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“王三又”者,三,三事也。又当为宥。宥,宽也。王得三公之告,则以三军命宽之也。
  ○注“正所”至“所置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周礼》乡师属地官,不掌狱讼。而云“乡师”者,乡谓乡士也,师谓士师也。云“之属”者,谓遂士、县士、方士之等。云“今汉有正平丞,秦所置”者,按《汉书 百官公卿表》“廷尉,秦官,掌刑辟,有正左右监。宣帝地节三年,初置左右平”。郑见古有正,连言平耳。此《王制》多是殷法,秦则放殷置之。
  ○注“周礼”至“位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《周礼》乡师之属”至“职听於朝”,是乡士及遂士、县士职文。云“异其死刑之罪”者,郑云“异谓殊其文书”,谓殊异其应死刑之罪,别为簿书而要之,郑云“要之,为其罪法之要辞,如今劾矣”,即是囚之状辩为要状。云“司寇听之。朝,王之外朝也”者,按朝士职掌外朝之法,云“左嘉石,平罢民焉。右肺石,达穷民焉”。罢民则是犯罪之人,故知听於外朝也。云“左九棘”至“三公位焉”,皆《朝士职》文。故其职云“左九棘,孤卿大夫位焉,群士在其后。右九棘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位焉,群吏在其后。面三槐,三公位焉,州长众庶在其后”。郑云“棘取赤心而外刺”,“槐之言怀也,怀来人於此”。郑康成以为此外朝,位在皋门内,库门之外。
  ○注“王使”至“其期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直云“王命三公参听之”,得知三公复与司寇及正共平之者,以参听之,是三公之外,共人相参而听之。上既有正与司寇,故知司寇及正在焉。云“《周礼》王欲免之,乃命三公会其期”者,按《周礼》乡士掌六乡之狱,“若欲免之,则王会其朝”。遂士掌六遂之狱,“若欲免之,则王令三公会其期”。县士掌野狱,“若欲免之,则王命六卿会其期”。此《遂士职》文也,独举遂士公会其期者,以经云“王命三公”,故举遂士言之。举中以见上下,则六乡王自会之。县野之狱,王命六卿会之,六卿以狱告于王也。
  ○注“一宥”至“遗忘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“一宥”以下,是《周礼 司刺》文。郑康成云:“识,审也。不审,若仇雠当报甲,见乙,诚以为甲而杀之者。过失,若举刃欲斫伐,而轶中人者。遗忘,若间帷薄,忘有在焉,而以兵矢投射之。”王恐有此三事致罪,故令以三事宥之。若不当三事,故造罪者,然后制刑。
  ○“凡作刑罚,轻无赦”,此文起例,故云“凡作刑罚”也。此非疑狱,故虽轻不赦也。若轻者辄赦,则犯者众也。故《书》云“刑故无小”,虽轻不赦之,为人易犯也。
  ○“刑者”至“心焉”。
  ○此说刑之不可变改,故云“刑者侀也”。上刑是刑罚之刑,下侀是侀体之侀。训此刑罚之刑以为侀,体之侀言刑罚之刑加人侀体。又云“侀者成也”,言侀体之侀,是人之成就容貌,容貌一成之后,若以刀锯凿之,断者不可续,死者不可生,故云“不可变”,故君子尽心以听刑焉,则上悉其聪明,致其忠爱是也。
  ○注“左道”至“俗禁”。
  ○正义曰:卢云:“左道谓邪道,地道尊右,右为贵。”故《汉书》云“右贤左愚,右贵左贱”,故正道为右,不正道为左。若巫蛊及俗禁者,按《汉书》武帝时,江充埋桐人於大子宫是也。初江充曾犯大子,后王将老,欲立太子。太子立必诛充,充遂谋大子,为桐人六枚,埋在大子宫中,乃谗大子於帝曰:“臣观大子宫有巫气。”王遂令江充检之,果掘得桐人六枚,尽以针刺之。太子以自无此事,意不服,遂杀充。武帝故怒,遂遣丞相刘屈釐将兵伐大子,大子急窜於湖县民家而藏。后事发,大子遂自杀而死於其处。壶关老人讼大子无罪,帝乃悔之,因立园陵於湖县,故思子望子归来。蛊者,损坏之名,故《左传》云“皿虫为蛊”,是虫食器皿,巫行邪术,损坏於人。俗禁者,若前汉张竦行辟反支。《后汉书 郭躬传》有陈伯子者,出辟往亡,入辟归忌是也。
  ○注“淫声”至“机窆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淫声,郑卫之属”者,以郑卫多淫风,故郑卫为淫声。云“之属”者,则桑间濮上之音,故《乐记》云“郑卫之音,乱世之音。桑间濮上之音,亡国之音”是也。云“异服若聚鹬冠琼弁”者,按僖二十四年《左传》云郑子臧“好聚鹬冠,郑伯闻而恶之”使盗“杀之于陈宋之间。”琼弁者,僖二十八年《左传》云:“初,楚子玉自为琼弁玉缨。”服虔注云:“谓马饰。”云“若公输般请以机窆”者,指其人巧,谓之奇技。指其机窆,谓之奇器。故奇技奇器,总谓般也。
  ○“行伪”至“众杀”。“行伪而坚”者,行此诈伪而守之坚固,不肯变改;“言伪而辩”者,谓言谈伪事,辞理明辩,不可屈止;“学非而博”者,谓习学非违之书,而又广博;“顺非而泽”者,谓顺从非违之事,而能光泽文饰,以疑於众:如此者杀。按《史记》孔子为鲁司寇,七日而诛少正卯之类是也。
  ○注“皆谓”至“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习伪习非是虚华,辨博而泽是捷给,不可依用,是无诚也。
  ○“假於”至“众杀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