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以下无主。《春秋》孔悝为礻石主,郑《驳异义》云:“孔悝祭所出君,故有主。”云“重既虞而埋之,乃后作主”者,谓既虞之后,乃始埋重,埋重之后,乃始作主。案天子九虞,九虞之后,乃埋重。重与柎相近,故《公羊》云“虞主用桑,谓虞祭之末也”。《左传》云“祔而作主”,谓用主之初,俱是丧主,其义不异,故《异义》:“《公羊》说虞而作主,《左氏》说天子九虞,十六日祔而作主谓丧主,许慎谨案:《左氏》说与《礼》同。”郑氏不驳,则是从《左氏》之义,非是虞祭之日即作主也。故此注云埋重之后,乃作主也。其卒哭之祭,己用主也。必知然者,以卒哭日成事,以吉祭易丧祭,故知与虞异也。
  ○注“殷人”至“埋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县之庙者,“周主重彻焉”,明殷之作主,重不彻焉。主之与重,本为死者入庙,重既不彻,故知重随死者县於庙。云“去显考,乃埋之”者,谓今死者世世递迁,至为显考,其重恒在,死者去离显考,乃埋其重及主,以其既迁,无复有庙,故显考谓高祖也。其迁早晚,《左氏》以为三年丧毕,乃迁庙,故僖三十三年《左氏传》云:“烝尝褅於庙。”杜、服皆以为三年禘祭,乃迁此庙,郑则以为练时则不禘而迁庙主,故郑注《士虞礼》“以其班祔”之下云“练而迁庙”,又注《鬯人》“庙用卣”,“谓始禘时”。郑必谓以练者,以文二年“作僖公主”,《穀梁传》云:“於练焉,坏庙。坏庙之道,易檐可也,改涂可也。”范宁云:“亲过高祖则毁其庙,以次而迁,将纳新神,故示有所加。”是郑之所据。其主之状,范人云:“正方,穿中央,达四方。天子长尺二寸,诸侯长一尺。”
  ○注“周人”至“埋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既夕礼》将葬,“甸人抗重出自道,道左倚之”。郑注云:“重既虞,将埋之。”是郑埋重於门外之道左也。若虞主,亦埋之於祖庙门外之道左。案《异义》:“《戴礼》及《公羊》说虞主埋於壁两楹之间,一说埋之於庙北牖下,《左氏》说虞主所藏无明文。”郑驳之云:“案《士丧礼》重与柩相随之礼,柩将出,则重倚於道左。柩将入於庙,则重止於门西。虞主与神相随之礼,亦当然。练时既特作栗主,则入庙之时,祝奉虞主於道左。”练祭讫,乃出就虞主而埋之,如既虞埋重於道左。是郑既练,埋虞主於庙门之道左也。
  奠以素器,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。哀素,言哀痛无饰也。凡物无饰曰素。唯祭祀之礼,主人自尽焉尔,岂知神之所飨?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也。哀则以素,敬则以饰,礼由人心而已。
  ○齐,侧皆反。
  [疏]“奠以”至“心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奠”谓始死至葬之时祭名,以其时无尸,奠置於地,故谓之“奠”也。悉用素器者,表主人有哀素之心。既因用素表孝子哀素,遂论虞祭之后,及卒哭练祥之祭,故云此等祭祀之礼,既见亲终,於主人自尽致孝养之道焉尔,岂知神之所飨须设此祭?所以设之者,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,若亲存然,故设祭亦如生存之有齐敬,今死亦齐敬,故云“亦”也。
  ○注“哀则”至“以饰”。
  ○正义曰:哀则以素谓葬前,敬则以饰谓虞后,故《士虞礼》不用素器也。知经中祭祀非寻常吉祭者,以上下所论,皆是丧事,不应吉祭厕在其间。其实吉祭,主人亦有齐敬之心也。
  辟踊,哀之至也。有算,为之节文也。算,数也。
  ○辟踊,媿亦反,下音勇。算,桑乱反。
  [疏]“辟踊”至“文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抚心为辟,跳跃为踊。孝子丧亲,哀慕至懑,男踊女辟,是哀痛之至极也。若不裁限,恐伤其性,故辟踊有算,为准节文章。准节之数,其事不一。每一踊三跳,三踊九跳,都为一节。士舍死日三日而殡,凡有三踊。初死日袭,袭而踊。明日小敛,小敛而踊。又明日大敛,大敛又踊。凡三日为三踊也。大夫五踊,舍死日四日而殡,初死日一踊,明日袭又一踊,至三日小敛朝一踊,至小敛时又一踊,至四日大敛朝不踊。当大敛时又一踊,凡四日为五踊。诸侯七踊,舍死日六日而殡,初死日一,明日袭又一,至三日小敛朝一,当小敛时又一,四日无事一,五日又一,至六日朝不踊,亦当大敛时又一,凡六日七踊。《周礼》王九踊,舍死日八日而殡,死日一,明日袭一,其间二日为二,至五日小敛为二,其间二日又二,至八日大敛,则其朝不踊也,大敛时又一,凡八日九踊。故云“为之节文”也。故《杂记》云:“公七踊,大夫五踊,士三踊。”郑注云“士小敛之朝不踊,君大夫大敛之朝乃不踊”是也。
  袒、括发,变也。愠,哀之变也。去饰,去美也。袒、括发,去饰之甚也。有所袒,有所袭,哀之节也。
  [疏]“袒括”至“节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袒衣括发者,是孝子形貌之变也。悲哀愠恚者,是孝子哀情之变也。去其寻常吉时服饰也者,是去其华美也。孝子去饰,虽有多涂,袒括发者,就去饰之中,最为甚也。孝子悲哀,理应常袒,何以有所袒、有所袭时者,表明哀之限节,哀甚则袒,哀轻则袭。
  弁绖葛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