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明君及大夫等疾困去乐之事。君,谓诸侯也,及大夫等彻县,知不包天子者,以此篇所记,皆据诸侯以下也。
  ○注“天子”至“之事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周礼 小胥》“王宫县,诸侯轩县,卿大夫判县,士特县”。郑云:“宫县,四面象宫室。轩县去其一面,判县又去其一面,特县又去其一面。县於东方,或於阶间而已。”又云“凡县锺磬,半为堵,全为肆”。郑云:“诸侯之大夫半,天子之大夫西县钟,东县磬,士亦半。天子之士县磬而已。”案《典命》:“子、男之卿再命,其大夫壹命,其士不命。”此云不命之士,谓子、男之士。
  ○注“谓君”至“墉下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谓君来视之时也”者,案《论语 乡党》云“疾,君视之,东首,加朝服”。此云东首,故知是君来视之时也。以东方生长,故东首乡生气。云“病者恒居北牖下”者,《士丧》下篇云“东首于北牖下”,是恒在北牖下也。若君不视之时,则不恒东首,随病者所宜此熊氏所说也。今谓病者虽恒在北牖下,若君来视之时,则暂时移乡南墉下,东首,令君得南面而视之。
  ○注“废去”至“伸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人始生在地,去床庶其生气反”者,释所以病困而除床取地义也。人初生时在地,今病困而反在地,冀生气还反,得活如初生时也。云“彻亵衣,则所加者新朝服矣,互言之也”者,上云“彻亵衣”,则知所加者正也。下云“加新衣”,则知所彻者亵衣,故云互也。朝服云衣素裳也,云加朝服者,明其终於正也者,解所以加朝服义也。明君子虽卒,必以正自处也。
  ○注“为宾”至“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既夕礼》云“养者皆齐”。案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则世子亲齐玄而养,至病困易之以朝服”,故《檀弓》云“亲始死,羔裘玄冠者,易之而已”。易羔裘玄冠,即朝服也。
  君、夫人卒於路寝。大夫、世妇卒於適寝。内子未命,则死於下室,迁尸于寝。士、之妻皆死于寝。言死者必皆於正处也。寝、室通耳,其尊者所不燕焉。君谓之路寝,大夫谓之適寝,士或谓之適室。此变命妇言世妇者,明尊卑同也。世妇以君下寝之上为適寝。内子,卿之妻也。下室,其燕处也。
  ○適,丁历反,注同。处,昌虑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君夫”至“于寝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贵贱死寝不同也。君,谓诸侯也,诸侯三寝,一正者,曰路寝,馀二曰小寝,卒归於正,故在路寝也。夫人亦有三寝,一正二小,亦卒正者也。
  ○“大夫世妇卒於適寝”者,適寝,犹今听事处也,其制异诸侯也。大夫死適寝,其妻亦死適寝也。大夫妻曰命妇,而云“世妇”,世妇是诸侯之次妇,今既明诸侯世妇尊与命妇敌,故互言见义。今命妇死於正寝,则世妇死女君次寝之上也。
  ○“内子未命,则死於下室,迁尸於寝”者,内子,卿妻也。若未为夫人所命,则初死在下室,至小敛后迁尸,乃复还其正寝也。
  ○“士之妻皆死于寝”者,亦各死其正室也,夫妻俱然,故云皆也。
  ○注“言死”至“处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寝、室通耳”者,案《士丧礼》云“死于適室”,此云卒於適寝,是寝、室通也。云“其尊者所不燕焉”者,谓尊严之处,不就而燕息焉。云“君谓之路寝,大夫谓之適寝,士或谓之適室”者,此云士死於寝,《士丧礼》云“死于適室”,故云“或”也。云“世妇以君下寝之上为適寝”者,皇氏云“君谓女君,而世妇以夫人下寝之上为適寝”。熊氏云“诸侯夫人、大夫妻及士之妻卒,皆於夫之正寝”,解此“世妇以君下寝之上为適寝”者,夫人卒於君之正寝,世妇卒於君之下寝之上者,与皇氏异。虽卒夫寝,皆妇人供视之,是亦妇人不死男子之手也。案服虔注《左传》义与皇氏同。夫人之卒在於夫人路寝,比君路寝为小寝,故僖八年:夫人不薨于寝,则不殡于庙。服虔注云“寝,谓小寝也”。皇氏、熊氏,其说各异,未知孰是,故两存焉。知死正寝者,案《春秋》成公薨於路寝道也。僖公薨於小寝,讥即安,谓夫人寝也。隐公薨,不书地,失其所。文公薨於台下,襄公薨於楚宫,定公薨于高寝,皆非礼也。案庄公三十二年《公羊传》何休注云:“天子诸侯皆有三寝,一曰高寝,二曰路寝,三曰小寝。孙从王父之寝。”案《周礼》掌正之六寝之修,何休云:“天子三寝,与《周礼》违,不可用。”
  复,有林麓则虞人设阶,无林麓则狄人设阶。复,招魂复魄也。阶,所乘以升屋者。虞人,主林麓之官也。狄人,乐吏之贱者。阶,梯也,簨虡之类。
  ○麓音鹿。梯,他兮反。簨,恤尹反。虡音巨。
  [疏]正义曰:自此至“复而后行死事”,明复是招魂之礼也。
  ○“复,有林麓则虞人设阶”者,复,谓升屋招魂,其死者所封内若有林麓,则所主林麓虞人设阶梯而升屋。
  ○“无林麓则狄人设阶”者,谓官职卑小,不合有林麓,无虞人可使。狄人是家之乐吏之贱者,掌设簨龚,簨虡,阶梯之类,故狄人设阶也。
  小臣复,复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