战则克胜,祭则受福。
  ○注“为焚”至“始出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出火,以火出”者,案《春秋》火出为夏三月,此出火者,谓出陶冶之火,故《左氏》昭六年,郑人铸刑书,火未出而用火,故晋士文伯讥之。若田猎之火,则昆虫蛰后得火田以至仲春也。
  ○注“简历”至“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简、历谓算具陈列之”者,经云“左之右之”,军或须左,或须右;“坐之起之”,谓须坐须起。崔氏云:“谓士卒至前表而坐,将行而起。”崔氏所言,是仲冬大阅之礼,未知春时亦然以否?云“言蔡社,则此是仲春之礼也”者,此经无祭社之文,以连前经祭社之事,故云“此是仲春之礼”。云“仲春以火田,田止弊火”者,《周礼 大司马职》文。引之者,证仲春火弊而田止。云“至季春出火,而民及用火”者,案《司爟》云:“季春出火,民咸从之。”故民乃用火。云“今云季春出火,乃誓社,记者误也”者,谓作记之人,见季春民之出火,谓为焚莱祭社,故称“季春”。
  ○注“盐诸”至“私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盐、艳声相近,歆艳是爱欲之言,故读从艳也。云“大兽公之,小禽私之”,二者《大司马》文。
  ○“天子適四方,先柴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天子巡守祭天之礼。
  ○“天子適四方,先柴”者,谓巡守至方岳,先燔柴以告天,是尊天故也。
  ○注“书曰”至“宗柴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虞书 舜典》文。案郑注《尚书》以为别有《舜典》之篇,将此为《尧典》,与古文异也。此祭上帝,谓祭当方帝。皇氏云:“谓祭感生帝。”义非也。


 
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

 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 
  郊之祭也,迎长日之至也。《易说》曰:“三王之郊,一用夏正。夏正,建寅之月也。”此言迎长日者,建卯而昼夜分,分而日长也。
  ○正音征,下同。
  [疏]“郊之”至“至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郊祭之义。
  ○“迎长日之至也”者,明郊祭用夏正建寅之月,意以二月建卯春分后日长。今正月建寅,郊祭,通而迎此长日之将至。
  ○注“易说”至“长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易纬 乾凿度》文,必用夏正,彼文云:“方此之时,天地交,万物通,所以顺四时,法天地之道。”按《书传》云:“迎日,谓春分迎日也。”即引寅宾出日,皆谓春分。知此迎长日非春分者,此云“兆於南郊,就阳位”,若是春分朝日,当在东郊,故知非也。又下云“帝牛不吉,以为稷牛”。故知祭天非唯祭日也。
  大报天而主日也。大,犹徧也。天之神,日为尊。
  ○徧音遍。兆於南郊,就阳位也。日,太阳之精也。
  [疏]“大报”至“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大,犹徧也。虽特尊所出之帝,而又徧报天之一切神,而天之诸神,唯日为尊。故此祭者,日为诸神之主,故云主日也。不用所出之帝为主,而主日者,所出尊,不与诸神为宾主也,犹如君燕群臣,使膳宰为主人,不以君为主也。
  ○注“大犹”至“为尊”。
  ○正义曰:天之诸神莫大於日,祭诸神之时,日居诸神之首,故云日“为尊”也。凡祭日月之礼,崔氏云:“一岁有四,迎气之时,祭日於东,祭月於西。故《小宗伯》云‘兆五帝於四郊,四望、四类亦如之’,是其一也。春分朝日,秋分夕月,是其二也。此等二祭,日之与月各祭於一处,日之与月,皆为坛而祭,所谓王宫祭日,夜明祭月,皆为燔柴也。夏正郊天之时而主日,配以月,《祭义》云‘大报天而主日,配以月’,是其三也。孟冬大蜡之时,又祭日月,故《月令》孟冬‘祈来年于天宗’,是其四也。此二祭并祭日月,共在一处,则祭日於坛,祭月於坎。坛则实柴,坎则瘗埋也。其牲皆用犊,故《小司徒》云:‘凡小祭祀奉牛牲。’郑云:‘小祭祀,王玄冕所祭。’是也。若所祈祷,则用少牢,故《祭法》云‘埋少牢於泰昭,祭时及日月等’,郑注云:‘凡以此下,皆祭用少牢。’是也。”皇氏云:“以为日月合祭之时用犊,分祭之时用少牢。”其义非也。
  扫地而祭,於其质也。器用陶匏,以象天地之性也。观天下之物,无可以称其德。
  ○称,尺证反。於郊,故谓之郊。牲用骍,尚赤也。用犊,贵诚也。尚赤者,周也。
  ○骍,息营反,徐呼营反。
  [疏]“扫地”至“诚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燔柴在坛,正祭於地,故云扫地而祭。陶谓瓦器,谓酒尊及豆簋之属,故《周礼 人》为簋匏谓酒爵。此等已具解於上。
  ○郊之用辛也,周之始郊,日以至。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,阳气新用事,顺之而用辛日。此说非也。郊天之月而日至,鲁礼也。三王之郊一用夏正,鲁以无冬至祭天於圆丘之事,是以建子之月郊天,示先有事也。用辛日者,凡为人君,当齐戒自新耳。周衰礼废,儒者见周礼尽在鲁,因推鲁礼以言周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