也。此谓始来仕无庙者,无庙者不祔,宗子去国,乃以庙从。
  ○从,才用反。为父后者,为出母无服,无服也者,丧者不祭故也。適子正体於上,当祭祀也。
  [疏]“妇祔”至“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妇人祔祭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祖姑有三人,则祔於亲”者,谓舅之母有三人,亲者谓舅之所生者,言妇祔祖姑,则祔於舅之所生者也。
  ○“其妻,为大夫而卒”者,谓夫为大夫时而妻死者也。
  ○“而后其夫不为大夫”者,谓妻死后夫或黜退,不复为大夫而死也。
  ○“而祔於其妻,则不易牲”者,谓夫既不为大夫,死若祔祭此妻,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,不得易用昔大夫时牲。
  ○“妻卒而后夫为大夫,而祔於其妻,则以大夫牲”者,此谓妻死时,夫未得为大夫也。妻死后,夫乃得为大夫。今既祔祭其妻,则得用大夫牲,妻从夫之礼故也。
  ○注“妻为”至“庙从”。正义曰:此谓始来仕无庙者,若其有庙,则死者当祔於祖,不得祔於其妻。今夫死祔於其妻,故知是“无庙者”。若其宗子去他国,乃以庙从,则祔於祖矣。
 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,姑在为夫杖。姑不厌妇。母为长子削杖。嫌服男子当杖竹也。母为长子服,不可以重於子为巳也。女子子在室为父母,其主丧者不杖,则子一人杖。女子子在室,亦童子也。无男昆弟,使同姓为摄主,不杖,则子一人杖,谓长女也。许嫁及二十而笄,笄为成人,成人正杖也。
  [疏]“妇人”至“人杖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妇人应杖之节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姑在为夫杖”者,郑义唯谓出嫁妇人礼也。若成人妇人在家为父母,虽不为主亦杖。若在夫家,唯为主乃杖,故为夫与长子虽不为主亦杖,若馀非为主,则不为杖。但夫是移天之重,妇虽不为主而杖,而云“姑在”者,舅主適妇丧,则厌適子,使不杖;今有姑在,姑主子丧,恐姑既为主则亦厌妇,明今姑虽为主,不厌妇也。所以知郑意然者,注下经“一人杖”云:“女子子在室,亦童子也。成人则正杖。”又《丧大记》云:“主之丧二日,妇人皆杖。”注云:“妇人皆杖,谓主妇、容妾为君、女子子在室者也。”故《丧服传》云:“妇人何以不杖?亦不能病也。”是为郑学者,则谓为童子妇人,不能为父母杖也。而难郑者,云郑以妇人不杖,唯谓童子妇人,然童女未嫁,何以得称妇人?又《丧服传》云“童子何以不杖?不能病”,乃云“妇人何以不杖,亦不能病”,明知妇人非童子也。故贺循等以为,妇人不杖,谓出嫁之妇人不为主,则不杖,其不为主而杖者,唯姑在为夫杖,故此《记》特明之。郑必以为童子妇人乃不杖者,郑以此下经云“女子子在室为父母,其主丧者不杖,则子一人杖”,既云“女子子在室”,是童女可知。云“主丧者不杖”,若主丧者杖,则此童女不杖,今由主丧者不杖,则此童女一人杖。郑据此文,故知妇人谓童子之妇人也。若其成人出嫁,妇人为主皆杖,故《丧大记》云:“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授大夫世妇杖。”《丧服传》:“妻为夫杖。”《小记》云:“母为长子杖。”是成人妇人皆杖也。童女得称妇人者,《丧服》小功章云:“为侄、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。”是殇之童得称妇人,未嫁而称妇人者,以其将有適人之端,故得称妇人也。
  ○注“许嫁”至“杖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许嫁及二十而笄,为成人正杖”者,以其许嫁,则巳有出適人之理,非复在室,其虽未许嫁巳在二十而笄,犹男子之冠,非复童子,故知“成人则正杖”也。
  緦、小功,虞、卒哭则免。棺柩已藏,嫌恩轻可以不免也。言则免者,则既殡先启之间,虽有事不免。既葬而不报虞,则虽主人皆冠,及虞则皆免。有故不得疾虞,虽主人皆冠,不可久无饰也。皆免,自主人至緦麻。
  ○报音赴,下同。冠如字,又古乱反,下及注皆同。为兄弟,既除丧巳,及其葬也,反服其服,报虞、卒哭则免,如不报虞则除之。小功以下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注“为人君”、“为母”,下文“为之小功”皆同。远葬者,比反哭者皆冠,及郊而后免,反哭。墓在四郊之外。
  ○比,必利反。君吊,虽不当免时也,主人必免,不散麻。虽异国之君,免也,亲者皆免。不散麻者,自若绞垂,为人君变,贬於大敛之前、既启之后也。亲者,大功以上也。异国之君免,或为吊。
  ○绞,古卯反。
  [疏]“緦小”至“皆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著免之节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緦、小功,虞、卒哭则免”者,言遭緦、小功之丧,棺柩在时,则当著免。今至虞、卒哭之时,棺柩虽藏已久,至虞、卒哭之时,亦著免也。
  ○注“言则”至“不免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“则免”者,则既殡先启之间,虽有事不免者,以经云:“虞、卒哭则免。”明未虞之前,则不免也。虞前有葬,葬是丧之大事,棺柩既启,著免可知。嫌虞与卒哭棺柩既掩,不复著免,故特言“虞、卒哭”以明之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