酬众宾、兄弟。此经直云“赐爵”,知非献时,而特云酬者,以献时不以昭、穆为次者。此云昭与昭齿,穆与穆齿,当旅酬之事,故知赐爵为酬。
  夫祭有畀煇、胞、翟、阍者,惠下之道也。唯有德之君为能行,此明足以见之,仁足以与之。畀之为言与也,能以其馀畀其下者也。煇者,甲吏之贱者也。胞者,肉吏之贱者也。翟者,乐吏之贱者也。阍者,守门之贱者也。古者不使刑人守门,此四守者,吏之至贱者也。尸又至尊,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贱,而以其馀畀之。是故明君在上,则竟内之民无冻馁者矣。此之谓上下之际。明足以见之,见此卑者也。仁足以与之,与此卑者也。煇,《周礼》作韗,谓韗磔皮革之官也。翟,谓教羽舞者也。古者不使刑人守门,谓夏、殷时。
  ○畀,必利反,下及注同,与也。煇,依注作韗,同况万反,又音运,下同,甲吏也。胞,步交反,下同,肉吏也。翟,狄也。乐,吏也。阍音昏,守门者也。以见,贤遍反,注皆同。此卑如字,旧必利反,下同。磔,知宅反。
  [疏]“夫祭”至“之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祭之第十伦也。
  ○“夫祭有畀煇、胞、翟、阍者,惠下之道也”者,畀,与也。煇也,胞也,翟也,昏也,此四者皆是贱官,於祭之末,与此四者以恩赐,是惠施之道也。
  ○“明足以见之”者,谓有德之君,德能昭明,足以见其惠下之义。
  ○“仁足以与之”者,以君有仁恩,足能赐与於下。
  ○“古者不使刑人守门”者,此作记之人以见周刑人守门,以祭末又何恩赐与刑人,故明之,云古者夏、殷之时,不使刑人守门。虽是贱人,所以得恩赐。
  ○“此四守者,吏之至贱者也”者,既每言贱,明但是各守其职之人,能为四物,故云“四守”也。
  ○“尸又至尊,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贱,而以其馀畀之,是故明君在上,则竟内之民无冻馁者矣”者,更广明贵有馀分与至贱,为恩之深也。人君身尊,而尸又更尊,故言又也。
  ○“此之谓上下之际”者,结十伦也。际,接也,至尊与贱者,其道接也。
  ○注“煇周”至“殷时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周礼 考工记》“韗人为皋陶”,郑云:“皋陶,鼓木也。言韗人之官,掌作鼓木,张皮两头鞔之以为鼓,是韗磔皮革之官。”云“翟,谓教羽舞者也”者,羽,翟羽,故《诗 邶风》云“左手执籥,右手秉翟”,翟即狄也,古字通用。云“古者不使刑人守门,谓夏殷时”者,以《周礼》墨者使守门,故知不使刑人守门,谓夏殷时也。
  凡祭有四时,春祭曰礿,夏祭曰禘,秋祭曰尝,冬祭曰烝。谓夏、殷时礼也。
  ○礿,羊灼反,字又作禴。夏,户嫁反,下“注夏”“孟夏”同。礿、禘,阳义也。尝、烝,阴义也。禘者阳之盛也,尝者阴之盛也。故曰:“莫重於禘、尝。”夏者尊卑著,而秋万物成。古者於禘也,发爵赐服,顺阳义也。於尝也,出田邑,发秋政,顺阴义也。言爵命属阳,国地属阴。故记曰:“尝之日,发公室,示赏也。”草艾则墨,未发秋政,则民弗敢草也。发公室,出赏物也。草艾,谓艾取草也。秋,草木成,可芟艾给爨亨,时则始行小刑也。
  ○艾音刈。芟,所御反。发,七乱反。亨,普彭反,徐普益反。故曰:“禘、尝之义大矣,治国之本也,不可不知也。明其义者,君也。能其事者,臣也。不明其义,君人不全。不能其事,为臣不全。”全,犹具也。夫义者,所以济志也,诸德之发也。是故其德盛者其志厚,其志厚者其义章,其义章者其祭也敬。祭敬,则竟内之子孙莫敢不敬矣。济,成也。发,谓机发也。竟内之子孙,万人为子孙。是故君子之祭也,必身亲莅之。有故则使人可也。虽使人也,君不失其义者,君明其义故也。莅,临也。君不失其义者,言君虽不自亲祭,祭礼无阙,於君德不损也。其德薄者其志轻,疑於其义而求祭,使之必敬也,弗可得已。祭而不敬,何以为民父母矣!
  [疏]“凡祭”至“母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祭祀之重禘、尝之义,人君若能明於其义,可以为民父母,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禘者,阳之盛也”者,以禘祭在夏,夏为炎暑,故为阳盛。
  ○“尝者,阴之盛也”者,以尝祭在秋之时,阴功成就,故为阴盛。冬虽严寒,以物於秋成,故不得以冬烝对夏禘。
  ○注“言爵”至“属阴”。
  ○正义曰:爵命是生养之事,故属阳。国地是土地之事,故属阴。
  ○“故记”至“草也”。
  ○以记录之前,先有此记之文,故作记者载前记之文,所以言“记曰”也。此记云尝祭之日,发出公室货财以示赏也。
  ○“草艾则墨”者,谓初秋草堪艾给炊爨之时,则行小刑之墨。
  ○“未发秋政,则民不敢艾草也”,言夏节虽尽,人君未发行秋政,则民不敢艾草也。
  ○注“发公室,出赏物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左传》云:“赏以春夏,刑以秋冬。”此尝之日发公室示赏者,文各有所对,以赏对刑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