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故郑引为注,此明不得世祭也。
  丈夫冠而不为殇,妇人笄而不为殇。言成人也,妇人许嫁而笄,未许嫁,与丈夫同。
  ○冠,古乱反。为殇后者,以其服服之。言“为后”者,据承之也。殇无为人父之道,以本亲之服服之。
  [疏]“为殇”至“服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宗子殇死,族人不得以父道为后之事。
  ○“为殇后”者,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,族人为后大宗,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,以其父无殇义故也。既不后殇,而宗不可绝。今来为后殇者之人,不以殇者之为父,而依兄弟之服,服此殇也。
  ○注“言为”至“服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“为后者,据承之也”者,既不与殇为子,则不应云“为后”,今言“为后”,是据巳承其处为言也。云“以本亲之服服之”者,谓既不以父服服殇,而今来后其宗,事事如子,为彼殇服,依其班秩,如本列也。为人后者,若子於无后之宗,既为殇者父作子,则应服以兄弟之服,而云“以本亲之服服”者,当在未后之前,不复追服,不责人以非时之恩。故推此时本亲兄弟亡在未后之前者,亦宜终其本服之日月。唯为后及所后,如有母亡,而犹在三年之内,则宜接其馀服,不可以吉居凶。若出三年,则不追服矣。
  久而不葬者,唯主丧者不除。其馀以麻终月数者,除丧则巳。其馀,谓旁亲也,以麻终月数,不葬者丧不变也。
  [疏]“久而”至“则巳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久而不葬不变服之事。
  ○“久而不葬”者,谓有事碍,不得依月葬者,则三年服,身皆不得祥除也。今云“唯主丧者”,亦欲广说子为父,妻为夫,臣为君,孙为祖得为丧主,四者悉不除也。
  ○“其馀以麻终月数”者,其馀,谓期以下至緦也。“麻终月数”者,主人既未葬,故诸亲不得变葛,仍犹服麻,各至服限竟而除也。
  ○“除丧则巳”者,谓月足而除,不待主人葬除也。然此皆藏之,至葬则反服之也,故下云“及其葬也,反服其服”是也。然虽緦亦藏服,以其未经葬故也。卢曰:“其下子孙皆不除也,以主丧为正耳,馀亲者以麻,各终其月数除矣。”庾云:“谓昔主,《要记》按《服问》曰:‘君所主夫人、妻、大子、適妇’,故谓此在不除之例,定更思详,以尊主卑,不得同以卑主尊,无缘以卑之未葬,而使尊者长服衰绖也。且前儒说‘主丧不除,无为下流’之义,是知主丧不除,唯於承重之身为其祖曾。若子之为父,臣之为君,妻之为夫,此之不除也,不俟言而明矣。”卢植云:“下子孙皆不除。”萧望之又云:“独谓子。”皆未善也,谓庾言为是。
  箭笄终丧三年。亦於丧所以自卷持者,有除无变。
  [疏]“箭笄终丧三年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妇人以箭笄终丧之事,前云“恶笄以终丧”,是女子为母也。此云“箭笄终丧三年”,谓女子在室为父也。自卷持者,有除无变也。
  齐衰三月,与大功同者绳屦。虽尊卑异,於恩有可同也。
  [疏]“齐衰”至“绳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尊卑屦同之事。
  ○大功以上,同名重服,故大功与齐衰三月,可同绳屦,谓以麻绳为屦,虽尊卑则异,於恩有可同者。齐衰为尊,大功为卑,而三月为恩轻,九月恩稍重,制之在尊卑深浅之间。礼法有常,乘权而降,在尊既为深,故宜有异也,所以衰服殊,而为恩情处为浅深矣,故有可同也,所以同其末屦,以表恩而不同也。
  练,筮日、筮尸、视濯,皆要绖、杖、绳屦,有司告具而后去杖。筮日、筮尸,有司告事毕,而后杖,拜送宾。临事去杖,敬也。濯,谓溉祭器也。
  ○濯,大角反。溉,故代反。大祥吉服而筮尸。凡变除者,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,不以凶临吉也。《间传》曰:“大祥素缟麻衣。”
  ○缟,古老反。
  [疏]“练筮”至“筮尸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练祥筮日筮尸之时,所著衣服也。练为小祥也。
  ○“筮日”谓筮占小祥之日,“筮尸”亦筮占小祥之尸。
  ○“视濯”者,谓视小祥之祭器。祭器须洁,而视其洗濯也。
  ○“皆要绖、杖、绳屦”者,为丧至小祥,男子除首绖,唯有要绖,而病尚深,故犹有杖,屦是末服,又变为绳麻。将欲小祥,前日豫筮其日,而占於尸。及视濯器,则豫著小祥之服,以临此三事也。所以然者,此前三事悉是为祭,祭欲吉,故豫服也。不言“衰与冠”者,亦同小祥矣。
  ○“有司告具而后去杖”者,有司谓执事者。曏者变服犹杖,今执事之人既告三事办具,将欲临事,故孝子便去杖,亦敬生故也。
  ○“筮日、筮尸,有司告事毕,而后杖,拜送宾”者,“筮日与尸”二事皆有宾来,曏当临事时去杖,今若执事之人告筮占之事巳毕,则孝子更执杖,以拜送於宾矣。不言“视濯”者,视濯轻而无宾,故不言也。
  ○“大祥吉服而筮尸”者,吉服,朝服也。大祥之日,缟冠朝服。今将欲祥,亦於前日豫服大祥之服,以临筮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