅ亦与弩矢齐。但矢既未闻,故ゅ亦未闻也。
  ○注“矢ゅ春作秋成”
  ○释曰:按《士丧礼》,明器有献素献成,注云:“形法定为素,饰治毕为成。”此矢ゅ亦然。

  书其等以飨工。(郑司农云:“书工功拙高下之等,以制其飨食也。”玄谓飨,酒肴劳之也。上工作上等,其飨厚。下工作下等,其飨薄。
  ○劳,洛报反。)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飨薄”
  ○释曰:按下文自有下上其食,此文飨据以酒肴飨之。先郑以飨为食,非,故後郑不从。後郑不言中飨者,举有上下,明有中可知也。

  乘其事,试其弓弩,以下上其食而诛赏。(郑司农云:“乘,计也,计其事之成功也。”故书“试”为“考”。玄谓考之而善,则上其食,尤善又赏之,否者反此。
  ○试,音考,出注。下上,时掌反,注同。)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反此”
  ○释曰:云“故书试为考”,後郑亦从考为义也。

  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缮人。(功,成。)凡赍财与其出入,皆在槁人,以待会而考之,亡者阙之。(皆在槁人者,所赍工之财及弓弩矢ゅ,出入其簿书,槁人藏之。阙犹除也。弓弩矢ゅ弃亡者除之,计今见在者。
  ○见,贤遍反。)

  [疏]“乃入”至“阙之”
  ○释曰:数事皆在槁人者,以人是弓矢官之主,故皆有簿书藏之也。

  戎右掌戎车之兵革使。(使谓王使以兵,有所诛斩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战於ゾ,晋梁弘御戎,莱驹为右。战之明日,襄公缚秦囚,使莱驹以戈斩之。”
  ○使,色吏反,注“使谓”同。)

  [疏]注“使谓”至“斩之”
  ○释曰:戎右者,与君同车,在车之右,执戈盾,备制非常,并充兵中使役,故云“掌戎车之兵革使”,谓执兵著甲之使也。引《春秋》者,文二年《左传》文。秦晋战於ゾ,时囚呼,莱驹失戈,引之者,证戎右以兵革使事。

  诏赞王鼓。(既告王当鼓之节,又助击之。)

  [疏]注“既告”至“击之”
  ○释曰:大仆已赞王鼓,此亦同是助击其馀面也。

  传王命于陈中。(为王大言之也。
  ○传,直宣反,下注“传敦”同。陈,直慎反,刘直吝反。为,于伪反,下“为众”同。)会同,充革车。(会同王虽乘金路,犹以革路从行也。充之者,谓居左也。《曲礼》曰:“乘君之乘车,不敢旷左。”)

  [疏]注“会同”至“旷左”
  ○释曰:知会同王乘金路者,《巾车》云“金路以宾”,是也。此言充革车,故知犹以革路从。云“充之者,谓居左也”者,尊者左载,王既不乘,故戎右居左赞王处,是以引《曲礼》为证。彼注云“君在,恶空其位”是也。

  盟,则以玉敦辟盟,遂役之。(郑司农云:“敦,器名也。辟,法也。”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