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,故“哭之庙”,义亦通也。
  ○注“壹哭而已,则不为位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诸哭者,本是无服,故但哭不为位。案《檀弓》云“申祥之哭言思”,与哭嫂同为位者,熊氏云:“异代礼也。”此文朋友丧,将欲奔,故先作一哭。若朋友已久,虽闻丧则不复哭,故《檀弓》云“朋友之墓,有宿草而不哭”是也。
  ○注“谓哭其旧君,不敢拜宾,辟为主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哭旧君”者,以下文云“诸臣在他国,为位而哭”,是於他国为位而哭见事之君,则知此是哭诸旧君也。
  ○注“族亲婚姻在异国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谓与诸侯异姓之昏姻,又在他国,不与诸侯为臣,身又无服,故暂为位而哭。若与诸侯同姓,是五服之内,皆服斩也。故《小记》云“与诸侯为兄弟者,服斩”是也。若君之姑姊妹之女,来嫁於国中者,则有服。故《杂记》云:“诸侯之外宗犹内宗。”是有服也。
  ○注“谓於”至“袒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谓斩衰以下之丧,初闻丧应为位者。初哭一袒而已,又哭、三哭则不袒。为父母之丧,则又哭、三哭皆袒,前文所云者是也。
  所识者吊,先哭于家而后之墓,皆为之成踊,从主人北面而踊。从主人而踊,拾踊也。北面,自外来便也。主人墓左西面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注“各为”同。拾,其劫反。便,婢面反。
  [疏]“所识者”至“而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哭所识者也。所识,谓与死者相识。今吊其家,后乃往墓,统於主人故也。“皆为之成踊”者,虽相识轻,亦为之成踊也,皆宾主治之。
  ○“从主人北面而踊”者,主人在墓左西向,宾从外来,而北面踊便也。主人先踊,宾从之,故云“从主人北面而踊”也。
  凡丧,父在,父为主;与宾客为礼,宜使尊者。父没,兄弟同居,各主其丧;各为其妻子之丧为主也。祔则宗子主之。
  ○祔音附。亲同,长者主之;父母没,如昆弟之丧,宗子主之。
  ○长,丁丈反。如,若也。不同,亲者主之。从父昆弟之后。
  [疏]“凡丧”至“主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同居主丧之事。
  ○“凡丧,父在,父为主”者,言子有妻、子丧,则其父为主。案《服问》云“君所主夫人妻、大子適妇”,不云主庶妇。若此所言,则亦主庶妇,是与《服问》违者。《服问》所言,通其命士以上,父子异宫,则庶子各自主其私丧。今此言是同宫者也。
  ○“父没,兄弟同居,各主其丧”者,谓各为其妻、子为丧主也。此言父没同居,各主之,当知父在同居,则父主之。
  ○“亲同,长者主之”者,亲同,谓同三年期同父母者。若同父母丧者,则推长子为主。若昆弟丧,亦推长者为主也。
  ○“不同,亲者主之”者,不同,谓从父昆弟,亲近自主之也。
  闻远兄弟之丧,既除丧而后闻丧,免袒,成踊。拜宾则尚左手。小功、緦麻不税者也,虽不服,犹免袒。“尚左手”,吉拜也。逸《奔丧礼》曰:“凡拜,吉、丧皆尚左手。”
  ○税,吐外反。
  [疏]“闻远”至“左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小功以下之丧,既除丧之后而始闻丧之节。
  ○“免袒,成踊”者,小功以下,应除之后,服虽不税,而初闻丧,亦免袒而成其踊也,以本是五服之亲,为之变也。
  ○“拜宾则尚左手”者,於时有宾来吊,拜宾之时,尚其左拜,谓左手在尚,从吉拜也。
  无服而为位者,唯嫂叔,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。虽无服,犹吊服加麻。袒免,为位哭也。正言“嫂叔”,尊嫂也。兄公,於弟之妻则不能也。妇人降而无服,族姑、姊妹嫁者也。逸《奔丧礼》曰:“无服袒免为位者,唯嫂与叔。凡为其男子服,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。
  ○嫂,悉早反。凡为,于伪反,下注同。
  [疏]“无服”至“者麻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论哭无服而为位,及吊服加麻也。
  ○“及妇人降而无服”者,麻哭嫂与叔为位,并及族姑、姊妹女子出嫁於人,元是緦麻,今降而无服,亦当为位哭之,加吊服之麻,不为之袒免,故云“无服者麻”也。
  ○注“虽无”至“者麻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经云“无服者麻”,既无服,又云“麻”,故知“吊服加麻”也。麻,谓緦之绖也。云“兄公,於弟之妻则不能也”者,兄公,谓夫之兄也,於弟之妻则不能为位哭之。然则弟妇於夫兄亦不能也。兄公於弟妻不服者,卑远之也,弟妻於兄公不服者,尊绝之也。《尔雅 释亲》云:“妇人谓夫之兄为兄公。”郭景纯云:“今俗呼兄锺,语之转耳。”今此《记》俗本皆女旁置公,转误也。皇氏并云:“妇人称夫之兄为‘公’者,须公平,尊称也。”云“凡为其男子服,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”者,此是逸《奔丧礼》文。言“凡为其男子服,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”,男子,谓族伯叔、族兄弟之等,为其族姑及姊妹既降无服,其族姑姊为族伯叔兄弟亦无服加麻,是男