袒,成踊。於三哭,犹免袒、成踊。三日成服,於五哭,相者告事毕。为父,於又哭括发而不袒。此又哭、三哭皆言袒。“袒”,衍字也。
  [疏]“齐衰”至“事毕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既葬之后,奔齐衰以下丧礼。但齐衰以下有大功、小功、緦麻,日月多少不同。若奔在葬后而三月之外,大功以上,则有免麻东方,三日成服。若小功、緦麻之丧,则不得有三日成服。小功以下不税,无追服之理。若葬后通葬前未满五月,小功则亦三日成服。其緦麻之丧,止临丧节而来,亦得三日成服也。“东即位,拜宾,成踊”者,“东即位”,谓奔丧者於东方就哭位。“拜宾”,谓主人代之拜宾。“成踊”,谓奔丧者於主人拜宾之时而成踊。凡言“成踊”,每一节有三踊,凡三节九踊,乃谓之“成”也。
  ○注“不言袒,言袭者,容齐衰亲者或袒可”。
  ○正义曰:今案经文直言“免麻于东方,即位”,不称“袒”,而下云“成踊,袭”。下既称“袭”,则有“袒”理。经若言“袒”,恐齐衰以下皆袒,故不得总言“袒”也。经称“袭”者,容有齐衰重为之得袭,故言“袭”。
  ○注“为父”至“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为父,於又哭括发而不袒”者,案上文为父“不及殡”,“归入门左,北面,哭尽哀,括发袒”,下文云“相者告就次,於又哭括发成踊”,不言“袒”,是为父於又哭括发而不袒也。云“又哭、三哭皆言袒,‘袒’,衍字也”者,今齐衰以下之丧,经文於又哭、三哭乃更言“袒”,轻丧而袒非其宜,故知经之“袒”,衍馀之字也。
  闻丧不得奔丧,哭尽哀。问故,又哭尽哀。乃为位,括发袒,成踊,袭、绖、绞带,即位。闻父母丧而不得奔,谓以君命有事,不然者,不得为位。位有酂列之处,如於家朝夕哭位矣。不於又哭乃绖者,丧至此逾日,节於是可也。
  ○酂,子短反。处,昌虑反,下之处同。拜宾,反位,成踊。宾出,主人拜送于门外,反位。若有宾后至者,拜之、成踊、送宾如初。於又哭,括发袒,成踊。於三哭,犹括发袒,成踊。三日成服,於五哭,拜宾、送宾如初。不言“就次”者,当从其事,不可以丧服废公职也。其在官,亦告就次。言“五哭”者,以迫公事,五日哀杀,亦可以止。
  [疏]“闻丧”至“如初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闻丧不得奔,於所闻之处发丧成服之礼。
  ○“闻丧不得奔”者,谓以君命有事,其事未了,故不得奔丧也。“乃为位”者,谓以君命使,故得为位,如朝夕哭位矣。
  ○“袭、绖、绞带,即位”者,於此闻丧之日,覆哭踊毕,袭所袒之衣,著首绖绞带之垂,即东方之位。
  ○“三日成服,於五哭,拜宾、送宾如初”者,三日成服通数闻丧为四日。五哭,谓成服之明日哭也。於此哭时有宾来,即拜而迎之,去即送之,皆如初。於五哭讫,亦可以止者也。不云“相者告事毕”,《礼》文略也。
  ○注“闻父”至“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知闻父母丧而不得奔,谓以君命有事”者,若非君命有事,则不得为位,当须速奔。今“乃为位”,故知“以君命有事”也。云“不於又哭乃绖者,丧至此逾日,节於是可也”者,“不於又哭”,谓不於明日之又哭。此经云“又哭”,谓当日之中,对初闻丧之哭乃为“又哭”。於此哭后,乃绖绞带,与明日又哭别也。初闻丧,象始死。明日又哭,象小敛时也。《士丧礼》云“小敛乃绖”,则此亦当又哭乃绖。今於闻丧之日即绖带者,以丧至此赴者至,逾其日节,故於是闻丧之日可加绖带也。
  ○注“其在”至“以止”。
  ○正义曰:在官,谓在官府馆舍,馆舍是宾之所专有,由馆舍之中而作庐,故知礼毕“亦告就次”。云“言五哭者,以迫公事,五日哀杀,亦可以止”者,此经唯云“五哭”,不云“哀止”。知“可以止”者,若成服之后,恒常有哭,何须特云“五哭”之文,明五哭之后,不复朝夕有哭,故以“五哭”断之。
  若除丧而后归,则之墓,哭,成踊,东括发袒,绖,拜宾,成踊,送宾,反位,又哭尽哀,遂除,於家不哭。东,东即主人位,如不及殡者也。遂除,除於墓而归。主人之待之也,无变於服,与之哭,不踊。“无变於服”,自若时服也。亦即位于墓左,妇人墓右。
  [疏]“若除”至“不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除服之后奔父母丧节。“则之墓,哭,成踊”者,亦谓主人適子,初在墓南北面,哭,成踊,乃来就主人之位,括发袒也。
  ○“主人之待之也,无变於服”者,主人,亦谓在家者。“无变於服”,谓著平常之吉服。“不踊”者,以在家者其服已除,哀情已杀,故“不踊”也。
  ○注“东东”至“而归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东方是主人之位,经云“东”,故云“即主人之位”。云“如不及殡者也”,以上文奔父母之丧,“不及殡,先之墓,北面哭”,下文东即主人之位,除丧之后,奔其位,如不及殡之时。云“遂除,於墓而归”者,以经云“遂除,於家不哭”,郑恐来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