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妄陈邪术,恐惧於人,假讬吉凶,以求财利。“假於鬼神时日卜筮”者,谓假讬鬼神,假讬时日,假讬卜筮,以疑於众。鬼神时日卜筮,共有假文。
  ○注“今时”至“违制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今时之人,持执此丧葬筑盖嫁娶卜数之文书,以惑於众,妄陈祸福,浪说妖祥。筑谓垣墙,盖谓舍宇。
  ○注“尊物”至“卖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圭璧金璋及牺牲戎器,皆是尊贵所合蓄之物,非民所宜有,防民之僣伪也。军器,防民之贼乱也。
  ○注“凡以”至“多少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之物,若其合法度则得粥之,其不合法度者,则不得粥也。
  ○“布帛精粗”者,若朝服之布十五升,斩衰三升,齐衰四升之类是也。
  ○“广狭”者,布广二尺二寸,帛则未闻。郑注《周礼》引《逸巡守礼》幅广四尺,八寸为尺。郑注四当为三,则帛广三尺四寸。“用器,弓矢、耒耜、饮食器”者,《既夕礼》文。既夕敦杅之属,即饮食器也。
  ○注“不示”至“贪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锦文珠王成器衣服等不粥者,不示民以奢。饮食不粥者,不示民以贪。此衣服饮食与珠玉连文,据华美者,不得粥之,恐民贪。若寻常饮食,则得粥之,不得群聚耳,故《周礼 司虣》云“禁属游饮食于市”者是也。前经“圭璧金璋”之等,是贵者之器,故注云“非民所宜有”,谓全不合有,以其名位卑故也。此“锦文珠王”等是华丽之物,富人合有,但不得聚之过多,故云“不粥於市”,不示民以奢也。前文“圭璧金璋”,各是一物,即《考工记》“金饰璋”也。皇氏以为用金为印。璋,按定本“璋”字从玉,圭璧之类也。且周时称印曰玺,未有称璋,皇氏之义非也。
  ○注“周礼”至“阴木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周礼 山虞》文。郑注云“阳木生山南者,阴木生山北者,冬斩阳,夏斩阴,坚濡调”。
  ○“关执禁以讥,禁异服,识异言”,司关之官,执此戒禁之书,以讥察出入之人,故云“执禁以讥”。禁此身著异服之人,又记识口为异言之人,防奸伪,察非违。
  大史典礼,执简记,奉讳恶。简记,策书也。讳,先王名。恶,忌日,若子卯。
  ○恶,乌路反,注同。策书,侧八反。
  [疏]“大史”至“讳恶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大史之官典掌礼事,国之得失,是其所掌,执此简记策书,奉其讳恶之事。奉谓进也。讳谓先王之名。恶谓子卯忌日。谓奉进於王以所讳所恶。
  ○注“讳,先王名”。
  ○正义曰:下文云“天子齐戒受谏”,传云“名终将讳之”,故以讳为先王之名。其实馀讳亦大史奉之,故《礼运》云“天子適诸侯,必舍其祖庙,不以礼籍入,是谓天子坏法乱纪”,郑注云“以礼籍入,谓大史典礼执简记,奉讳恶”,是亦讳诸侯之祖父也。云“恶,忌日,若子卯”者,忌日,谓先王之亡日及子卯,故云“若子卯”。纣以甲子日死,桀以乙卯日亡,巳具下《檀弓》疏。此恶亦兼馀事,故《诵训》云“掌道方慝,以诏辟忌”,郑注云“方慝,四方言语所恶”是也。
  天子齐戒受谏。岁终,群臣奏岁事,谏王当所改为也。
  ○齐,侧皆反,本亦齐,下皆同。司会以岁之成,质於天子。司会,冢宰之属,掌计要者。成,计要也。质,平也,平其计要。
  ○会,古外反,注同。冢宰齐戒受质。质王受之。大乐正、大司寇、市三官以其成,从质於天子。大乐正,於周宗伯之属。市,司市也,於周司徒之属。从从於司会也。大司徒、大司马、大司空齐戒受质。百官各以其成,质於三官。大司徒、大司马、大司空以百官之成,质於天子。百官,此三官之属。百官齐戒受质,受平报也。然后休老劳农,飨养之。
  ○劳,力报反。成岁事,断计要也。制国用。
  [疏]“天子”至“国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下至“制国用”,论岁终天子受质,及百官质於天子,休老劳农,制国用之事也。
  ○“齐戒受谏”者,以其岁终,旧来所施之事,或有不便,须有改为,百官以此上谏於王,天子以其事重,故先齐戒而后受於谏也。“司会以岁之成,质於天子”者,司会总主群官治要,故以一岁治要之成质於天子。质,平也。谓奏上文簿,听天子平量之。
  ○“冢宰齐戒受质”者,冢宰是贰王治事,故亦齐戒赞王,受群官所平之事,谓共王论定也。大乐正、大司寇、市三官以其成从质於天子者,谓此三官各以其当司成要,随从司会平於天子。以周法言之,司会总主群官簿书,则司徒、司马、司空簿书亦司会掌之,质於天子。所以下文司徒、司马、司空各质於天子,不由司会,惟大乐正、大司寇、市三官从司会质於天子者,司会总主治要,先质於王。若今时先申帐目,乐正、司寇、司市当司事少,即径从司会,以质於王。其司徒、司马、司空总主万民,其事既大,虽司会进其治要,仍须各受质属官,亲自质於天子。百官齐戒受质,以司徒、司马、司空质於天子。天子平断毕,当须报於下,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