至“夫隧”
  ○释曰:有二名者,扌靡据所击之处靡弊,若《礼记》云“国家靡弊是也。隧者,据生光如言,故引《司垣氏》“夫隧”。彼隧若镜,亦生光。而生光者,本造锺之时即,於後生光。

  十分其铣,去二以为钲,以其钲为之铣间,去二分以为之鼓间。以其鼓间为之舞,去二分以为舞广。(此言钲之径居铣径之八,而铣间与钲之径相应;鼓间又居铣径之六,与舞相应;舞,舞径也。舞上下促,以横为,从为广。舞广四分,今亦去径之二分以为之间,则舞间之方恒居铣之四也。舞间方四,则鼓间六亦其方也。鼓六,钲六,舞四,此锺口十者,其长十六也。锺之大数,以律为度,广长与圜径,假设之耳。其铸之,则各随锺之制为长短大小也。凡言间者,亦为从篆以介之,钲间亦当六。今时锺或无钲间。
  ○从,子容反,下同。)

  [疏]“十分”至“舞广”
  ○释曰:此锺从鼓钲舞三处,上下为十六,口径十而言,故郑云“此锺口寸者,其长十六”。云“锺之大数,以律为度,广长与圜径,假设之耳”者,按《周语》云:“景王将铸无射,问律於伶州鸠。对曰:律所以立均出度,古之神瞽,考中声而量量以制,度律均锺。”韦昭云:“均,平也。度律吕之长短,以平其锺、和其声也。”据此义,假令黄锺之律长九寸,以律计,身倍半为锺,倍九寸为尺八寸。又取半,得四寸半,通二尺二寸半,以为锺。馀律亦如是。其以律为广长与圜径也。此口径十,上下十六者,假设之,取其铸之形,则各随锺之制为长短大小者,此即度律均锺也。凡言间者,亦为从篆以介之,即所图者是也。云“钲间亦当六”,此经不言钲间,故郑言之,以其鼓间六,舞间四,钲间方六可知,经不言者,可知故也。今时或无钲间者,见此经无钲间故也。

  以其钲之长为之甬长。(并衡数也。
  ○数,色主反。)

  [疏]注“并衡数也”
  ○释曰:知并衡数,以其衡不言其长,又以钲长六为甬长,大长不类,故并衡数也。

  以其甬长为之围,参分其围,去一以为衡围。(衡居甬上,又小。)

  [疏]注“衡居甬上又小”
  ○释曰:以自两栾已上至甬,皆下宽上狭,衡又在甬上,故宜小於甬一分,故三分去一为衡也。

  参分其甬长,二在上,一在下,以设其旋。(令衡居一分,则参分,旋亦二在上,一在下。以旋当甬之中央,是其正。)

  [疏]注“令衡”至“其正”
  ○释曰:上文惟以其钲之长为甬长,并衡数,则未知衡与甬长短之定,故云令衡居一分。假令三分,甬居二,衡居一,一则於甬中央,下有一分,上通衡有二分,故云“令衡居一分,则参分,旋亦二在上,一在下。以旋当甬之中央,是其正”。正,谓上有二分,下有一分也。

  薄厚之所震动,清浊之所由出,侈之所由兴,有说。(说犹意也。故书“侈”作“移”。郑司农云:“当为侈。”
  ○说,徐始锐反,注同。)

  [疏]注“说犹”至“为侈”
  ○释曰:此锺薄厚之所震动,由锺体薄厚,出声震动有石有播也。云“浊之所由出”者,清浊据声,亦由锺之厚薄。云“侈之所由兴”者,由锺口侈所兴之声,亦有柞有郁。按《典同》,病锺有十等,此但言薄厚、侈者,《典同》具陈,於此略言其意。言有意者,即下云“已厚”、“已薄”,不得所之意是也。

  锺已厚则石,(大厚则声不发。
  ○大,音泰,刘他贺反,下同。)

  [疏]注“大厚”至“不发”
  ○释曰:《典同》亦云厚声石。

  已薄则播,(大薄则声散。)

  [疏]注“大薄则声散”
  ○释曰:《典同》云“薄声甄”,郑云:“甄犹掉也。”与此声播亦一也。以声散则掉也。

  侈则柞,(柞读为“咋咋然”之咋,声大外也。
  ○柞,侧百反,注咋同。)

  [疏]注“柞读”至“外也”
  ○释曰:《典同》注云:“侈则声迫﹂,出去疾。”此声大外亦一也。

  则郁,(声不舒扬。)

  [疏]注“声不舒扬”
  ○释曰:《典同》注云:“声郁勃不出。”与此注“不舒扬”亦一也。

  长甬则震。(锺掉则声不正。
  ○掉,徒吊反。)

  [疏]注“锺掉则声不正”
  ○释曰:《典同》云“薄声甄”,甄犹掉也。谓声掉者,据锺形薄则声掉,此不据锺体据甬长,县之不得所,则锺掉,故声不正也。

  是故大锺十分其鼓间,以其一为之厚。小锺十分其钲间,以其一为之厚。(言若此,则不石、不播也。鼓钲之间同方六,而今宜异,又十分之一犹大厚,皆非也。若言鼓外钲外则近之,鼓外二,钲外一。
  ○近,附近之近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