士处亦得称不禄。称“某”者,或死者之名,或死者官号,而赴者得称之。
  ○“讣於”至“外臣”者,大夫不属他国,故云“外臣”,自谦退无德,故云“寡大夫某”矣。尊敬他君,不敢申辞,故云“某死”。
  ○“讣於”至“某实”者,“讣於適者”,谓大夫死,讣於他国大夫相敌体者,谓讣告大夫,以是别国私有恩好,故曰“外私”。以赴大夫,其辞得申,故云“某不禄”。以身赴告,故云“使某实”。
  ○“讣於士”至“某实”者,谓大夫之丧,讣他国之士,其辞与讣大夫同。此所云“大夫”者,上下皆同,曰大夫无以为异也。
  士讣於同国大夫,曰:“某死。”讣於士,亦曰:“某死。”讣於他国之君,曰:“君之外臣某死。”讣於大夫,曰:“吾子之外私某死。”讣於士,亦曰:“吾子之外私某死。”
  [疏]正义曰:此一经论士丧相讣告之称。云某死者,以其士贱,赴大夫及士,皆云“某死”。若讣他国之君及大夫士等,皆云“某死”,但於他君称“外臣”,於大夫士言“外私”耳。
  大夫次於公馆以终丧,士练而归,士次於公馆。公馆,公宫之舍也。练而归之士,谓邑宰也。练而犹处公馆,朝廷之士也,唯大夫三年无归也。
  ○朝,直遥反,下注同。大夫居庐,士居垩室。谓未练时也,士居垩室,亦谓邑宰也。朝廷之士,亦居庐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垩室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大夫士遭君丧,次舍居处及归还之节。“公馆”,君之舍也,大夫恩深禄重,故为君丧“居庐”。终丧毕,乃还家也。
  ○“士练而归”者,谓邑宰之士也。士卑恩轻,故至小祥,而反其所治邑也。
  ○“士次於公馆”者,此谓朝廷之士也,虽轻而无邑事,故亦留次公馆三年也。
  ○“大夫居庐”者,以位尊恩重,故居庐。
  ○“士居垩室”者,士位卑恩轻,故居垩室也。
  ○注“公馆”至“归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练而归之士,谓邑宰也”者,以下文云“士次於公馆”。今云“练而归”,明是邑宰,以为君治邑。若久而不归,即废其职事也。若身为大夫,虽位得采地,亦终丧乃归也。
  ○注“谓未”至“居庐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此是未练时者,按《间传》云:“斩衰之丧,居倚庐。”既练居垩室,此经若练后,则大夫居垩室。今云大夫居庐,明未练时也。云“士居垩室,亦谓邑宰也”者,士若非邑宰,未练之前,当与大夫同居庐。今云“居垩室”,故知是邑宰也。必知邑宰者,以上文云“大夫终丧,士练而归”,言邑宰之士,降於大夫。此云“士居垩室”,亦降於大夫,故知是邑宰之士也。云“朝廷之士,亦居庐”者,以臣为君丧,俱服斩衰,故知未练之前,士亦居庐也。然《周礼 宫正》注云:“亲者贵者居庐,疏者贱者居垩室。”引此《杂记》云:“大夫居庐,士居垩室。”则是大夫以上定居庐,士以定居垩室。此云“朝廷之士,亦居庐”,与彼不同者,寻郑之文意,若与王亲者,虽云士贱亦居庐,则此云“朝廷之士,亦居庐”是也。若与王无亲,身又是士,则居垩室,则此经“士居垩室”是也。故郑於《宫正》之注,引此“士居垩室”,证贱者居垩室也。若与王亲,虽疏,但是贵者,则亦居庐也。庾氏、熊氏并为此说。熊氏或说云:若天子,则大夫居庐,士居垩室。则《杂记》言是也。若诸侯,则朝廷大夫士皆居庐也,邑宰之士居垩室。《宫正》之注是也。此义得两通,故并存焉。
  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,服如士服,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,服如士服。大夫虽尊,不以其服服父母兄弟,嫌若逾之也。士,谓大夫庶子为士者也。己卑,又不敢服尊者之服。今大夫丧服礼逸,与士异者,未得而备闻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齐晏桓子卒,晏婴粗衰斩,苴绖带,杖,菅屦,食粥,居倚庐,寝苫,枕草。其老曰:非大夫之礼也。曰:惟卿为大夫。”此平仲之谦也。言己非大夫,故为父服士服耳。“粗衰斩”者,其缕在齐斩之间,谓缕如三升半,而三升不缉也。斩衰以三升为正,微细焉则属於粗也。然则士与大夫为父服异者,有粗衰斩,枕草矣。其为母五升缕而四升为兄弟六升,缕而五升乎。惟大夫以上,乃能备仪尽饰,士以下则以臣服君之斩衰为其父,以臣从君,而服之齐衰,为其母与兄弟,亦以勉人为高行也。大功以下,大夫、士服同。
  ○大夫为其,于伪反,下“士为其”同,注除“为士”、“卿为”、“为正”,皆仿此。晏,於谏反。婴,一盈反。衰,七雷反。苴,七馀反。绖,大结反。菅,古颜反。屦,九具反。粥,之六反。倚,於绮反。苫,始占反。枕,之鸩反,下同。缕,力住反。齐音咨,下“齐衰”皆同。缉,七入反。上,时掌反。行,下孟反。
  [疏]正义曰:此篇杂记丧事也。经次上下无义例科段,今各依文解之。此一经明大夫士为其父母昆弟之服也。
  ○注“大夫”至“服同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嫌若逾之也”者,大夫之父母兄弟或作士,或无官,今大夫为之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