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疏]“为慈”至“无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慈母虽如母,犹不为慈母之党服。此慈母即是丧服中慈母者,父虽命为母子,而本非骨肉,故慈母之子不为慈母之父母有服者,为恩所不及也。
  夫为人后者,其妻为舅姑大功。以不贰降。
  ○“降”,一本作隆。
  [疏]“夫为”至“大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妇人不贰隆之义。贺云:“此谓子出时巳昏,故此妇还,则服本舅姑大功。若子出时未昏,至所为后家方昏者,不服本舅姑,以妇本是路人,来又恩义不相接,犹臣从君而服,不从而税,人生不及祖之徒,而皆不责非时之恩也。”今按夫为本生父母期,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,是从夫而服,不论识前舅姑与否。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国而死,其妇虽不识,岂不从夫服也?熊氏云:“然恐贺义未尽善也。”
  士祔於大夫,则易牲。不敢以卑牲祭尊也,大夫少牢也。
  [疏]“士祔”至“易牲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祖为大夫,孙为士。孙死祔祖,则用大夫牲,不敢用士牲。士牲卑,不可祭於尊者之前也。祭殇与无后者,不云“易牲”,而此云“易牲”者,前是宗子家为祭,不得同如宗子之礼,故殇及无后者,依亡人之贵贱礼供之。此是士卑,许进用大夫牲,故曰“易牲”。然又此下云“贱不祔贵”,而此云“士祔大夫”者,谓无士可祔,则不得不祔於大夫,犹如妾无妾祖姑,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。若有士则当祔於士,故《杂记》云:“士不祔於大夫。”谓先祖兄弟有为士者,当祔於士,不得祔於大夫也。
  继父不同居也者,必尝同居。皆无主后,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,有主后者为异居。录恩服深浅也,见同财则期,同居异财,故同居。令异居,及继父有子,亦为异居。则三月。未尝同居则不服。
  ○见,贤遍反。
  [疏]“继父”至“异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继父同居、异居之礼,此解《丧服》经中“有继父同居及不同居”之文也。
  ○“继父”者,谓母后嫁之夫也。若母嫁而子不随,则此子与母继夫,固自路人,无继父之名,故自无服也。今此言谓夫死妻,稚子幼,子无大功之亲,随母適后夫,后夫亦无大功之亲,后以其货财为此子同筑宫庙,四时使之祭祀,同其财计,如此则是继父同居,故为服期。若经同居而今异居,异居之道,其理有三:一者昔同今异,二者今虽共居,而财计各别,三者继父更有子,便为异居,异居则服齐衰三月而巳。今言“有主后者为异居”者,谓继父更有子也。举此一条,馀亦可知矣。然既云“皆无主后”为同居,则有主后者为异居,则此子有子,亦为异居也。
  哭朋友者,於门外之右,南面。变於有亲者也。门外,寝门外。祔葬者,不筮宅。宅,葬地也。前人葬既筮之。
  [疏]“哭朋”至“南面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哭朋友之处也。门外,寝门外也。右,西边也。南面,向南也。乡南为主,以对答吊宾。
  ○注“变於”至“门外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檀弓》云:“有殡闻远兄弟之丧,哭于侧室。无侧室,哭於门内之右。”今哭门外,是变於有亲也。云“门外,寝门外”者,按《檀弓》云“兄弟,吾哭诸庙;父之友,吾哭诸庙门之外;师,吾哭诸寝;朋友,吾哭诸寝门之外”是也。
  士、大夫不得祔於诸侯,祔於诸祖父之为士、大夫者。其妻祔於诸祖姑,妾祔於妾祖姑,亡则中一以上而祔,祔必以其昭穆。士、大夫,谓公子、公孙为士、大夫者。不得祔於诸侯,卑别也。既卒哭,各就其先君为祖者兄弟之庙而祔之。中,犹间也。
  ○亡如字,又音无。昭,常遥反,后“昭穆”皆放此。间,间厕之间。诸侯不得祔於天子。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於士。人莫敢卑其祖也。
  [疏]“士大”至“於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贵贱祔祭之义,此谓祔祭也。礼:孙死祔祖。今祖为诸侯孙,为士大夫而死,则不得祔祖,谓祖贵,宜自卑远之故也。
  ○“祔於诸祖父之为士大夫”者,诸祖,祖之兄弟也。既不得祔祖,当祔祖之兄弟亦为大夫、士者也。
  ○“其妻祔於诸祖姑”者,夫既不得祔祖,故妻亦不得祔於祖姑,而可以祔於诸祖姑也。诸祖姑,是夫之诸祖父兄弟为士大夫者之妻也。若祖无兄弟可祔,亦祔宗族之疏不为诸侯者也。然上云“士易牲,祔於大夫”,而大夫不得易牲祔於诸侯者,诸侯之贵绝宗,故大夫士不得轻亲也。
  ○“妾祔於妾祖姑”者,言妾死,亦祔夫祖之妾也。
  ○“亡则中一以上而祔”者,亡,无也。中,间也。若夫祖无妾,则又间曾祖而祔高祖之妾也。
  ○“祔必以其昭穆”者,解所以祖无妾,不祔曾祖而祔高祖之义也。凡祔必使昭、穆同,曾祖非夫同列也。然此下云“妾母不世祭”,於孙否,则妾无庙,今乃云祔及高祖者,当为坛祔之耳。后别释。
  ○“诸侯不得祔於天子”者,亦谓祔祭卑孙不可祔於尊祖也。
  ○“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於士”者,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