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若两大夫不假朋友之恩,皆朝服、袭裘加绖於玄冠之上。若大夫、士无朋友之恩,皆玄冠、朝服,袭裘而已。”若士大敛之时有朋友之恩者,及两大夫相为,并君於大夫皆皮弁服,袭裘加弁绖。故《杂记》云“大夫与殡亦弁绖”,殡则大敛也。君於士大夫,士自相於无朋友恩者,视大敛则亦皮弁服、袭裘,无弁、绖也。故《士丧礼》云君於士视大敛,注云“皮弁服,袭裘,无绖也”。故《服问》云“公为卿大夫钖衰”,若“当事,则弁、绖”。不云士,则士虽当事,不弁绖。君於士尚皮弁,明君於卿大夫亦皮弁。当事弁绖,与士异也。比所云皆谓未成服之前吊服也。若成服之后,其锡衰、緦衰之等已具上《檀弓》疏。然熊氏以武上加绖与带,带文相妨,其义未善。两家之说,未知孰是,故备存焉。
  君丧,虞人出木、角,狄人出壶,雍人出鼎,司马县之。乃官代哭。代,更也。未殡,哭不绝声,为其罢倦,既小敛可以为漏刻,分时而更哭也。木,给爨灶。角,以为<奭斗>水斗。壶,漏水之器也。冬漏以火爨鼎,沸而后沃之。此挈壶氏所掌也,属司马,司马莅县其器。
  ○壶音胡。县音玄,及下注同。更,古行反,下同。罢音皮。倦,其卷反。漏音陋。爨,七乱反,下七官反。下“爨鼎”同。<奭斗>音俱,水斗也,《隐义》云“容四升也”。挈,苦结反,又音结。大夫,官代哭,不县壶。下君也。
  ○下,户嫁反。“下成君”、“不相下”、“下大夫”同。士,代哭不以官。自以亲疏哭也。君堂上二烛,下二烛。大夫堂上一烛,下二烛。士堂上一烛,下一烛。烛,所以照馔也,灭燎而设烛。
  ○馔,仕眷反。燎,力召反,又力吊反。
  [疏]“君丧”至“一烛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君及大夫、士小敛后代哭之异。
  ○“君丧,虞人出木角”者,虞人,主山泽之官,故出木与角。
  ○“狄人出壶”者,狄人,乐吏,主挈壶漏水之器,故出壶。
  ○“雍人出鼎”者,雍人主亨饪,故出鼎也。所以用鼎及木者,冬月恐水冻,则鼎漏迟,迟更无准,则故取鼎暖水,用虞人木爨鼎煮之,故取鼎及木也。
  ○“司马县之”者,司马,夏官卿也。其属有挈壶氏,掌知漏事,故司马自临视县漏器之时节,故《挈壶氏》云“凡丧,县壶以代哭者”。
  ○“乃官代哭”者,县漏分时,使均其官属,更次相代而哭,使声不绝也。
  ○注“烛所”至“设烛”。
  ○正义曰:有丧则於中庭终夜设燎,至晓灭燎,而日光未明,故须烛以照祭馔也。
  宾出,彻帷。君与大夫之礼也。士卒敛,即彻帷,彻或为废。
  [疏]正义曰:士小敛竟而彻帷。此至小敛竟,下阶拜宾,宾出,后乃除帷,是人君及大夫礼舒也。注云:“士卒敛,即彻帷”者,《士丧礼》文。
  哭尸于堂上,主人在东方,由外来者在西方,诸妇南乡。由外来,谓奔丧者也。无奔丧者,妇人犹东面。
  ○乡,许亮反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节通明小敛后尸出在堂时法也。
  ○“主人在东方”者,主人之位,犹在尸东。妇人之位,亦犹在尸西,如室中也。
  ○“由外来者在西方”者,由,从也,从外来,谓新奔丧者,若於时有新奔丧从外来者,则居尸西方也。所以尔者,阼阶有事,故升自西阶,乃就西方。又一通云:欲见异于在家者,故在西方也。若未小敛而奔者,则在东方也。故《奔丧》注云“其未小敛而至,与在家同”是也。
  ○“诸妇南乡”者,诸妇,主妇以下在家者,若无奔丧者,则妇人位本在西方,东乡。今既有外新奔者,故移辟之,而近北以乡南也。
  妇人迎客、送客不下堂,下堂不哭。男子出寝门见人,不哭。妇人所有事,自堂及房,男子所有事,自堂及门。非其事处而哭,犹野哭也。出门见人,谓迎宾客者也。
  ○处,昌虑反。其无女主,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;其无男主,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。子幼,则以衰抱之,人为之拜。为后者不在,则有爵者辞,无爵者,人为之拜。在竟内则俟之,在竟外则殡葬可也。丧有无后,无无主。拜者,皆拜宾於位也。为后者有爵,摄主为之辞於宾耳,不敢当尊者礼也。
  ○衰,七雷反。人为,于伪反,下“人为”、注“为下”、“为君”皆同。竟音境,下同。
  [疏]“妇人迎客、送客不下堂,下堂不哭”至“丧有无后,无无主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小敛之后,男主女主迎送吊宾及拜宾之位,又广明丧主不在之义。妇人质,故迎客送客不下堂。
  ○“下堂不哭”者,敌者不下堂,若有君夫人吊,则主妇下堂至庭,稽颡而不哭也。
  ○“男子出寝门见人,不哭”者,男子遭丧,敌者来吊,不出门。若有君命,则出门迎,亦不哭也。故《士丧礼》“君使人吊,彻帷。主人迎于寝门外,见宾不哭”是也。
  ○“其无女主,则男主拜女宾於寝门内”者,此以下明丧无主而使人摄者礼也。若有主,则使男主拜男宾,女主拜女宾。若无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