及筮尸、视濯,今唯云“尸”,不言“日”及“濯”者,从小祥可知也。大祥则并去绖、杖、绳屦,故不云杖、绖、屦。
  ○注“凡变”至“麻衣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凡变除者,必服其吉服,以即祭事,不以凶临吉也”者,下云“大祥,朝服缟冠”,是祥祭之时,唯著朝服。此筮尸又在祥祭前已著吉服,不以凶临吉故也。引《閒传》者,以大祥之后著素缟麻衣,此云“吉服”,则非祥后之服,是朝服也。故引以证之。
  庶子在父之室,则为其母不禫。妾子父在厌也。庶子不以杖即位,下適子也。位,朝夕哭位也。
  ○下適,户嫁反。適,丁历反。父不主庶子之丧,则孙以杖即位可也。祖不厌孙,孙得伸也。
  ○伸音申。父在,庶子为妻,以杖即位可也。舅不主妾之丧,子得伸也。
  [疏]“庶子”至“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庶子父在应杖及不应杖之节。
  ○“庶子在父之室,则为其母下禫”者,此谓不命之士,父子同宫者也。若异宫则禫之,如下言则亦犹杖也。禫为服外,故微夺之可。
  ○“庶子不以杖即位”者,谓適、庶俱有父母之丧也,適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,庶子至中门外而去之,以下於適子也。然此承前而云杖,则似庶子不禫亦不杖,如贺言也。
  ○“父不主庶子之丧,则孙以杖即位可也”者,父主適子丧而有杖,故適子子不得以杖即位,以辟祖故耳,非厌也。今此父不主庶子丧,故庶子子则得杖即位也。祖不厌孙,孙得伸也。父皆厌子,故舅主適妇丧而適子不杖,大夫不服贱妾。妾子亦厌而降服,以服其母也。至於祖虽尊贵,而并不厌孙,故大夫降庶子,为其孙不降其父也。庾云:“谓《杂记》上:为长子杖,则其子不以杖即位。郑注:‘辟尊者。’按祖不厌孙,而长子之子不以杖即位者,以祖为其父主,故辟尊,不敢俱以杖即位耳,犹如庶子之子亦非厌也。父不为庶子主,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。”
  ○“父在,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”者,此谓庶子也。父不主其妻,故其子得为妻以杖即位也。《杂记》云“为妻,父母在不杖”,亦是庶子。而云“不杖”者,亦谓同宫者也。又《丧服》注云:“为其妻以杖即位,谓庶子也。”舅主適妇,则適子不得杖,舅不主庶妇,故庶子为妻可以杖即位。谓父主妻丧,故主適妇,所以適子不杖也,明主適妇犹於主妻故也。父既不主妾丧,故不主庶妇,所以庶子得杖。庶子得杖,由於父不主妾故也。若妻次子既非正嗣,故亦同妾子之限也。或问者云:“但以杖自足,何须言即位?言即位,如似適妇之丧,长子亦得有杖,祗不得即位耳。”答曰:“庶子为父母厌,下於適子,虽有杖,不得持即位。今嫌为妻亦得杖,而不即位,故明之也。
  诸侯吊於异国之臣,则其君为主。君为之主,吊臣,恩为已也。子不敢当主,中庭北面哭,不拜。诸侯吊,必皮弁锡衰。所吊虽巳葬,主人必免。主人未丧服,则君亦不锡衰。必免者,尊人君,为之变也。未丧服,未成服也。既殡成服。
  [疏]“诸侯”至“锡衰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诸侯吊丧衣服之节。
  ○“吊於异国之臣,则其君为主”者,君无吊他臣之礼,若来在此国,遇主国之臣丧时,为彼君之故而吊,故主国君代其臣之子为主。
  ○“诸侯吊,必皮弁锡衰”者,此有二种:一云此句因前而发,吊必皮弁锡衰,谓吊异国臣也;若自吊己臣,则素弁环绖锡衰也,故郑注:“国君於其臣弁绖,他国之臣皮弁。”一云此亦为自吊已臣而未当事,则皮弁锡衰,至当事乃弁绖耳,《檀弓》巳论。
  ○“所吊虽巳葬,主人必免”者,此承上也,谓诸侯来吊,主人必为之重礼:凡五服,自大功以上为重,重服为免之节,自始死至葬卒哭后,乃不复免也。小功以下为轻,轻服为免之节,自始死至殡,殡后不复免,至葬启殡之后而免,以至卒哭,如始死。今若人君来吊,虽非服免时,必为免,以尊重人君故也。而此云“主人必免”,谓大功以上也。小功以下则不然也。何以知然?下云:“亲者皆免。”注云:“大功以上。”故知之。
  ○注“君为”至“不拜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子不敢当主,中庭北面哭,不拜”者,按《士丧礼》:“君吊,主人出迎于门外,见马首,入门右北面,君升,主人中庭,拜稽颡,成踊。”彼为主人为主,故中庭拜。今邻国君吊,君为之主拜宾,则主人中庭北面哭,不拜。《曾子问》称“季桓子之丧,卫君来吊,鲁君为主,季康子立於门右北面,拜而后稽颡”,故讥其丧有二主,当唯哭、踊而巳,是於礼不拜也。
  ○注“必免”至“成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未丧服,未成服也”者,以经云“未丧服”,嫌谓未括发、未散麻带绖之属,故云“未成服”。云“既殡成服”者,《士丧礼》:“既殡三日成服。”是殡后乃成服也。
  养有疾者不丧服,遂以主其丧。不丧服,求生主吉,恶其凶也。遂以主其丧,谓养者有亲也,死则当为之主。其为主之服,如素无丧服。
  ○养,羊尚反。恶,乌路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