葑采菲,无以下体。德音莫违,及尔同死。’葑,蔓菁也,陈、朱之间谓之“葑”。菲,{艹富}类也。下体,谓其根也。采葑菲之菜者,采其叶而可食,无以其根美则并取之,苦则弃之。并取之,是尽利也。此诗故亲、今疏者,言人之交,当如采葑采菲,取一善而已。君子不求备於一人,能如此,则德美之音不离令名,我原与女同死矣。《论语》曰:“故旧无大故,则不弃也。”
  ○葑,芳容反。菲,芳尾反。蔓音万,徐音蛮。菁音精,又子丁反。{艹富}音富,又音福。并,必政反,又如字,下同。离,力智反。女音汝。以此坊民,民犹忘义而争利,以亡其身。”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其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贵义轻利以坊民之事也。
  ○“不尽利以遗民”者,言君子不尽竭其利,当以馀利遗与民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彼有遗秉,此有不敛穧,伊寡妇之利”者,此《诗富 小雅 大田》之篇,剌幽王之诗。言幽王无道,矜寡不能自存,故陈明王之时,阴阳和调,年岁丰稔,田稼既多,获刈促遽,彼处有遗秉把,此处有不敛之穧束,与寡妇捃拾以为利。引之者,证以利遗民者也。
  ○“食时不力珍”者,力,务也。言人君食四时之膳,不更用力务求珍羞。
  ○“大夫不坐羊,士不坐犬”者,言大夫无故不得杀羊坐其皮,士无故不得杀犬坐其皮,皆谓不贪其利以厚已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采葑采菲,无以下体”者,此《诗 邶风 谷风》之篇,妇人怨夫弃己,故以此言恨之。言采其葑菲之菜,无以下体根茎之恶并弃其叶。言取妻之时,无以花落色衰并弃其夫妇之礼。
  ○“德音莫违,及尔同死”者,如此则道德音声无相乖违,则可与汝同至於死。《诗》之文义,其理如此。今此《记》者引《诗》断章为义,凡有二意:一则云采此葑菲之菜,但采其叶,无得并采其下体之根茎,言根茎虽美,不可并取,则是不尽取其利,当遗与於下。二则云采其葑菲之菜,无以下体之恶并弃其叶,据下体有苦恶之时,言交友之道,无以一处之恶并弃其遗事之善。如此则德音莫违,与汝同至於死作《记》者据其根善,则无得并取其根,无尽利也;据其根恶,则无得并弃其叶,不求备也。
  ○注云“葑蔓”至“弃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诗传》云:“葑,须也。”《尔雅 释草》云:“须,葑苁。”陆机云:“又谓之苁,吴人谓葑苁‘蔓菁’,幽州人或谓之芥。”云:“芥,{艹富}类”者,《释草》云:“菲,蒠菜。”郭景纯云:“菲草生下湿地,似芜菁,华紫赤色,可食。”云“采葑菲之菜者,采其叶而可食,无以其根美则并取之,苦则弃之。并取之,是尽利也”者,郑之此注解此《记》所引,本明无尽利之事,则“德音莫违,及尔同死”当解云上无尽利於民,则道德之音无有乖违,民之及君可同至於死。今郑以下所注,更别主一义,与《记》意稍乖。云“此诗故亲、今疏”者,此郑别解《诗》义,以注《记》之时,未见《毛传》,不知夫妇相怨,谓交友相於,所以云“故亲、今疏”。云“采葑采菲,取一善而已”者,此谓根恶,但取叶处一善而已,不弃其根也。云“君子不求备於一人”者,谓一人身上既有善处亦有恶处,不可以恶处并弃其善也。《论语》云:“故旧无大故,则不弃也。”郑引之者,证交友不以小恶而相弃。郑此注前释正合《记》文,郑之后释不知何意如此,今所未详。
  子云:“夫礼,坊民所淫,章民之别,使民无嫌,以为民纪者也。淫,犹贪也。章,明也。嫌,嫌疑也。故男女无媒不交,无币不相见,恐男女之无别也。重男女之会,所以远别之於禽兽也。有币者必有媒,有媒者不必有币。仲春之月,会男女之时,不必待币。
  ○媒音梅,注同。以此坊民,民犹有自献其身。献犹进也。《诗》云:‘伐柯如之何?匪斧不克。取妻如之何?匪媒不得。艺麻如之何?横从其亩。取妻如之何?必告父母。’”伐柯,代木以为柯也。克,能也。艺,犹树也。横从,横行治其田也。言取妻之法,必有媒,如伐柯之必须斧也;取妻之道必告父母,如树麻当先易治其田。
  ○柯,古何反,斧柄。取,七树反,后皆同。从,子容反,注同。横行治其田,本亦作“游行治其田”。易,以豉反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父母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终於篇未,总坊男女奔淫之事,夫妇重慎之义也。此节明男女非媒非币不相交见。
  ○“夫礼,坊民所淫”者,淫,贪也。言礼者,坊民所贪欲之事,知非直是坊民淫泆,而云“贪”者,以文云“所淫”,称“所”,是“所贪”也。若其淫泆,则当云“坊民淫”,不须云“所”也。
  ○“章民之别”者,章,明也。明民之男女,令相分别,使民无嫌。
  ○“以为民纪者也”,谓使民无色欲之嫌疑以为民之纲纪也。
  ○“民犹有自献其身”,谓民之女人犹有自进其身以求男者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代柯如之何,匪斧不克”者,此《诗 齐风 南山》之篇,剌齐襄公与妹文姜奸淫之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