之。(以贰者,亦如职内书其贰令而编存之。
  ○编,必绵反,又必连反,一音方千反。)

  [疏]“职岁”至“考之”
  ○释曰:云“掌邦之赋出”者,职内主入,职岁主出。职内所入於众府,所用之多少,皆主之,故云掌邦之赋出。但九贡、九赋、九功之用皆主之,特言赋者,亦如《职内》云“赋”,赋是总称也。云“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”者,《职内》云:“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。”此职岁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,二官一入一出,皆书其贰,共相钩考,故《职内》云“以逆邦之赋用”。此《职岁》云“以待会计而考之”,其事通也。
  ○注“以贰”至“存之”
  ○释曰:云“亦如职内书其贰令而编存之”者,《职内》云“凡受财者,受其贰令而书之”。此官主出,所出亦皆由上令。所出前後不同,亦皆书其贰令,编存为案,以待会计而考之也。

  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,受式法于职岁。(百官之公用式法多少,职岁掌出之旧用事存焉。)

  [疏]“凡官”至“职岁”
  ○释曰:官府都鄙出财用,皆来受法者,以其出财用皆为有事,事有旧法,用有常,职岁出财,皆有旧法式在於职岁,故须受法於职岁也。

  凡上之赐予,以叙与职币授之。(叙受赐者之尊卑。)

  [疏]“凡上”至“授之”
  ○释曰:上谓王与冢宰。所有小赐予之事,则《职币》所云“小用赐予”是也,故云“以叙与职币授之”。

  及会,以式法赞逆会。(助司会钩考群吏之计。)

  [疏]“及会”至“逆会”
  ○释曰:案司会以逆群吏之治,而听其会计,此官主式法出财用。及,至也。至岁终会计之时,则以式法赞助司会钩考会计之事,故云“以式法赞逆会”。

  职币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,(币谓给公用之馀。凡用邦财者,谓军旅。)

  [疏]“职币”至“之币”
  ○释曰:职币主馀币给诸官之用,亦依法式与之,故云“掌式法以敛官府”已下之币。币则馀币也。
  ○注“币谓”至“军旅”
  ○释曰:云“币谓给公用之馀”者,以其此官主敛馀币,故知币谓给公用之馀。知凡用邦财是军旅者,见经敛官府都鄙,别言用邦财,故知用邦财谓国之大事,唯有军旅。

  振掌事者之馀财,(振犹扌升也,检也。掌事谓以王命有所作为。先言敛币後言振财,互之。
  ○扌升,音拯。)

  [疏]“振掌”至“馀财”
  ○释曰:振者,扌升也,检也。以财与之谓之扌升,知其足剩谓之检。掌事奉王命有所造为,故职币检掌事者。有馀则受取,故云“振掌事者之馀财”。
  ○注“振犹”至“互之”
  ○释曰:知“掌事谓以王命有所作为”者,以其上经官府已下是其国家常事,此别言掌事,是王命有所作为。又云“先言“敛币後言振财,互之”者,凡用国家财物,皆先振而後敛。今於上文直言敛不言振,亦振之,下言振财有馀,亦敛之可知,故言互之也。

  皆辨其物而奠其录,以书曷之,以诏上之小用赐予。(奠,定也。故书录为禄。杜子春云:“禄当为录,定其录籍。”郑司农云:“曷之,若今时为书以著其币。”
  ○曷,其列反。著,直略反,徐张恕反。)

  [疏]“皆辨”至“赐予”
  ○释曰:上经既敛得币,皆当辨其物,知其色类及善恶。“而奠其录”者,谓定其所录簿书色别,各入一府。“以书曷之”者,谓府别各为一牌,书知善恶价数多少,谓之曷。又云“以诏上之小用赐予”者,诏犹告也。职币既知府内,则告上之王与冢宰小用赐予之事,此谓常赐予。《玉府》所云“凡王之好赐共其货贿”,及《内府》云“凡王冢宰之好赐”,此二者非常赐与。外府及典丝三官言赐予者,与此职币同,亦是国家常赐予。

  岁终,则会其出。

  [疏]“岁终则会其出”
  ○释曰:以其职币主出,故岁终与司会会之。下赞之,亦谓赞司会会之事也。

  凡邦之会事,以式法赞之

  司裘掌为大裘,以共王祀天之服。(郑司农云:“大裘,黑羔裘,服以祀天,示质。”)

  [疏]“司裘”至“之服”
  ○释曰:言“为大裘”者,谓造作黑羔裘。裘言大者,以其祭天地之服,故以大言之,非谓裘体侈大,则义同於大射也。云“以共王祀天之服”者,谓四时所有祭天之事皆共之,不限六天之大小。直言祀天,案《孝经纬 钩命决》云:“祭地之礼与天同。”牲玉皆不同。言同者,唯据衣服,则知昆仑神州亦用大裘可知。
  ○注“郑司”至“示质”
  ○释曰:先郑知“大裘黑羔裘”者,祭服皆玄上下,明此裘亦羔裘之黑者,故知大裘黑羔裘。又云“服以祀天,示质”者,以其衮已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