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>  ○“艺麻如之何,横从其亩”者,艺,种也;横,行也。言将种麻如之何,必须横行耕治其田,然后得麻。
  子云:“取妻不取同姓,以厚别也。厚,犹远也。
  ○不取,如字,又七树反。故买妾不知其姓,则卜之。妾言“买”者,以其贱,同之於众物也。士庶之妾,恒多凡庸,有不知其姓者。以此坊民,《鲁春秋》犹去夫人之姓,曰‘吴’其死,曰‘孟子卒’。”吴,大伯之后,鲁同姓也。昭公取焉,去“姬”曰“吴”而已,至其死,亦略云“孟子卒”,不书夫人某氏薨。“孟子”盖其且字。
  ○去,起吕反,注同。大音泰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子卒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坊民取同姓为妻之事。
  ○“买妾不知其姓,则卜之”者,妾既卑贱,不可尽知其所生本姓,但避其凶害,唯卜其姓,吉乃取之。
  ○“《鲁春秋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”者,依《春秋》之例,如夫人齐女,即云“姜氏至自齐”。以例言之,此吴女亦当云“夫人姬氏至自吴”,鲁则讳其姬姓,而不称夫人姬氏至自吴,是“去夫人之姓,曰吴”也。但《春秋》经文不载其事,其春秋简牍杂记则有之,故《论语》云:“谓之吴孟子。”是当时之言,有称“吴”也。
  ○“其死,曰孟子卒”者,哀十二年称“孟子卒”。若其不讳,当云“夫人姬氏薨”,以讳取同姓,而云“孟子卒”。孟子是夫人之且字。没其氏,书其且字,又没其薨而略言“卒”而已,皆为同姓讳之。郑与何休皆以讳取同姓,而书“卒”;《左氏》则以不成丧,故称“卒”,与郑、何异也。
  ○注“孟子”至“且字”。
  ○正义曰:若既笄而字,当云伯叔季,若伯姬、季姬。今云孟子,故知“且字”也。
  子云:“礼,非祭,男女不交爵。交爵,谓相献酢。以此坊民,阳侯犹杀缪侯而窃其夫人,同姓也,以贪夫人之色,至杀君而立。其国未闻。
  ○杀音试,注同,一音如字。缪音穆。故大飨废夫人之礼。”大飨,飨诸侯来朝者也。夫人之礼,使人摄。
  ○朝,直遥反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之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坊男女非因祭祀不得相集会也。
  ○“非祭,男女不交爵”者,言唯祭之时乃得交爵。故《特牲馈食礼》云“主妇献尸,尸酢主妇”,是交爵也。
  ○“故大飨废夫人之礼”者,以大飨之时,夫人与咀墁飨於宾。是缪侯及夫人共出飨宾,阳侯是缪侯同姓之国,见缪侯夫人之美,乃杀缪侯,而取其夫人,又篡其国而自立。故大飨废夫人之礼,不使夫人得预其礼也。以此言之,则阳侯以前大飨,夫人出飨邻国之君,得有男女交爵。此云“非祭,男女不交爵”者,谓侯、伯、子、男及卿、大夫、士祭及交爵。若王於上公及上公相飨时,后与夫人亦男女交爵与祼同也。故《大行人》云“上公之礼王,礼再祼而酢”是也。
  ○注“同姓”至“未闻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“同姓”者,则上文云“君不与同姓同车”是也。云“其国未闻”者,唯有阳侯、缪侯是两君之谥,未闻何国君,故云“未闻”。又案:王飨诸侯及诸侯自相飨,同姓则后夫人亲献,异姓则使人摄献,则缪侯所飨,盖同姓也。且王於同姓,虽为侯伯,车服与上公同,上公既再祼后,与王俱祼,则上公相於与王同也。其同姓上公,则后与夫人亲祼献拜送也。若异姓上公,使人摄祼,故《宗伯职》云“大宾客则摄而载祼”,谓异姓也。《内宰职》云:“凡宾客之祼献瑶爵皆赞。”注云“谓王同姓及二王之后来朝觐王”,以郁鬯礼之后,以瑶爵亚献,谓同姓也。自阳侯杀缪侯后,其后夫人献礼遂废,并使人摄也。
  子云:“寡妇之子,不有见焉,则弗友也,君子以辟远也。有见,谓睹其才艺也。同志为“友”。
  ○见,贤遍反,注及下同。辟。音避。远,于万反,下“远色”同。故朋友之交,主人不在,不有大故则不入其门。大故,丧病。以此坊民,民犹以色厚於德。”子云:“好德如好色,此句似不足,《论语》曰“未见好德如好色”,疾时人厚於色之甚,而薄於德也。
  ○好,呼报反,下及注同。诸侯不下渔色,谓不内取於国中也。内取国中为“下渔色”。昏礼始纳采,谓采择其可者也。国君而内取,象捕鱼然,中网取之,是无所择。
  ○捕,蒲布反。中网,丁仲反。故君子远色,以为民纪。故男女授受不亲,不亲者,不以手相与也。《内则》曰:“非祭非丧,不相授器。其相授,则女受以篚。其无篚,则皆坐奠之,而后取之。”
  ○篚音匪。御妇人则进左手,御者在右,前左手,则身微背之。姑、姊妹、女子已嫁而反,男子不与同席而坐。女子十年而不出也,嫁及成人,可以出矣,犹不与男子共席而坐,远别。寡妇不夜哭,嫌思人道。妇人疾,问之,不问其疾。嫌媚,略之也,问增损而已。以此坊民,民犹淫泆而乱於族。”乱族,犯非妃匹也。
  ○泆音逸,本又作“佚”,同。妃匹,音配,一音如字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於族”。
  ○正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