德”。禄赏功,故云“有功”也。
  ○“而舍奠于其庙”者,谓受策命,卿、大夫等既受策书,归还而释奠於家庙,告以受君之命,似非时而祭,故称奠。此爵赏之施也者,君尊上爵赏於庙,不自专,故民知施必由尊也。
  ○注“一献,一酳尸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一献”,知非初祼及朝践、馈食之一献,必为一酳尸者,以一酳尸之前,皆为祭事,承奉鬼神,未暇策命,而尸食已毕,祭事方了,始可以行其爵赏及赐劳臣下。此一献则上尸饮五,君献卿之时也。若天子命群臣,则不因常祭之日,特假於庙。故《大宗伯》云“王命诸侯则傧”,注云“王将出命,假祖庙,立,依前南乡”是也。
  君卷冕立于阼,夫人副袆立于东房。夫人荐豆执校,执醴授之,执镫。尸酢夫人执柄,夫人授尸执足。夫妇相授受,不相袭处,酢必易爵,明夫妇之别也。校,豆中央直者也。执醴,授醴之人。授夫人以豆,则执镫。镫,豆下跗也。
  ○卷,古本反。校,户教反,又户交反,柄也。镫音登,又丁邓反。
  [疏]“君卷”至“别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第七伦也。
  ○“夫人副袆立于东房”者,此谓上公之夫人,故副袆立于东房。若其馀夫人则不副袆也。
  ○“夫人荐豆执校”者,校,谓豆之中央直者。夫人荐豆之时,手就此校。
  ○“执醴授之,执镫”者,镫,谓豆下跗。夫人荐豆之时,此执醴之人以豆授夫人之时,则执豆之下跗。夫人授之,乃执校也。
  ○“尸酢,夫人执柄”者,爵为雀形,以尾为柄。夫人献尸,尸酢夫人,尸则执雀尾授夫人也。
  ○“夫人授尸执足”者,夫人受酢於尸,则执爵足也。
  ○“夫妇相授受,不相袭处”者,谓夫妇交相致爵之时。袭,因也。其执之物不相因故处。若夫妇交相致爵不能执故处,以明男女有别。
  ○“酢必易爵”者,谓夫妇交相致爵之时,主人授主妇之酢,易换其爵,故《特牲》主人受主妇之酢爵,“更爵”酢。郑注云“主人更爵自酢,男子不承妇人爵”,即引此文云“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,酢必易爵”也。皇氏云:“夫妇犹男女不相袭处,则上执校、执镫之属违郑注《仪礼》之文,其义非也。”
  ○注“执醴授醴”至“执镫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夫人献尸以醴齐之时,此人酌醴以授夫人。至夫人荐豆之时,此人又执豆以授夫人,是献之与荐皆此人所事,故云“执醴,授醴之人”,执镫,谓授夫人以豆而执镫也。
  凡为俎者,以骨为主。骨有贵贱,殷人贵髀,周人贵肩。凡前贵於后。俎者,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。是故贵者取贵骨,贱者取贱骨。贵者不重,贱者不虚,示均也。惠均则政行,政行则事成,事成则功立。功之所以立者,不可不知也。俎者,所以明惠之必均也,善为政者如此,故曰:“见政事之均焉。”殷人贵髀,为其厚也。周人贵肩,为其显也。凡前贵於后,谓脊、胁、臂、臑之属。
  ○髀,必氏反,又必履反。重,直龙反。臑,乃报反,肱骨也。
  [疏]“凡为”至“均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第八伦也。
  ○“几为俎者,以骨为主”者,俎为助祭者各将物於俎也。
  ○“殷人贵髀,周人贵肩”者,殷质,贵髀之厚,贱肩之薄。周文,贵肩之显,贱髀之隐,各随所贵。
  ○“凡前贵於后”者,据周言之,以周人之贵肩故也。
  ○“俎者,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”者,助祭者,故赐之俎也。
  ○“贵者不重,贱者不虚,示均也”者,言贵者不特多而重,贱者不虚而无分俎,多少随其贵贱,是示均平也。
  ○“功之所以立者,不可不知也”者,言功立由於分俎,其事既重,人君不可不知分俎之事也。
  ○“善为政者如此”者,言人君欲善为政教者,必须如此分俎均平。
  ○注“凡前”至“之属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脊、胁、臂、臑,举其贵者,言之属中包其贱者。不云肩者,以经云“周人贵肩”,故此略之。前体臂、臑为贵,后体膊、胳为贱。就脊、胁之中,亦有贵贱。正脊在前为贵,脡脊、横脊在后为贱。胁则正胁在前为贵,短胁为贱。故总云“之属”以包之。
  凡赐爵,昭为一,穆为一。昭与昭齿,穆与穆齿。凡群有司皆以齿,此之谓长幼有序。昭、穆,犹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馈食之礼众兄弟也。群有司,犹众宾下及执事者。君赐之爵,谓若酬之。
  [疏]“凡赐”至“有序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祭之第九伦,长幼之序。
  ○“凡赐爵”者,爵,酒爵也。谓祭祀旅酬时,赐助祭者酒爵,故云“赐爵”。
  ○“昭为一,穆为一”者,言君众兄弟、子孙等在昭列者则为一色,在穆列者自为一色,各自相旅。尊者在前,卑者在后。若同班列,则长者在前,少者在后,是“昭与昭齿,穆与穆齿”。
  ○注“君赐之爵,谓若酬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特牲馈食礼》初有主人献众宾、兄弟之礼,后乃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