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明器送葬之事。
  ○“陈器之道,多陈之”者,谓朋友宾客,赠遗明器,多陈列之以为荣也。
  ○“而省纳之可也”者,虽复多陈,不可尽纳入壙,故省少纳之可也。以纳有常数故也。
  ○“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”者,谓主人所作明器,依礼有限,故省陈之。省陈既少,而尽纳之於壙可也。
  ○注“多陈”至“为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谓宾客之就器也”者,而遗死者谓之“就”者,以其可用故也。故《既夕礼》注云:“就,犹善也。”赠无常,唯玩好所有也。总而言之,亦曰明器。故《宰夫》云:“凡吊,与其币器。”注云:“器,所致明器也。”是宾客致者,亦曰明器也。云“省陈之,谓主人之明器也”者,此正明器主人所作,故上《檀弓》云“旬而布材与明器”,又《檀弓》云“竹不成用,瓦不成沬”之属是也。
  奔兄弟之丧,先之墓而后之家,为位而哭。所知之丧,则哭於宫而后之墓。兄弟先之墓,骨肉之亲,不由主人也。宫,故殡宫也。
  [疏]“奔兄”至“之墓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奔兄弟之丧之事。
  ○注“兄弟”至“宫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“骨肉之亲,不由主人也”者,解“兄弟之丧,先之墓”之意。兄弟骨肉,自然相亲,不由主人,故先往之墓。若所知之丧,由主人乃致哀戚,故先哭於宫而后至墓。
  父不为众子次於外。於庶子略,自若居寝。
  ○为,于伪反。下注“犹来为”、下文“为出母”、“为夫杖”同。
  [疏]“父不”至“於外”。
  ○正义曰:众子,庶子。次,谓中门外次也。庶子贱略之,故父不为之次,自若常居於寝也,不为之处门外为丧次也,长子则次於外为丧次也。
 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。谓卿大夫以下也,与尊者为亲,不敢以轻服服之。言诸侯者,明虽在异国,犹来为三年也。
  [疏]“与诸”至“服斩”。
  ○正义曰:熊氏以为谓诸侯死,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,皆服斩也。以诸侯体尊,不可以本亲轻服服之也。
  ○注“谓卿”至“年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谓卿大夫以下也”者,经云“与诸侯为兄弟服斩”,恐彼此俱作诸侯为之服斩,故云“谓卿大夫以下”。若俱为诸侯,则各依本服。然卿大夫与君自应服斩,而云“兄弟”者,或服本义之服,故明之云“服斩”也,以与尊者为亲,不敢以轻服服之云:“言诸侯者,明虽在异国犹来为三年也”者,郑以经不云“与君为兄弟”,而言“与诸侯为兄弟”,故知客在异国也。然既在异国,仕於他君,得反为旧君服斩者,以其曾在本国作卿大夫,今来他国未仕,故得为旧君反服斩。郑言“谓卿大夫”者,据本国经为卿大夫者也,或可与诸侯为兄弟,虽在他国仕为卿大夫,得为旧君服斩,异於寻常。按下《杂记》云:“外宗为君夫人,如内宗。”注云:“谓嫁於国中者。”此云“异国”,二注不同者,《杂记》据妇人,故云“嫁於国中”;此据男子,故得云“异国”。是以郑注云“谓卿大夫以下”,惟谓男子。贺循云:“以郑二注不同,故著《要记》以为男子及妇人皆谓在国内者。”谯周亦以为然,并非郑义,今所不取也。

  下殇小功,带澡麻不绝,诎而反以报之。报犹合也,下殇小功,本齐衰之亲,其绖带,澡率治麻为之。带不绝其本,屈而上至要,中合而纠之,明亲重也。凡殇散带垂。
  ○澡麻,本又作藻,音早,一本无“麻”字。不绝,本或作“子绝本”,非也。诎,丘勿反。澡率,上音早,下所律反,又音律。上,时掌反。纠,居黝反,徐居虬反。散,先但反,下文注并同。
  [疏]“下殇”至“报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本期亲,在下殇降在小功者,服澡麻为绖带,而断麻根本,示轻故也。今若下殇在小功者,则但首绖无根,而要带犹有根,示其重故也,故云“带澡麻不绝”,不绝,谓不断本也。“诎而反以报之”者,凡殇不纠要垂,皆散其带,而此下殇则不散垂,免麻向下,又屈反向上,故云“屈而反也。屈向上,合而纠之,故云报也。
  ○注“报犹”至“带垂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合纠为绳,贺玚云:“下殇小功,男子绖牡麻而带澡,妇人带牡而绖澡。”故小功殇章云:“牡麻绖。”若依其次,不应前带,故知前言男子之带,后言妇人之绖也。云“澡率治麻为之”者,谓戛率其麻,使其洁白也。云“带不绝其本,屈而上至要”者,其带本垂,今乃屈上至要也。云“中合而纠之,明亲重也”者,谓屈所垂散麻,上至於要,然后中分麻为两股,合而纠之,以垂向下也。所以然者,明亲重也。云“凡殇散带垂”者,谓成人大功以下之殇,其殇既轻,唯散麻带垂而下,不屈而上纠之,异於下殇小功故也。
  妇祔於祖姑,祖姑有三人,则祔於亲者。谓舅之母死,而又有继母二人也。亲者,谓舅所生。其妻,为大夫而卒,而后其夫不为大夫,而祔於其妻,则不易牲。妻卒而后夫为大夫,而祔於其妻,则以大夫牲。妻为大夫,夫为大夫时卒。不易牲,以士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