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亦应并授。不云左右而云前后者,互文也。若相对则前后也,若并授则左右也。
  进几杖者拂之。尊者所冯依,拂去尘,敬。
  ○拂如字。冯,皮冰反。去,起吕反。效马效羊者右牵之,用右手便。效犹呈见。
  ○效,胡教反,下同。便,婢面反。见,贤遍反。效犬者左牵之。犬龇啮人,右手当禁备之。
  ○龇,本亦作噬,常世反。执禽者左首。左首尊。饰羔雁者以缋。缋,画也。诸侯大夫以布,天子大夫以画。
  ○缋,胡对反。受珠玉者以掬。慎也,掬手中。
  ○掬,九六反,两手曰掬。受弓剑者以袂。敬也。饮玉爵者弗挥。为其宝而脆。
  ○挥音辉,何云:“振去馀酒曰挥。”脆,七岁反。凡以弓剑、苞苴、箪笥问人者,问犹遗也。苞苴,裹鱼肉,或以苇,或以茅。箪笥,盛饭食者,圜曰箪,方曰笥。
  ○苞苴,子馀反;苞,裹也;苴,藉也。箪音单;笥,思嗣反,《字林》先自反,沈息里反;箪笥,竹器也。裹音果。苇,韦鬼反。盛音成。圜音圆。操以受命,如使之容。谓使者。
  ○使,色吏反,注及下“使者”、“使也”并同。
  [疏]“进几”至“之容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皆谓相献遗及呈见之仪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进几杖者拂之”,谓拂去尘埃,为当冯执故也。前云献杖执末,与此互文也。此兼言几者,几虽无首末,亦拂之。或云进几者,以弯外授人,亦得顺也。
  ○“效马效羊者右牵之”者,效,呈见也。此亦是遗人,而言效,亦互文也。马羊多力,人右手亦有力,故用右手牵掣之也。
  ○“效犬者左牵之”者,犬好齛啮人,故左牵之,而右手防御也。案《少仪》云“献犬则右牵之”者,彼是田犬、畜犬,不啮人,不须防;今此是充食之犬,故防御之也。然通而言之,狗、犬通名;若分而言之,则大者为犬,小者为狗。故《月令》皆为犬,而《周礼》有《犬人职》,无狗人职也,故《尔雅》云“未成毫狗”是也。但燕礼亨狗,或是小者,或通语耳。
  ○“执禽者左首”者,禽,鸟也。左,阳也,首亦阳也。“左首”谓横捧之也,凡鸟皆然。若并授,则主人在左,故客以鸟首授之也。不牵,故执之也。
  ○“饰羔雁者以缋”者,饰,覆也。羔,羊也。缋,画也。画布为云气,以覆羔雁为饰以相见也。《士相见礼》云,下大夫以雁,上大夫以羔,饰之以布。并不言缋,此言缋者,郑云,彼是诸侯之卿大夫,卑,但用布;此天子之卿大夫,尊,故画之也。“受珠玉者以掬”者,掬谓手中也。珠玉宝重宜慎。若受之,开匣而出,置在手中,下用袂承之,恐坠落也。
  ○“受弓剑者以袂”者,不露手取之,故用衣袂承接之,以为敬也。
  ○“饮玉爵者弗挥”者,玉爵,玉杯也。挥,振去馀也。《春秋左氏传》云:“奉匜沃盥,既而挥之挥之。”是振去馀也。
  ○“凡以弓剑、苞苴、箪笥问人”者,凡谓凡此数事皆同然。苞者,以草苞裹鱼肉之属也。故《尚书》云:“厥苞橘柚。”是其类也。苴者亦以草藉器而贮物也。箪圆笥方,俱是竹器,亦以苇为之。问人者,问谓因问有物遗之也。问者或自有事问人,或谓闻彼有事而问之。问之悉有物表其意,故自“弓剑”以下皆是也。
  ○注“苞苴”至“以茅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裹鱼肉”者,《诗》云:“野有死麕,白茅苞之。”《内则》云:“炮取豚,编萑以苴之。”《既夕礼》云:“苇苞长三尺。”是其裹鱼肉用茅用苇也。
  ○“操以受命,如使之容”者,言“使之容”者,言使者操持此上诸物以进,受尊者之命,如臣为君聘使,受君命,先习其威仪进退,令如其至所使之国时之仪容,故云“如使之容”也。


 
卷三 曲礼上第一

 卷三 曲礼上第一  
  凡为君使者,已受命,君言不宿於家。急君使也。言谓有故所问也。《聘礼》曰:“君有言,则以束帛如飨礼。”
  ○为,于伪反,下注“为哀乐”、“为其废丧事”并同。君言至,则主人出拜君言之辱。使者归,则必拜送于门外。敬君命也。此谓国君问事於其臣。若使人於君所,则必朝服而命之。使者反,则必下堂而受命。此臣有所告请於其君。
  ○朝,直遥反。
  [疏]“凡为”至“受命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相聘问及君臣使人相告之事,今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受命”谓受得君命为聘使也。“君言”谓受君言宜急去,不得停留宿於家也。故《聘礼》既受命,“遂行,舍於郊”是也。
  ○注“言谓”至“享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解“君言”也。君之所言谓有事,故所问也,或问其臣,或问他人。郑注《聘礼记》:“有故,谓灾患及时事相告也。”云“《聘礼》曰:若有言,则以束帛如享礼”者,又证有言必有物将之也。此谓行享礼毕,而又有此言,而又加束帛也。郑注彼云:“有言,有所告请,若有所问也。《记》曰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