衰既虞,遭齐衰新丧,男子则要服齐衰之麻带,首服斩衰之葛绖,妇人则首服齐衰之麻绖,要仍服斩衰之麻带,妇人上下皆麻。此云麻、葛兼服之,谓男子也。
  ○注“绖之”至“十九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绖带大小如此者,按《丧服传》云:“苴绖大搹,去五分一以为带。齐衰之绖,斩衰之带也,去五分一以为带。大功之绖,齐衰之带也,去五分一以为带。”《丧服》所云,谓初丧麻之绖带也,至既虞变葛之时,绖带渐细,降初丧一等。斩衰葛绖带,与齐衰初死麻之绖带同,故云“绖俱七寸五分寸之一”。所以然者,就苴绖九寸之中五分去一,以五分分之去一分,故七寸五分寸之一。其带又五分去一,又就葛绖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五分去一,故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。此即齐衰初死之麻绖带矣。齐衰既虞,变葛之时又渐细,降初丧一等,与大功初死麻绖带同。大功首绖,与齐衰初死麻带同,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。其带五分首绖去一,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其一分,故馀有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。凡算之法,皆以五乘母,乘母既讫,纳子馀分,以为积数,然后以寸法除之。但其事繁碎,故略举大纲也。
  ○注“皆者”至“男子”。
  ○正义曰:二事谓斩衰葛与齐衰麻同,齐衰葛与大功麻同,故云“皆上二事也”。云“男子则绖上服之葛,带下服之麻”者,以前文云“易服者,易轻者”。《閒传》篇云:“男子重首,则要轻也。”是男子易要带不易首绖,故云“则绖上服之葛,带下服之麻”也。云“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同,自带其故带也”者,以下服初死,故服下服之麻,故《檀弓篇》云“妇人不葛带”是也。前服受服之时不变葛,仍服前麻带,故云“带其故带也”。云“兼服之文,主於男子”者,言妇人绖、带俱麻,今经云麻、葛兼服之,故云“主於男子也”。
  报葬者报虞,三月而后卒哭。报,读为“赴疾”之赴。谓不及期而葬也。既葬即虞。虞,安神也。卒哭之祭,待哀杀也。
  ○报,依注音赴,芳付反,下同。
  [疏]“报葬”至“卒哭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不得依常葬之礼也。赴,犹急疾也,急葬谓贫者或因事故死而即葬,不得待三月也。急虞,谓亦葬竟而急设虞,谓是安神,故宜急也。
  ○“三月而后卒哭”者,虽急即虞而不即卒哭,卒哭犹待三月,所以然者,卒哭是夺於哀痛,故不忍急而待齐哀杀也。
  父母之丧偕,先葬者不虞祔,待后事。其葬,服斩衰。偕,俱也,谓同月若同日死也。先葬者,母也。《曾子问》曰:“葬先轻而后重。”又曰:“反葬奠,而后辞於殡,遂备葬事。其虞也,先重而后轻。”待后事,谓如此也。“其葬,服斩衰”者,丧之隆衰宜从重也。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,犹服斩衰,不葬不变服也。言其葬服斩衰,则虞、祔各以其服矣,及练、祥皆然,卒事反服重。
  ○偕音皆。令,力呈反。
  [疏]“父母”至“斩衰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并遭父母丧虞、祔及衣服之制也。
  ○“父母之丧偕”者,“偕”谓同月若同日死也。
  ○“先葬者不虞、祔”者,虽有同日月死,而不得同月葬,如《曾子问》篇中所言“葬先轻而后重”者,谓先葬母也。葬母既竟,不即虞祔,而更脩葬父之礼也。所以不即虞祔者,虞祔稍饰,父丧在殡,故未忍为虞祔也。
  ○“待后事”者,“后事”谓葬父也。葬母竟,不即虞祔,待葬父竟,先虞父,乃虞母,所谓“祭先重而后轻”也。
  ○“其葬,服斩衰”者,言父母俱丧而犹服斩者,从重也。虽葬母亦服斩衰葬之,以其父未葬,亦不得变服也。
  ○注“皆俱”至“服重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谓同月若同日死”者,假令父死在前月,而同月葬者。前月谓母死前之月也,或一月,或二月、三月,但是未葬之间,皆是前月,未必唯母死前之一月也。以其父死未葬不变服故也。云“及练葬皆然”者,以经云“其葬服斩衰”,直以葬为文,明为母虞祔、练祥皆齐衰也。云“卒事反服重”者,卒事之后,还服父服,故云“卒事反服重”。
  大夫降其庶子,其孙不降其父。祖不厌孙也,大夫为庶子大功。
  ○厌,一妾反,徐於艳反,下文注皆同。大夫不主士之丧。士之丧虽无主,不敢摄大夫以为主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之丧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大夫尊降庶子一等,兼不为主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大夫降其庶子”,故为其庶子不为大夫者,服其大功也。而《丧服条例》云:“父之所不服,其子亦不敢服。”故大夫不服其妾,故妾子为母大功也。今嫌既降其子,亦厌其孙,故此明虽降庶子,而不厌降其孙矣。庶子之子不降其父,犹为三年也。
  ○“大夫不主士之丧”,谓士死无主后,其亲属有为大夫者,尊不得主之。
 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。恩不能及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“其妻为”、“为母之”,“为妻禫”、“为庶母”、“为祖庶母”皆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