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食饮犹期之丧也。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食肉饮酒,亦谓既葬。
  ○期音基,下同。为母、为妻,并于伪反,下注“为其”同。与音预,下同。
  [疏]“期之”至“乐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期与大功丧食之节也。
  ○“期之丧,三不食”者,谓大夫、士旁期之丧,三不食者,谓义服也。其正服则二日不食也。故《间传》云“齐衰二日不食”。
  ○“九月”至“丧也”者,谓事同期也。
  五月,三月之丧,壹不食,再不食,可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,食肉饮酒。义服恩轻也。故主,谓旧君也,言故主者,关大夫及君也。
  ○比,必利反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。谓性不能者,可食饭菜羹。有疾,食肉饮酒可也。为其气微。五十不成丧。成犹备也,所不能备,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。
  [疏]“五月”至“成丧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五月、三月丧食之节。
  ○“壹不”至“可也”者,壹不食,谓緦麻。再不食,谓小功。并言之也,容殇降之,緦麻再不食,义服小功壹不食,故总以“壹不食,再不食”结之。故《间传》去“小功緦麻,再不食”,殇降者也。
  ○注“故主”至“君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若是诸侯,当云旧君。主者,大夫之称,经云“故主”,关大夫、君也。
  ○注“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致毁,谓致极哀毁,散送谓绖带垂散麻以送葬。故《杂记》云“五十不致毁”。《玉藻》云:“五十不散送。”注云:“送丧不散麻。”
  七十唯衰麻在身。言其馀居处饮食与吉时同也。既葬,若君食之则食之,大夫、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。尊者之前可以食美也,变於颜色亦不可。
  ○食音嗣。辟音辟。粱音良。
  [疏]“既葬”至“则辞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已有丧,既葬,尊者赐食之礼,葬后情杀,可从尊者夺也。
  ○“君食之”,谓君食臣也,“大夫”,谓大夫食士也,父友,谓父同志者也,其人并尊,若命食孝子,则可从之食也。
  ○“不辟粱肉”者,粱,粱米也。虽以粱米之饭及肉命食,孝子食之。
  ○“若有酒醴则辞”者,若酒醴饮之,则变见颜色,故辞而不饮也。
  小敛於户内,大敛於阼。君以簟席。大夫以蒲席。士以苇席。簟,细苇席也。三者下皆有莞。
  ○簟,徒点反。苇,于鬼反。莞音官,又音完。
  [疏]“小敛”至“苇席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君、大夫、士小敛大敛所用之席也。士以苇席,与咀墁者,士卑不嫌,故得与咀墁用簟也。
  ○注“三者下皆莞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知下皆有莞”者,案《士丧礼记》云“设床,当牖,下莞上簟”,《士丧经》云“布席于户内,下莞上簟”,谓小敛席也。大敛云“布席如初”,注云“亦下莞上簟,如士始死”,至大敛,用席皆同也。士尚有莞,则知君及大夫皆有莞也。但此大夫辟君,上席以蒲也。若吉礼祭祀,则蒲在莞下,故《司几筵》“诸侯祭祀,席蒲筵、缋纯,加莞席、纷纯”,与此异也。
  小敛:布绞,缩者一,横者三。君锦衾,大夫缟衾,士缁衾,皆一,衣十有九称。君陈衣于序东,大夫、士陈衣于房中,皆西领,北上。绞,紟不在列。绞,既敛所用束坚之者。缩,从也。衣十有九称,法天地之终数也。《士丧礼》“小敛陈衣於房中,南领,西上”,与大夫异。今此同,亦盖天子之士也。绞、紟不在列,以其不成称,不连数也。小敛无紟,因绞不在列见之也。或曰缩者二。
  ○绞,户交反,后同。缩,所六反。缟,古老反。称,尺证反,杜预云:“衣单复具曰称。”后於此。紟,其鸩反,后皆同。从,足容反。数,色主反。见,贤遍反。
  [疏]“小敛”至“在列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以下至“絺、绤、纻不入”,广明君、大夫、士小敛大敛及襚所用之衣并所陈之处,各随文解之。此一经明小敛之衣。
  ○“布绞,缩者一,横者三”者,以布为绞,缩,从也。谓从者一副竖置於尸下,横者三幅亦在尸下。从者在横者之上,每幅之末析为三片,以结束为便也。
  ○“君锦衾,大夫缟衾,士缁衾,皆一”者,谓大夫、士等各用一衾,故云“皆一”,舒衾於此绞上。
  ○“衣十有九称”者,君、大夫、士同用十九称衣,布於衾上,然后举尸於衣上,屈衣裹,又屈衾裹之,然后以绞束之。
  ○“君陈衣于序东,大夫、士陈衣于房中”者,谓将小敛,陈衣也。房中者,东房也。大夫、士唯有东房故也。
  ○“绞紟不在列”者,谓不在十九称之列,不入数也。小敛未有紟,因绞不在列而言紟耳。
  ○注“衣十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衣十有九称,法天地之终数”者,案《易 系辞》云“天一地二,天三地四,天五地六,天七地八,天九地十”,天数终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