之,复与五祀,总是祈祷,故云“祷祀之心焉”,以总结之。又解复魄之时,冀望魂神於幽处而来,所以望诸幽者,求诸鬼神之道也。言鬼神处在幽暗,故望幽以求之。又解望幽所在,北方是幽暗,复者北面,求鬼神之义。
  ○注“复谓”至“之反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招魂”者,是六国以来之言,故《楚辞》有《招魂》之篇,《礼》则云:“复,冀精气反复於身形。”“分祷五祀”者,《既夕礼》文。直言乃行祷者,谓非直招魂,兼有分祷,俱是求神之义。言分遣其人,以祷五祀。五祀,博言之耳,士唯二祀。
  拜、稽颡,哀戚之至隐也。稽颡,隐之甚也。隐,痛也。稽颡者,触地无容。
  [疏]“拜稽”至“甚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孝子拜宾之时,先为稽颡而后拜者,哀戚之至痛,就拜与稽颡二事之中,稽颡为痛之甚,此“拜稽颡”,“拜”文在上,以《周礼》言之,将拜稽颡。或可下文,殷、周并陈,此云“拜稽颡”,或举殷礼,故先言“拜”也。
  ○注“隐痛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释诂》文也。
  饭用米、贝,弗忍虚也。不以食道,用美焉尔。尊之也,食道亵,米贝美。
  ○饭,扶晚反。亵,息列反。
  [疏]“饭用”至“焉尔”。
  ○正义曰:死者既无所知,所以饭用米贝,不忍虚其口。既不忍虚其口,所以不用饭食之道以实之。必用米贝者,以食道亵,米贝美,尊之不敢用亵,故用米贝,美善焉尔。饭食,人所造作,细碎不絜,故为亵也。米贝,天性自然为美。凡含用米贝,案《丧大记》云:“君沐粱,大夫沐稷,士沐粱。”又以所沐之米以饭之,故《士丧礼》“祝淅米于堂”,又云“祝受米,奠于贝北,主人左,扱米实于右”,是饭用沐米也。则是诸侯用粱,大夫用稷,大用梁。士用粱者,谓天子之士,诸侯之士用稻,故《士丧礼》云“稻米一豆,实於筐”是也。以次差之,天子当沐黍与?是天子饭用黍也。其含,案《周礼 典瑞》云:“大丧,其饭玉,含玉。”郑注云:“含玉,如璧形而小耳。”是天子用璧也。又“饭玉,碎玉以杂米也”,故云“共饭玉”。《杂记》云“含者执璧将命”,是诸侯亦含以璧也。卿大夫无文。案成十七年公孙婴齐梦赠琼瑰,注云“食珠玉,含象”,则卿大夫盖用珠也。案《士丧礼》“贝三实于笲”,注云:“贝,水物,古者以为货,江水出焉。笲,竹器名。”是士用贝三,依《杂记》,则大夫当五,诸侯七,天子九。何休注《公羊》云:“天子以珠,诸侯以玉,大夫以碧,士以贝。”又《礼纬 稽命徵》:“天子饭以珠,含以玉。诸侯饭以珠,含以璧。卿大夫饭以珠,含以贝。”此等或是异代礼,非周法也。
  铭,明旌也。神明之精。
  ○铭音名。旌音精。以死者为不可别已,故以其旗识之。不可别,形貌不见。
  ○别已,彼列反,注同,本或无己字,非。识,式至反,皇如字。爱之,斯录之矣。敬之,斯尽其道焉耳。谓重与奠。
  ○重与奠也,与音如字,一本作“重与奠与”,二“与”并音馀。重,主道也。始死未作主,以重主其神也。重既虞而埋之,乃后作主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虞主用桑,练主用栗。”殷主缀重焉,缀犹联也。殷人作主,而联其重,县诸庙也。去显考,乃埋之。
  ○缀,丁劣反,又丁卫反。联音连。县音玄。周主重彻焉。周人作主,彻重埋之。
  [疏]“铭明”至“彻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士丧礼》“为铭各以其物。”又《司常》云:“大丧共铭旌。”注云:“王则大常。”案《司常》云:“王建大常,诸侯建旂,孤卿建旃,大夫士建物。”则铭旌亦然,但以尺寸易之。案《士丧礼》士长三尺,大夫五尺,诸侯七尺,天子九尺,从遣车之差,以丧事略故也。若不命之士,则《士丧礼》云“以缁,长半幅”,长一尺;“赪末,长终幅”,长二尺,总长三尺。
  ○“爱之,斯录之矣”。
  ○“爱之,斯录之”者,谓孝子思念其亲,追爱之道。斯,此也。故於此为重,以存录其神也。
  ○“敬之,斯尽其道焉”耳者,谓於此设奠,尽其孝养之道焉耳。郑以下文有“重”及“奠”,故以此一经为下张本,故云“重与奠”也。此“爱之,斯录之矣”,及“敬之,斯尽其道焉耳”,亦得总焉於“明旌”之义,故《士丧礼》“为铭”之下,郑注引此爱之敬之二事,以解铭旌,以义得两通,故郑彼此二解。
  ○“重主”至“彻焉”。
  ○言始死作重,犹若吉祭木主之道。主者吉祭所以依神,在丧重亦所以依神,故云“重,主道也”。
  ○“殷主缀重焉”者,谓殷人始殡,置重于庙庭,作虞主讫,则缀重县於新死者所殡之庙也。
  ○“周主重彻焉”者,谓周人虞而作主,而重则彻去而埋之,故云“周主重彻焉”。但殷人缀而不即埋,周人即埋,不县於庙为异也。
  ○注“始死未作”至“练主用栗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士丧礼》云士有重无主,而此云“重,主道”者,此据天子诸侯有主者言之,卿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