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人,府八人,史十有六人,胥十有六人,徒百有六十人。(方士,主四方都家之狱者。)

  [疏]注“方士”至“狱者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都家”,郑彼注云:“都,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。家,大夫之采地。”主此三等采地之狱,采地在王城四方,故云“方士”也。是以郑此注云“方士,主四方都家之狱者”也。

  讶士,中士八人,府四人,史八人,胥八人,徒八十人。(讶,迎也。士官之迎四方宾客。
  ○讶,五嫁反。)

  [疏]注“讶迎”至“宾客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四方之狱讼”,非直迎宾客,以狱讼为主,故亦士言之也。

  朝士,中士六人,府三人,史六人,胥六人,徒六十人。(朝士主外朝之法。
  ○朝,直遥反,卷内同。)

  [疏]注“朝士”至“之法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建邦外朝之法”,左九棘、右九棘之事,以朝士为询众庶,谳疑狱,故属秋官。但序官之法,秋官虽为刑狱所施,至於防禁之属,皆在秋官,又於宾客是主人所敬,故乡饮酒坐宾於西北,象天地严凝之气始於西南,盛於西北,是以宾客之事亦属焉。云“朝士主外朝之法”者,天子诸侯皆三朝:内朝二,路门外与路寝庭是也;外朝一,此朝在皋门内、库门外是也。

  司民,中士六人,府三人,史六人,胥三人,徒三十人。(司民主民数。)

  [疏]注“司民主民数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登万民之数”,凡断狱弊讼,必须知民年几老幼,是以司民虽非刑狱,连类在此也。

  司刑,中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胥二人,徒二十人。

  [疏]“司刑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五刑之法,以丽万民之罪”,故其职在此。

  司剌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徒四人。(剌,杀也。三讯罪定则杀之。
  ○剌,七赐反。讯,言信。)

  [疏]注“剌杀”至“杀之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三剌、三宥、三赦之法”,亦是刑狱之类,故在此。

  司约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徒四人。(约,言语之约束。
  ○约,刘於妙反,一音如字,注同。束,刘诗树反,一音如字。)

  [疏]“司约”至“四人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。

  司盟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徒四人。(盟,以约辞告神,杀牲歃血,明著其信也。《曲礼》曰:“莅牲曰盟。”
  ○约,於妙反。歃,所洽反。)

  [疏]注“盟以”至“曰盟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盟载之法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。

  职金,上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八人,徒八十人。(职,主也。)

  [疏]“职金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凡金玉之戒令”,又云“掌受金罚、货罚”,亦是刑狱之事,故在此。

  司厉,下士二人,史一人,徒十有二人。(犯政为恶曰厉。厉士主盗贼之兵器及其奴者。)

  [疏]注“犯政”至“奴者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盗贼之任器”,又云“其奴,男子入于罪隶”,亦是刑狱之事,故在此也。云“犯政为恶曰厉”者,厉是恶鬼杀厉之事,故以造恶为厉也。云“厉士主盗贼之兵器”者,其职文也。

  犬人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贾四人,徒十六人。(
  ○贾,音嫁,又音古。)

  [疏]“犬人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凡祭祀,共犬牲”。犬是金畜,故《五行传》云:“二曰言,言之不从,则有犬祸。”故连类在此。犬有两义,案《说卦》“艮为狗”,艮卦在丑,艮为止,以能吠守止人,则属艮,以能言,则属兑,兑为言故也。

  司圜,中士六人,下士十有二人,府三人,史六人,胥十有六人,徒百有六十人。(郑司农云:“圜,谓圜土也。圜土,谓狱城也。今狱城圜。《司圜职》中言‘凡圜土之刑人也’,以此知圜谓圜土也。又《大司寇职》曰‘以圜土聚教罢民’,故《司圜职》曰‘掌收教罢民’。”
  ○圜,于权反。罢,音皮,下同。)

  [疏]“司圜”至“十人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圜土之刑人”,亦刑狱之事,故在此。
  ○注“郑司”至“罢民”
  ○释曰:先郑所引皆当其义,故後郑从之。但狱城圜者,东方主规,规主仁恩,凡断狱以仁恩求出之,故圜也。

  掌囚,下士十有二人,府六人,史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(囚,拘也,主拘系当刑杀之者。)

  [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