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始除服,故明之。云“遂除”,谓墓所遂除服,至於家不复哭也。
  自齐衰以下,所以异者免麻。
  [疏]“自齐”至“免麻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齐衰以下除服之后奔丧之节,唯著免麻,不括发,墓所哭罢即除。此“免麻”者,当谓至緦麻也。
  凡为位,非亲丧,齐衰以下皆即位。哭尽哀,而东免、绖,即位,袒,成踊。谓无君事,又无故,可得奔丧,而以己私未奔者也。唯父母之丧,则不为位,其哭之不离闻丧之处。齐衰以下,更为位而哭,皆可行乃行。
  ○离,力智反。袭,拜宾,反位,哭,成踊,送宾,反位。相者告就次。三日五哭,卒,主人出送宾,众主人、兄弟皆出门,哭止,相者告事毕。成服,拜宾。卒,犹止也。“三日五哭”者,始闻丧,讫夕为位,乃出就次,一哭也,与明日、又明日之朝、夕而五哭。不五朝哭,而数朝、夕,备五哭而止。亦为急奔丧,己私事当毕,亦明日乃成服。凡云“五哭”者,其后有宾,亦与之哭而拜之。
  ○之朝,朝,旦也,下同。数,色主反。为,于伪反。若所为位家远,则成服而往。谓所当奔者,外丧也。外丧缓而道远,成服乃行,容待赍也。
  ○赍,子西反,资粮也,一音咨。
  [疏]“凡为”至“而往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齐衰以下不得往奔,则於所闻之处为位,及免、绖、成服之礼。
  ○“三日五哭”者,谓初闻丧为一哭,明日朝、夕二哭,又明日朝、夕二哭,总为“五哭”。所以三日为五哭者,为急欲奔丧,以己之私事须营早了,故三日而五哭止也。
  ○注“谓无”至“乃行”。
  ○正义曰:己闻齐衰以下之丧,既不衔君事,又无私事,故可得早奔,唯以己之私事未得奔者。必知“无君事”者,若衔君命,於事为重,唯父母之丧,乃敢显然为酂列之位。今若衔君使命,闻齐衰以下轻丧,不敢以私害公,不敢显然为位。此言“为位”,故知无君命,自以私事未得奔者。云“齐衰以下,更为位而哭,皆可行乃行”者,齐衰以下,於闻丧之处已哭,哭罢更为位而哭,“可行即行”,以齐衰以下皆然,故云“皆”也。
  ○注“数朝”至“拜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云三日成服,於五哭皆数朝哭,五日而五哭,唯三日数夕哭为五哭者,前文三日五哭,成服之后,乃云“五哭”,故数“成服”后日之哭乃为“五”。此“三日五哭”,是三日之内为“五哭”故数夕哭为“五哭”。经文不同,故郑注亦异。云“亦明日乃成服”者,郑恐三日为五哭,恐数闻丧三日亦成服,故云“明日乃成服”,以成服必除初闻丧为三日也。云“凡云五哭者,其后有宾,亦与之哭而拜之”者,从上以来四处有“五哭”之文,上两处於五哭之下无拜宾、送宾之事。下两处五哭之文虽有拜宾、送宾,恐与上有异,故郑总明之,云“凡云五哭者,其后有宾,亦与之哭而拜之”,总结於上也。
  ○注“外丧缓而道远,成服乃行,容待赍也”。正义曰:以外丧恩轻,故哀情缓也。道路又远,容待赍持赗赠之物,故成服乃去也。
  齐衰望乡而哭,大功望门而哭,小功至门而哭,緦麻即位而哭。奔丧哭,亲疏远近之差也。
  ○差,初佳反,又初宜反,下同。
  [疏]“齐衰”至“而哭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奔丧所至之处哭泣之礼。《案杂记》云“大功望乡而哭”,此云“望门而哭”者,《杂记》所云者,谓本齐衰丧者降服大功。
  哭父之党於庙,母、妻之党於寝,师於庙门外,朋友於寝门外,所识於野张帷。此因五服闻丧而哭,列人恩诸所当哭者也。党,谓族类无服者也。逸《奔丧礼》曰:“哭父族与母党於庙,妻之党於寝,朋友於寝门外,壹哭而已,不踊。”言“壹哭而已”,则不为位矣。凡为位不奠。以其精神不在乎是。哭天子九,诸侯七,卿大夫五,士三。此臣闻君丧而未奔,为位而哭尊卑日数之差也。士亦有属吏,贱,不得君臣之名。大夫哭诸侯,不敢拜宾。谓哭其旧君,不敢拜宾,辟为主。
  ○辟音避。诸臣在他国,为位而哭,不敢拜宾。谓大夫、士使於列国。
  ○使,色吏反。与诸侯为兄弟,亦为位而哭。族亲昏姻在异国者。凡为位者壹袒。谓於礼正,可为位而哭也。始闻丧,哭而袒,其明日则否。父母之丧,自若三袒也。
  [疏]“哭父”至“壹袒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无服之亲闻丧所哭之处。案《檀弓》云“师,吾哭诸寝”,与此异;“兄弟,吾哭诸庙”,与此同;“朋友,哭诸寝门外”,与此同。其不同者,熊氏云:“《檀弓》所云殷礼也。此所云周法也。”此“哭父党於庙”,而《檀弓》云有殡,闻远兄弟之丧,哭於侧室;若无殡,则在寝。与此不同者,异代礼也。此母党在寝,逸《奔丧礼》“母党在庙”者,皇氏云:“母存则哭於寝,母亡则哭於庙。”熊氏云:“哭於庙者,是亲母党;哭於寝者,盖慈母继母之党。”未知孰是,故两存之。沈氏云:“事由父者哭之庙,事由己者则哭之寝。”此“师於庙门外”者,是父之友与为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