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乃降”,亦无辞也。而云“適子庶子”“无辞”者,以前文卿大夫妻见適子之时,既有“父执右手,咳而名之”,及戒告之辞,其文既具,故於见世子之礼略而不言。其实世子亦执右手,咳而名之,及戒告也,故郑引前文卿大夫见子之辞而言之也。
  凡名子,不以日月,不以国,终使易讳。
  ○易,以豉反。不以隐疾。讳衣中之疾,难为医也。大夫、士之子,不敢与世子同名。尊世子也,其先世子生,亦勿为改。
  [疏]“凡名”至“同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子名之法。尊卑上下,同有讳辟。又大夫士之名子,辟世子之名。
  ○注“其先”至“为改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先世子生,亦勿为改”者,按《春秋》卫襄公名恶,其大夫有齐恶,明齐恶先卫侯生,故得与卫侯同名,是知先生者不改也。
  妾将生子,及月辰,夫使人日一问之。子生三月之末,漱、浣、夙齐,见於内寝,礼之如始入室。君已食,彻焉,使之特馂。遂入御。内寝,適妻寝也。礼,谓巳见子,夫食而使独馂也。如始入室,始来嫁时,妾馂夫妇之馀亦如之。既见子可以御,此谓大夫士之妾也。凡妾称夫曰君。
  ○三月之末,一本作“子生三月之末”。
  [疏]“妾将”至“入御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大夫妾生子之礼,异於適子之法。
  ○“君巳食,彻焉”者,君,谓夫也。以妾贱,故谓夫为君。
  ○“使之特馂”者,寻常夫食之后,众妾共馂,今以其生子,故“使之特馂”也。
  ○注“内寝”至“曰君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内寝,適妻寝”者,以其称内,故知是適妻寝也。凡宫室之制,前有路寝,次有君燕寝,次夫人正寝。卿大夫以下,前有適室,次有燕寝,次有適妻之寝。但夫人燕寝,对夫人及適妻之寝,及侧室等。其燕寝在外,亦名外寝,故前注云“外寝,君燕寝”是也。云“妾馂夫妇之馀亦如之”者,按《昏礼》夫妇同牢之后,媵馂夫馀,御馂妇馀,故谓正妻。若妾初嫁始来,夫妇共食。初来之妾,特馂其馀。今妾巳见子之后,夫妇共食,令生子之妾特馂其馀,亦如始来时,故云“亦如之”。云“既见子可以御,此谓大夫士之妾也”者,以前文大夫之妻,见子之后,妻遂適夫寝,未即进御,后妇云“夫入食,如养礼”,是夫始入与妻食,乃后进御。此文云见子遂入御,故谓云“此大夫士之妾也”,言其异正妻也。
  公庶子生,就侧室。三月之末,其母沐浴,朝服见於君,摈者以其子见。君所有赐,君名之。众子,则使有司名之。摈者,傅姆之属也。人君尊,虽妾不抱子,有赐於君,有恩惠也。有司,臣有事者也。鲁桓公名子,问於申繻也。
  ○繻音须。
  [疏]“公庶”至“名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君庶子生处,及三月见父异於世子之礼。前文巳云適子庶子见於外寝,异於世子。今此更重出者,以前文庶子与適子连文,恐事事皆同適子,故以此经特见庶子之法。按前注云“凡子生皆就侧室”,则世子亦就侧室。今特云“庶子就侧室”者,举庶子,世子可知也。
  ○“君所有赐,君名之”者,谓生子之妾,君所特有恩赐偏所爱幸,君则自名其子,故云“君名之”。
  ○“众子,则使有司名之”者,众子,谓众妾之子,不特宠御,则使有司以名其子也。
  ○注“人君”至“繻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人君尊,虽妾不抱子”者,以经云“其母朝服见於君”,乃云“摈者以其子见”於君,是摈者抱子也,故知“妾不抱子”。引《春秋》问名於申繻者,证有司名之,一边同耳,其实异也。《春秋》所云谓世子也。
  庶人无侧室者,及月辰,夫出居群室。其问之也,与子见父之礼,无以异也。夫虽辟之,至问妻及见子礼,同也。庶人或无妾。
  [疏]“庶人”至“异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庶人之礼。
  ○“庶人无侧室者,及月辰,夫出居群室”者,以无侧室,妻在夫寝,妻将生子,故夫出辟之。若有侧室,则妻在侧室,夫自居正寝,不须出居群室也。
  ○“其问之也,与子见父之礼,无以异也”者,与,及也。言夫问妻及子见父之礼,无以异於卿大夫士,言与卿大夫士同也。亦夫使人日再问之,作而自问之。其见父之时,父亦执子之右手,咳而名之,及有戒告之事,一如上矣。
  凡父在,孙见於祖,祖亦名之。礼如子见父,无辞。见子於祖,家统於尊也。父在则无辞,有適子者无適孙,与见庶子同也。父卒而有適孙,则有辞,与见冢子同。父虽卒,而庶孙犹无辞也。
  [疏]“凡父”至“无辞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孙见祖之礼,卿大夫以下之事,故郑注云:“家统於尊。”所以无辞者,若父之於子,有传重之事,故有戒告之辞。今孙见於祖,而隔於父,故无辞也。
  ○注“父在”至“辞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所以无辞者,適子既在,其孙犹为庶孙,无所传重,故云“有適子者无適孙,与见庶子同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