]注“囚拘”至“之者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守盗贼,凡囚者”。刑狱之事,故在此也。

  掌戮,下士二人,史一人,徒十有二人。(戮犹辱也,既斩杀又辱之。)

  [疏]注“戮犹”至“辱之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斩杀贼谍而搏之”。刑罪之事,故在此。

  司隶,中士二人,下士十有二人,府五人,史十人,胥二十人,徒二百人。(隶,给劳辱之役者。汉始置司隶,亦使将徒治道沟渠之役,後稍尊之,使主官府及近郡。)

  [疏]注“隶给”至“近郡”
  ○释曰:以隶是罪人为奴仆,故知“给劳辱之役”也。又引“汉始置司隶”云云者,以汉时司隶官与周同,故举以为况也。

  罪隶,百有二十人。(盗贼之家为奴者。)

  [疏]“罪隶”至“十人”
  ○释曰:此中国之隶言罪隶。古者身有大罪,身既从戮,男女缘坐,男子入於罪隶,女子入於舂槁,故注云“盗贼之家为奴者”。蛮隶已下,皆百二十人者,郑云“凡隶众矣,此其选以为役员”者,谓隶中选取善者,以为役之员数为限。其馀众者以为隶民,故《司隶职》云“帅其民而搏盗贼,役国中之辱事”之等,是百二十人外谓之民者也。

  蛮隶,百有二十人。(征南夷所获。)

  闽隶,百有二十人。(闽,南蛮之别。
  ○闽,亡巾反,又音文。)

  夷隶,百有二十人。(征东夷所获。)

  貉隶,百有二十人。(征东北夷所获。凡隶众矣,此其选以为役员,其馀谓之隶民。
  ○貉,音陌。)

  布宪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(宪,表也。主表刑禁者。)

  [疏]注“宪表”至“禁者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宪邦之刑禁”,故在此也。知宪不为法,而为表宪者,又案其职云:“正月之吉,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,而宪邦之刑禁。”明宪为表悬,示人使知者也。

  禁杀戮,下士二人,史一人,徒十有二人。(禁杀戮者,禁民不得相杀戮。)

  [疏]“禁杀”至“二人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司斩杀戮者,以告而诛之”,是禁民相杀戮之事,故在此也。

  禁暴氏,下士六人,史三人,胥六人,徒六十人。

  [疏]“禁暴”。
  ○释曰:此亦谓禁民不得相陵暴。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”,亦是防禁之事,故在此也。

  野庐氏,下士六人,胥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(庐,宾客行道所舍。)

  [疏]注“庐宾”至“所舍”。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达国道路”,又云“掌凡道禁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知庐是“宾客行道所舍”者,见《遗人》云“十里有庐,三十里有宿”,故知之也。

  蜡氏,下士四人,徒四十人。(蜡,骨肉腐臭,蝇虫所蜡也。《月令》曰“掩骼埋<骨此>”,此官之职也。蜡读如狙司之狙。
  ○蜡,清预反,注同。蝇,以绳反。骼,更白反。,亡皆反,本又作埋。<骨此>,本又作,似赐反。)

  [疏]注“蜡骨”至“之狙”。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除<骨此>”,又云“凡国之大祭祀,禁刑者、凶服者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。引《月令》“掩骼埋<骨此>”者,案彼注“骨枯曰骼,肉腐曰<骨此>”。掩亦埋,但骼<骨此>不同,故别言也。言骼<骨此>者,凡人物皆是。云“蜡读如狙司之狙”者,俗有狙司之言,故读从音也。若然,《月令》所云是春时,今不在《春官》者,彼《月令》为春时阳,不欲阴之事,故在春,此取禁戒之事,故在秋也。

  雍氏,下士二人,徒八人。(雍,谓堤防止水者也。
  ○雍,於勇反,刘如字,注同。堤,丁兮反。)

  [疏]注“雍谓”至“者也”
  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沟渎浍池之禁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

  萍氏,下士二人,徒八人。(郑司农云“萍读为并,或为萍号起雨之萍”。玄谓今《天问》萍号作萍。《尔雅》曰:“萍,,其大者。”读如“小子言平”之平。萍氏主水禁,萍之草无根而浮取,名於其不沈溺。
  ○萍,音平,又蒲丁反。并,蒲丁反,《尔雅》云:“,黄并”。萍号,蒲丁反。萍,上音平。)

  [疏]“萍氏”
  ○释曰:按其职云“掌国之水禁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
  ○注“郑司”至“沉溺”
  ○释曰:先郑读“萍”为“并”,取音同。云“或为萍号起雨之萍”者,亦《天问》之文。萍亦浮萍之草也。玄谓“今《天问》”者,《离骚》有《天问》篇,天不可问,故以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