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茎,户耕反。夹,古协反,又古洽反,下同。钅覃,戚音淫,徐、刘音寻,一音徒南反。)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五寸”
  ○释曰:二郑意剑夹是柄,茎又在夹中,即剑钅覃是也。倍上腊二寸半,故五寸也。

  中其茎,设其後。(郑司农云:“谓穿之也。”玄谓从中以稍大之也。後大则於把易制。
  ○把,刘音霸。戚,必雅反。易,以豉反。)
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易制”
  ○释曰:先郑云“穿之”,谓穿剑夹,内茎於中,故云“中其茎”。後郑意,设训为大,故《易 系辞》云:“益长裕而不设。”郑注云:“设,大也。《周礼 考工》曰:‘中其茎,设其後。’”故云“从中以稍大之,後大则於把易制”也。

  参分其腊广,去一以为首广,而围之。(首围,其径一寸三分寸之二。)

  [疏]注“首围”至“之二”
  ○释曰:此“首广”,谓剑把接刃处之径也。腊广二寸半,参分去一,二寸,以一寸为六分,二寸为十二分,半寸为三分,添十二为十五分。三分去一得十分,取六分为一寸,馀四分名为六分寸之四。六分寸之四即三分寸之二,故云“一寸三分寸二”也。而围之者,正谓圜之,故《庐人》皆以围为圜之也。

  身长五其茎长,重九锊,谓之上制,上士服之。身长四其茎长,重七锊,谓之中制,中士服之。身长三其茎长,重五锊,谓之下制,下士服之。(上制长三尺,重三斤十二两。中制长二尺五寸,重二斤十四两三分两之二。下制长二尺,重二斤一两三分两之一。此今之匕首也。人各以其形貌大小带之。此士谓国勇力之士,能用五兵者也。《乐记》曰:“武王克商,玄冕笏,而虎贲之士说剑。”
  ○裨,婢支反,刘音卑。笏,音忽。贲,音奔。说,吐活反,刘诗悦反。)

  [疏]注“上制”至“说剑”
  ○释曰:知“上制长三尺”者,以其言“五其茎长”。上文长倍之,茎长五寸,五其茎长,二尺五寸,并茎五寸为三尺也。已下皆如此计之可知。“重三斤十二两”者,以其言九锊,锊别六两大半两,六九五十四为五十四两。九锊皆有大半两,锊别有十六铢,为百四十四铢。二十四铢为一两,总为六两,添前五十四为六十两。十六两为一斤,取四十八两为三斤,馀十二两,故云重三斤十二两。已外皆如此计之,亦可知也。云“此今之匕首也”者,汉时名此小剑为匕首也。云“人各以形貌大小带之”,解经上士、中士、下士,非谓三命为上士之属,宜以据形长者为上,次者为中,短者为下士。云“此士谓国勇力之士,能用五兵者也”者,此《司右》文。彼不言勇力之士用剑,而言勇力士者,以《乐记》说剑之事知之,故引之为证也。武王克商,在军皆韦弁。韦弁,兵服。克商还,皆裨冕,裨冕则五冕,各以尊卑服之,而助祭於明堂。“虎贲之士”,即勇力之士者也。

  凫氏为锺,两栾谓之铣,(故书“栾”作“乐”,杜子春云:“当为栾,书亦或为栾。铣,锺口两角。”
  ○栾,本又作鸾,力端反。铣,先典反。)

  [疏]注“故书”至“两角”
  ○释曰:栾、铣一物,俱谓锺两角。古之乐器应律之锺,状如今之铃,不圜,故有两角也。

  铣间谓之于,于上谓之鼓,鼓上谓之钲,钲上谓之舞。(此四名者,锺体也。郑司农云:“于,锺唇之上也。鼓,所击处。”
  ○钲,音征。,丘书反,徐丘庶反。)

  [疏]注“此四”至“击处”
  ○释曰:云此四名为锺体,对下角衡非锺体也。以于为者,以锺唇厚褰然,故谓之也。

  舞上谓之甬,甬上谓之衡。(此二名者,锺柄。
  ○甬,音勇。)锺县谓之旋,旋虫谓之。(旋属锺柄,所以县之也。郑司农云:“旋虫者,旋以虫为饰也。”玄谓今时旋有蹲熊、盘龙、辟邪。
  ○旋,如字,李信犬反。蹲,音存。盘,畔干反。辟,必亦反。邪,似嗟反。)

  [疏]注“旋属”至“辟邪”
  ○释曰:後郑举汉法,锺旋之上,以铜篆作蹲熊及盘龙、辟邪。辟邪亦兽名,古法亦当然也。

  锺带谓之篆,篆间谓之枚,枚谓之景。(带所以介其名也。介在于鼓钲舞甬衡之间,凡四。郑司农云:“枚,锺乳也。”玄谓今时锺乳侠鼓与舞,每处有九,面三十六。
  ○篆,直转反。)

  [疏]注“带所”至“十六”
  ○释曰:云“带所以介其名也”者,介,间也。言四处,则中二,通上下畔为四处也。举汉法一带有九,古法亦当然。种有两面,面皆三十六也。

  于上之扌靡谓之隧。(扌靡,所击之处扌靡弊也。隧在鼓中,而生光,有似夫隧。
  ○扌靡,音摩,刘亡奇反,又莫贺反。隧,音遂。,刘乌车反,徐於蛙反,又於圭反。夫,音符。)

  [疏]注“扌靡所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