、遂士、县士、方士各自往莅之。若一一遣士师自行,於理不可,是以郑为此解也。

  若欲免之,则王会其期。(免犹赦也。期,谓乡士职听于朝,司寇听之日,王欲赦之,则用此时亲往议之。)

  [疏]“若欲”至“其期”
  ○释曰:所司折断,已得其实情,状案既成,乃始就朝详断,王虽欲免,必无免法。但王者恩深爱物,庶欲免之,恐有滥行,理须亲会者也。

  大祭祀、大丧纪、大军旅、大宾客,则各掌其乡之禁令,帅其属夹道而跸。(属,中士以下。○夹,古治反,刘古协反。)

  [疏]注“属中士以下”
  ○释曰:此四者,六乡皆有其事。大祭祀,若祭天、四时迎气,即於四郊。大丧纪,当葬所经道。大军旅,王出行所经过。大宾客,四方诸侯来朝,各由方而入。并过六乡路,以是故各掌其乡之禁令,当各帅其属,夹道而跸。知属是中士以下者,乡士身是上士,故云“中士以下”。

  三公若有邦事,则为之前驱而辟,其丧亦如之。(郑司农云:“乡士为三公道也,若今时三公出城,郡督邮盗贼道也。”
  ○为,于伪反,遂士、县士、讶士职同。)

  [疏]“三公”至“如之”
  ○释曰:三公有邦事,须亲自入乡,则乡士为公作前驱,引道而辟止行人。云“其丧亦如之”者,谓公卿大夫之丧,死於此者,及葬,为之前驱而辟。
  ○注“郑司”至“道也”
  ○释曰:云“郡督邮盗贼道也”者,邮,谓邮行往来。盗贼,谓旧为盗贼,即不良之人,故郡内督察邮行者,是盗贼之人。使之道,以况古乡士为道相类也。

  几国有大事,则戮其犯命者。

  [疏]“几国”至“命者”
  ○释曰:国有大事言“戮犯命者”,止谓征伐田猎之大事,故有犯命刑戮之事也。

  遂士掌四郊,(郑司农云:“谓百里外至三百里也。”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。言“掌四郊”者,此主四郊狱也。六遂之狱在四郊。)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四郊”
  ○释曰:先郑云“百里外至三百里也”者,见《县士》云“掌野”,去王城四百里曰县,故曰小都任县地。《方士》云“掌都家”,谓去王城五百里。既以乡士所掌为去王城百里内,惟有二百里、三百里二处在,当是此遂士掌之,故为此解。後郑不从。“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,至二百里”者,後郑意,六遂之地则在二百里中,但狱则不在二百里中,当在百里四郊上置之,亦若六乡地在王城外,狱则在城中然。故更云“言掌四郊,此主四郊之狱。六遂之狱在四郊”也。

  各掌其遂之民数,而纠其戒令,(遂士十二人,言各者,二人而分主一遂。)

  [疏]注“遂士”至“一遂”
  ○释曰:遂士十二人,《序官》文。亦如乡士,若总掌不分,不得云“各”,既言各掌,十二人有六遂,是二人分主一遂可知。

  听其狱讼,察其辞,辨其狱讼,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,二旬而职听于朝。司寇听之,断其狱、弊其讼于朝。群士司刑皆在,各丽其法以议狱讼。狱讼成,士师受中。协日就郊而刑杀,各於其遂,肄之三日。(就郊而刑杀者,遂士也。遂士择刑杀日,至其时往莅之,如乡士为之矣。言各於其遂者,四郊六遂,遂处不同。)

  [疏]“听其”至“三日”
  ○释曰:此一经亦如《乡士》,狱成就朝听断,事有异者二旬,与《乡士》别,以其去王城渐远,恐多枉滥,故至二旬,容其反覆也。云“就郊而刑杀”者,乡士之狱在国中,不须言“就”,此在郊,差远,故云就郊也。言“各於其遂”者,六乡之狱并在国中,不得言“各”,六遂之狱分在四郊之上,故须言各也。
  ○注“就郊”至“不同”
  ○释曰:郑云“就郊而刑杀者,遂士也”者,经云“士师受中”,即云“协日就郊刑杀”,观其文势,亦恐士师刑杀,故云遂士也。云“遂处不同”者,六遂分置四郊之外,有六处,狱还六处置之,故云不同也。

  若欲免之,则王令三公会其期。(令犹命也。王欲放之,则用遂士职听之时,命三公往议之。)

  [疏]注“令犹”至“议之”
  ○释曰:若会其期,皆在外朝。但民有远近,故六乡狱,王自会其期,六遂狱差远,使三公会其期也。云“令犹命”者,上文乡士云“命”,此变命云“令”,令、命义不殊,故云令犹命也。

  若邦有大事聚众庶,则各掌其遂之禁令,帅其属而跸。(大事,王所亲也。)

  [疏]注“大事王所亲也”
  ○释曰:案上乡士在四郊内有大祭祀、大丧纪等四事,事多,故须历陈。此在四郊之外,无大祭祀、大丧纪,惟有大军旅、大宾客出入所经,二者有聚众庶之事,故总云“大事聚众庶”耳。此虽不言夹道,亦当夹道跸也。

  六卿若有邦事,则为之前驱而辟,其丧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