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也。“以知民之财用器械之数”者,民之财用谓币帛多少,器谓礼乐之器,械谓兵器,弓矢戈殳戟矛。此等则器械之数皆知之。“以知田野”,谓百亩之田在野。“夫家”者,谓男夫妇女。“六畜”者,谓马牛羊豕犬鸡之数。又云“以知山林川泽之数”者,案《大司徒》地有十等,不言丘陵坟衍原隰者,略言之也。又云“以逆群吏之徵令”者,逆谓钩考也。此司书知民之财器已下,川泽已上,恐其群吏滥徵敛万民,故知此本数乃钩考其徵令也。
  ○注“械犹”至“不税”
  ○释曰:“山林川泽童枯则不税”者,山林不茂为童,川泽无水为枯。所税者,税其有。今山林不茂则无材木,川泽无水则无鱼鳖、蒲苇,故不税之。

  凡税敛,掌事者受法焉。及事成,则入要贰焉。(法犹数也,应当税者之数。成犹毕也。
  ○敛,力验反。)

  [疏]“凡税”至“贰焉”
  ○释曰:言“凡税敛”者,谓若地官闾师、旅师徵敛之官。所欲税敛,掌事者皆来司书处受法焉。及事成,收敛毕入要,写一通副贰文书,名为要,入司书。故云“入要贰”焉。必来受法又入要贰者,以司书知财器已下之数,拟後钩考之也。
  ○注“法犹”至“毕也”
  ○释曰:云“应当税者之数”,即上田野夫家之等,是其本出税者之数也。

  凡邦治,考焉。(考其法於司书。)

  [疏]“凡邦治考焉”
  ○释曰:邦之所治有善恶,皆来考於司书者,以司书大计群吏之治,知其功过故也。

  职内掌邦之赋入,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,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,以逆邦国之赋用。(辨财用之物,处之,使种类相从。总谓簿书之种别与大凡。官府之有财入,若关市之属。
  ○种,章勇反。)

  [疏]“职内”至“赋用”
  ○释曰:云“掌邦之赋入”者,谓九职九贡九赋之税入皆掌之。独云赋入者,赋是总名,下言赋者皆此类也。“辨其财用之物”,凡所税入者,种类不同,须分别之。“而执其总”者,总谓税入多少总要簿书。又云“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”者,官府财入,谓若关市之税、都鄙之财入。都鄙谓三等采地,采地之税四之一。言贰者,谓职内受取一通副贰文书,拟钩考,以逆邦之赋用之者,职内既知财入之数,钩考用赋多少,知其得失。
  ○注“辨财”至“之属”
  ○释曰:言“辨财用之物,使种类相从”者,但赋之所入,先由职内,始至大府,大府分致於众府,以是分别,使众类相从。云“官府之有财入,若关市之属”者,司关、司市皆属地官。关市皆有出税,故知官府之有财入若关市也。言之属者,兼有城十二门,亦有税入。

  凡受财者,受其贰令而书之。(受财,受於职内以给公用者。贰令者,谓若今御史所写下本奏,王所可者。书之,若言某月某日某甲,诏书出某物若干,给某官某事。
  ○写,户嫁反。)

  [疏]“凡受”至“书之”
  ○释曰:其有官府合用官物而受财者,并副写一通敕令文书与职内,然後职内依数付之,故云受其贰令书之。
  ○注“受财”至“某事”
  ○释曰:云“贰令,谓若今御史所写下本奏,王所可者”,案《御史职》云“掌赞书”。彼注云:“王有令,则以书致之。”则赞为辞,若今尚书作诏文,是其用官财者,先奏白於王,王许可,则御史赞王为辞。下职内是其贰令,职内则书之为本案,然後给物与之。若然,职内主入,职岁主出。职内分置於众府,所以得有物出与入者,职内虽分置众府,职内亦有府,货贿留之者,故得出给,故《大府职》云“颁其贿於受用之府”,郑注云“受用之府若职内”是也。

  及会,以逆职岁与官府财用之出,(亦参互钩考之。)

  [疏]“及会”至“之出”
  ○释曰:“及会”者,谓至岁终会计。“以逆职岁”者,逆谓钩考也。职岁主出,职内主人,以己之入财之数,钩考职岁出财之数。又云“与官府财用之出”者,谓职岁出财与官府所用之数并钩考之。
  ○注“亦参互钩考之”
  ○释曰:郑云“参互钩考”者,案《司会》“以参互考之”,郑彼注云:“参互谓司书之要贰。”职内之入,职岁之出,以三官相钩考。此职内逆职岁,明兼有司书之要贰,故言参互。言“亦”者,亦如大府也。

  而叙其财以待邦之移用。(亦钩考今藏中馀见,为之簿。移用谓转运给他。
  ○藏,才浪反。)

  [疏]“而叙”至“移用”
  ○释曰:案《司书》云:“以叙其财。”郑彼注云:“叙犹比次,谓钩考其财币所给及其馀见,为之簿书,入职币也。”此言叙财,亦谓比次职内藏中馀见,为簿书,以待邦之移用,更给他官。若然,职内既非常府,其所藏者,唯当岁所用,故用不尽者移用之也。

  职岁掌邦之赋出,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,以待会计而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