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后放此。乃奠。小敛,奠也。吊者袭裘,加武带绖,与主人拾踊。始死,吊者朝服裼裘如吉时也。小敛则改袭而加武与带绖矣。武,吉冠之卷也。加武者,明不改冠,亦不免也。《檀弓》曰:“主人既小敛,子游趋而出,袭裘带绖而入。”
  ○拾,其劫反。裼,思历反。卷,起权反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节明君、大夫、士小敛讫拜宾也。
  ○“君拜寄公,国宾”者,君,谓嗣君也。小敛毕,尸出堂,嗣君下堂,拜宾也。寄公尊,故先言之也。拜寄公及国宾,并就於其位卿而拜之,故郑注《士丧礼》云“拜宾,乡宾位拜之”是也。
  ○“大夫,士”者,嗣君又次拜大夫、士也。大夫、士既是先君之臣,皆同有斩衰之服,而小敛讫,出庭列位,故嗣君出拜之也。
  ○“拜卿大夫於位”者,此更申明拜卿大夫、士之异,卿大夫则就其位乡而拜之也。
  ○“於士旁三拜”者,旁,犹面也。若拜於士,士贱,不可人人拜之,故每一面并唯三拜也。必三拜者,士有三等,故三拜之。故《士丧礼》云“大夫特拜,士旅之”。《隐义》云:“士有三等,一等一拜,故三下膝也。”一云:旁,犹不正也,或云众士都共三拜也。
  ○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”者,妇人无下堂位,并在堂上,故夫人拜寄公妻於堂上也。
  ○“大夫内子、士妻”者,夫人亦拜大夫、士之妻也。卿妻曰内子,大夫妻曰命妇。此不云“命妇”者,欲见卿妻与命妇同也。
  ○“特拜命妇”者,此更申明拜命妇与士妻之异也。特,犹独也,谓人人拜之,尊故也。特拜命妇,则内子亦然也。
  ○“氾拜众宾”者,谓不待也。众宾、士妻贱,故氾拜之,亦旁三拜也。
  ○“於堂上”者,拜命妇及士妻,亦并於堂上也。此经唯举君丧拜宾,不云大夫士丧拜宾者,文不具也。其大夫士之丧拜宾亦然也。故《士丧礼》云“主人拜宾,大夫特拜,士旅之”是也。按上注小敛之后,寄公门西东面,国宾门西北面,大夫当在门东北面,士当在门西国宾之南,东面,嗣君於阼阶之下,少南乡其位而拜之。案上注云寄公夫人、命妇小敛之后,尸西东面,其嗣君夫人本位在西房,当在西房之外,南面拜女宾也。若士妻於阼阶上西面拜宾也,以无西房故也。以上皆是皇氏所说。熊氏以为,大夫、士拜卿大夫、士者,是卿大夫、士家自遭丧,小敛后拜卿大夫於位,士旁三拜。大夫内子、士妻,亦谓大夫、士妻家自遭丧,小敛后拜命妇及拜士妻之礼。大夫、士各自遭丧,并言之者,以其大夫、士家丧,小敛后拜宾同故也。此即君、大夫、士之丧,小敛后拜宾,且与上文未小敛时文类,其义逾於皇氏矣。
  ○“主人即位”。
  ○正义曰:主人拜宾之后,稍近北,即阼阶下位。
  ○“袭带绖,踊”者,拜宾时袒,今拜讫,袭衣加要带首绖於序东,复位,乃踊也。
  ○注“即位”至“变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注云未小敛,主人即位西阶下东面位,恐此亦然,故明之。云“阼阶之下”,必知然者,以《士丧礼》小敛后“众主人东即位”,又云主人“即位踊,袭绖于序东,复位”,故知此即位在阼阶下也。云“有袭绖乃踊,尊卑相变也”者,案《士丧礼》先踊乃袭绖,此先袭绖乃踊,士为卑,此据诸侯为尊,故云“尊卑相变”也。
  ○“母之丧,即位而免”。
  ○正义曰:为父丧,拜宾竟而即阼阶下位,又序东带绖,犹括发。若为母丧,至拜宾竟,即位时不复括发,以免代之。免以袭绖,至大敛乃成服也。所以异於父也。
  ○“乃奠”者,奠,谓小敛奠也。拜宾、袭绖、踊竟后始设小敛之奠也。
  ○“吊者”至“拾踊。
  ○“吊者”,谓小敛之后来吊者,揜袭裘之上裼衣。若未小敛之前来吊者,裘上有裼衣,裼衣上有朝服,开朝服,露裼衣。今小敛之后,吊者以上朝服揜袭,裘上裼衣加武者,贺氏云:“武,谓吉冠之卷。主人既素冠素弁,故吊者加素弁於武。”
  ○“带绖”者,带谓要带,绖谓首绖。緦之绖带,以朋友之恩,故加带与绖也。若无朋友之恩,则无带,唯绖而已。
  ○“与主人拾踊”者,拾,更也。谓主人先踊,妇人踊,吊者踊,三者三,是与主人更踊。
  ○注“始死”至“而入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始死,吊者朝服裼裘”者,《檀弓》云“子游裼裘而吊”是也。知朝服者,《论语》云“羔裘玄冠不以吊”是也。小敛之后不用吊,则小敛之前可以吊。云“小敛则改袭而加武与带绖”者,约子游之吊也。云“加武者,明不改冠,亦不免也”者,凶冠则武与冠连,不别有武免,亦无武。今云“加武”,明不改作凶冠,亦不作免吊,所以有免。以四代袒免亲及朋友皆在他邦,嫌有免理,故云“亦不免”。引《檀弓》曰以下者,证小敛之前裼裘,小敛之后袭裘。贺氏以为加素弁於吉冠之武,解经文似便,与郑注不改冠其义相妨。熊氏云:“加武带绖,谓有朋友之恩,以经加於武,连言带耳。”熊氏又云:“小敛之时,君於臣,大夫之士,士於朋友之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