敛,则先毕尽用己正服,后乃用宾客襚者也。卢云:“毕,尽也。小敛尽主人衣美者,乃用宾客襚衣之美者,欲以美之,故言祭服也。”
  ○“亲戚之衣,受之,不以即陈”者,君亲属有衣相送,受之,而不以即陈列也。《士丧礼》郑注云:“大功以上,有同财之义,襚之不将命,自即陈於房中。小功以下及同姓皆将命。”
  ○注“无襚”至“以敛”。
  ○正义曰:如皇氏之意,臣有致襚於君之礼,故《少仪》云“臣致襚於君,但君不陈,不以敛”。熊氏云:“君无襚大夫、士,谓小敛之时,君不合以衣襚。大夫、士虽有君襚,不陈,不以敛,故云无襚。大夫、士至大敛,则得用君襚,故《士丧礼》大敛时云君襚,祭服不倒。”其义俱通,故两存焉。
  ○“祭服无筭”。
  ○正义曰:筭,数也。大敛之时,所有祭服皆用之无限数也。
  ○注“褶袷”至“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君衣尚多,去其著也”者,经云“大夫、士犹小敛”,则复衣复衾也。据主人之衣,故用复,若襚亦得用袷也,故《士丧礼》云“襚以褶”是也。
  袍必有表,不襌,衣必有裳,谓之一称。袍,亵衣,必有以表之乃成称也。《杂记》曰“子羔之袭,茧衣裳与税衣纁袡为一”是也。《论语》曰“当暑,袗絺绤,必表而出之”,亦为其亵也。
  ○袍,步毛反。襌音单。茧,古典反。税,吐乱反。纁,许云反。袡,而廉反。袗,之忍反。亦为,于伪反,下文“则为之”同。
  [疏]“袍必”至“一称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袍必有表,不襌”者,袍是亵衣,必须在上有衣以表之,不使襌露,乃成称也。
  ○注“袍亵”至“亵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杂记》者,证子羔之袭有袍,茧衣上加税衣为表乃成称。引《论语》者,证衣上加表。死则冬夏并用袍,上并加表。熊氏云:“亵衣所用,尊卑不同,士袭而用亵衣,故《士丧礼》‘陈袭事,爵弁服,皮弁服,褖衣’。注云‘褖,所以表袍’者,是袭有袍。《士丧礼》小敛云‘祭服次,散衣次’,注云‘褖衣以下,袍、茧之属’,是小敛有袍。《士丧礼》又大敛散衣,是亦有袍。若大夫,袭亦有袍,案《杂记》云‘子羔之袭,茧衣裳’是也。敛则必用正服,不用亵衣,故《檀弓》云‘季康子之母死,陈亵衣’。注云‘将以敛’,‘敬姜曰:将有四方之宾来,亵衣何为陈於斯?命彻之’。若公,则袭及大小敛皆不用亵衣。知者,案《杂记》云‘公袭无袍、茧’,袭轻尚无,则大小敛无可知也。”
  凡陈衣者实之箧,取衣者亦以箧,升降者自西阶。取犹受也。
  ○箧,古协反。凡陈衣不诎,非列采不入,絺、绤、纻不入。不屈,谓舒而不卷也。列采,谓正服之色也。絺、绤、纻者,当暑之亵衣也。袭尸重形,冬夏用袍,及敛则用正服。
  ○诎,丘勿反。纻,直吕反。
  [疏]“凡陈”至“不入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陈衣不诎”者,谓舒而不卷也。
  ○“非列采不入”者,列采,谓五方正色之采。非列采,谓杂色也,不入陈之也。
  ○“絺、绤、纻不入”者,絺是细葛,绤是簏葛,纻是纻布,此亵衣,故不入陈也。
  ○注“袭尸”至“正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如熊氏之意,此谓大夫以下,若公则袭亦不用袍。
  凡敛者袒,迁尸者袭。袒者,於事便也。
  ○便,婢面反。君之丧,大胥是敛,众胥佐之。大夫之丧,大胥侍之,众胥是敛。士之丧,胥为侍,士是敛。胥,乐官也,不掌丧事。胥当为“祝”,字之误也。侍,犹临也。大祝之职,“大丧赞敛”;丧祝,卿大夫之丧掌敛。《士丧礼》“商祝主敛”。
  ○大胥,依注作祝,之六反,下同。胥,乐官,思馀反。
  [疏]“凡敛”至“是敛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敛之所用之人,有袒有袭之法。
  ○“凡敛者袒”者,凡敛,谓执大小敛事也。事多,故袒为便也。
  ○“迁尸者袭”者,谓大敛於地,乃迁尸入棺之属,事少,故袭也。
  ○“君之丧”者,此明人君敛用人之法。
  ○“大胥是敛”者,大祝是接神者,故使之执敛事也。是,犹执也。
  ○“众胥佐之”者,众祝,丧祝也。众祝贱,故副佐於大祝也。
  ○“大夫之丧,大胥侍之”者,大祝,犹君之大祝也。侍,犹临也。君尊,故大祝亲执敛。大夫卑,故大祝临之。
  ○“众胥是敛”者,众祝,《周礼》丧祝,卑,故亲执敛也。庾云:“侍者,临检之也。大夫言侍,则君亦应有侍者,未知何人也。”
  ○“士之丧,胥为侍”者,胥亦丧祝也。士卑,故祝临之。
  ○“士是敛”者,士之朋友来助敛也。《士丧礼》云“士举迁尸”是也。
  ○注“胥当”至“主敛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胥当为祝者,以胥是乐官,不掌敛事,故引《大祝》“大丧赞敛”,及《丧祝》“卿大夫之丧掌敛”,并引《士丧礼》“商祝主敛”,明诸祝主敛也,故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