军旅田役斩杀刑戮”,皆使掌戮为之。按《士师》“大师,帅其属而禁逆军旅,犯禁者而戮之”,《乡士》云“凡国有大事,则戮其犯命者”,《遂士》亦云“凡郊有大事,刑戮其犯命”。彼并不使掌戮者,此等皆权时之事,军旅之间,或有临时即决,不假掌戮者也。是以《戎右职》云“掌戎车之兵革使”,注云:“使,谓王使,以兵有所诛斩也。”引战于ゾ,襄公缚秦囚,使莱驹以戈斩之是也。

  墨者使守门,(黥者无妨於禁御。
  ○御,音御。)

  [疏]“墨者使守门”
  ○释曰:此人即《阍人》“掌守王中门之禁令”者是也。

  劓者使守关,(截鼻亦无妨,以貌丑远之。
  ○远,于万反。)

  [疏]“劓者使守关”
  ○释曰:此则王畿五百里上,面有三关,十二关门,劓者守之。

  宫者使守内,(以其人道绝也,今世或然。)

  [疏]“宫者使守内”
  ○释曰:此所守,则寺人之类,守正内五人之等是也。

  刖者使守囿,(断足驱卫禽兽,无急行。
  ○囿,音又。断,丁管反。)

  [疏]“刖者使守囿”
  ○释曰:此则囿游亦如之者,墨者守门,刖者於囿中驱禽兽者也。

  髡者使守积。(郑司农云:“髡当为完,谓但居作三年,不亏体者也。”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,必王之同族不宫者。宫之为翦其类,髡头而已。守积,积在隐者宜也。
  ○髡,苦门反。积,子赐反,注同。)

  [疏]“髡者使守积”
  ○释曰:先郑以髡为完,但居作三年,不亏体,以此为圜土罢民解之。不从者,掌戮所掌皆亏体,独以此为不亏体,於义不可,故後郑引《文王世子》解之也。“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,必王之同族不宫者”,此郑亦无正文,若合宫者宫之。今按《文王世子》据诸侯法,云公族无宫刑,不翦其类。王家同族犯淫罪者,亦当与诸侯同,不宫之,亦是不翦其类之色。按王同族犯馀罪,刑於甸师氏,刑於隐处。今同族既不宫,亦当於隐处罪之。此守积亦是隐处,故知髡者使守积,是王同族不言者必矣。是以郑云“守积,积在隐者宜也”。

  司隶掌五隶之法,辨其物,而掌其政令。(五隶,谓罪隶、四翟之隶也。物,衣服、兵器之属。)

  [疏]注“五隶”至“之属”
  ○释曰:此与下为目。云“物,衣服、兵器之属”者,即下文云:“使之皆服其邦之服,执其国之兵”是也。

  帅其民而搏盗贼,役国中之辱事,为百官积任器,凡囚执人之事。(民,五隶之民也。郑司农云:“百官所当任特之器物,此官主为积聚之也。”玄谓任犹用也。
  ○搏,音博。为百,于伪反,注及下注同。)

  [疏]注“民五”至“用也”
  ○释曰:云“五隶之民也”者,上《序官》五隶皆百二十员,员外皆是民,故云五隶之民也。云“任犹用也”者,用器,除兵之外,所有家具之器皆是用器也。

  邦有祭祀、宾客、丧纪之事,则役其烦辱之事。(烦,犹剧也。《士丧礼》下篇曰:“隶人涅厕”。
  ○涅,乃结反。)

  [疏]注“烦犹”至“涅厕”
  ○释曰:引《士丧礼》下篇者,《既夕礼》文。云“涅厕”者,死者不复用,故窒涅示不用,引之者,证烦辱之事。不言祭祀宾客事者,以无文,意义可知也。

  掌帅四翟之隶,使之皆服其邦之服,执其邦之兵,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。(野舍,王者所止舍也。厉,遮例也。
  ○遮,章奢反。例,本又作列,同,音烈。)

  [疏]“掌师”至“厉禁”
  ○释曰:云“服其邦之服,执其邦之兵”者,若东方南方衣布帛,执刀剑。西方北方衣毡裘,执弓矢。云“守王宫与野舍”者,即《师氏职》云“帅四夷之隶守王宫,野舍亦如之”者是也。

  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,掌使令之小事。(役,给其小役。
  ○使,如字,刘色吏反。令,力呈反,沈力政反。)

  [疏]注“役给其小役”
  ○释曰:云“小役”者,止谓给其小小劳役之事,谓若大役非隶所共,故以小役解之。

  凡封国若家,牛助,为牵。(郑司农云:“凡封国若家,谓建诸侯、立大夫家也。牛助为牵,此官主为送致之也。”玄谓牛助,国以牛助转徙也。罪隶牵之,在前曰牵,在旁曰。
  ○,步浪反,注同。转,如字,刘张恋反。)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曰”
  ○释曰:先郑不解牵,故後郑增成之。“玄谓牛助,国以牛助转徙也”者,国家以官牛助诸侯及大夫家运物,往至任所。云“在前曰牵”者,谓车辕内一牛,前亦一牛,今还遣二隶,前者牵前牛,者御当车之牛,故据人而言牵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